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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3项行政许可事项,现予公布。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 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 《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编办函〔1999〕107号) 4 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国土资源部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5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6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7 商业银行跨境调运人民币现钞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8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境货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1999〕394号) 8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银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15年第7号) 10 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11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国家外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13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16-02-25/guangdong/2016/0225/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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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2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情况怎么样?请您介绍一下。 答:近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明显缓解。今年以来,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结售汇逆差和涉外收付款逆差均呈下降态势。2月份,非银行部门结售汇逆差350亿美元,较1月份下降50%,剔除春节长假因素,用交易日计算的日均逆差环比下降37%;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305亿美元,日均逆差较1月份下降39%,其中涉外外汇收付款逆差105亿美元,日均逆差环比下降42%。 从具体表现看,当前我国市场主体的本外币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更加平稳。一方面,“藏汇于民”稳步推进。2月份,外汇存款余额增加83亿美元,较1月份少增了113亿美元。另一方面,企业偿债节奏有所放缓。例如,2月份进口跨境融资余额下降25亿美元,较1月份降幅收窄了72亿美元。 内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减缓了跨境资金流出压力。首先,国际金融市场在波动后逐步趋向稳定。美元指数自1月底下调后保持窄幅波动,反映市场避险情绪的波动率VIX指数也从2月中旬的高位回落;其次,国内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2月份,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微幅波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境内外交易价均有所升值,境内外价差也进一步收窄,市场主体购汇意愿有所减弱。此外,除强调外汇交易真实性合规性要求以抑制投机需求外,外汇管理政策没有作出调整,也稳定了市场情绪。 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望总体趋稳。从主要项目看,我国货物进出口顺差和实际利用外资还会保持较大规模,企业对外债务在经历了一年多的去杠杆化调整后将保持更加稳定的水平。从内外部环境看,近期市场对于美联储加息预期降低,如果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基本符合市场预期,将有助于国际金融市场和资本流动的稳定;2016年我国经济增长目标为6.5%-7%,在全球范围内仍属于较高水平,吸引外资流入的基本面没有变。 2016-03-17/guangdong/2016/0317/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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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 2016年2月,银行结汇6122亿元人民币(等值937亿美元),售汇8339亿元人民币(等值127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217亿元人民币(等值33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5567亿元人民币,售汇7852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28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56亿元人民币,售汇48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6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25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2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39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99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038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38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838亿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15203亿元人民币(等值2323亿美元),累计售汇20987亿元人民币(等值320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5784亿元人民币(等值88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293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976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683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26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2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4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6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48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020亿元人民币。 2016年2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2021亿元人民币(等值1841亿美元),对外付款14011亿元人民币(等值214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990亿元人民币(等值305亿美元)。 2016年1-2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8042亿元人民币(等值428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3685亿元人民币(等值5148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5643亿元人民币(等值862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03-16/guangdong/2016/0316/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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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两地基金互认正式启动。按照该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16年2月起,按月公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数据。 截至2016年1月末,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累计净汇入2154.33万元人民币,香港基金境内发行销售资金累计净汇出4017.67万元人民币。 2016-02-24/guangdong/2016/0224/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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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0.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4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37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7.9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9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583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5.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277亿美元)。(完) 2016-02-26/guangdong/2016/0226/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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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 2016 年 2 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 6.55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1.00 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 1.47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2248 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 5.09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7787 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 2.98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4559 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 3.58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5475 亿美元)。(完) 2016-03-25/guangdong/2016/0325/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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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要求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外债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框架下,外保内贷履约后形成的对外负债是否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答:在9号文政策框架下,企业自主借用外债更加便利,而且规模(净资产2倍)也比较宽松,因此境内企业由于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再额外给予其他额度。 2017-08-17/guangdong/2017/0817/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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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八条明确,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成人民币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以提款日汇率水平折算在实践中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需要填写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已占用情况及本次新签约的外债即将占用情况。由于此时一般尚未发生提款,本次新签约外债无法按照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会导致无法准确计算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从而可能出现超额借入外债的情况。鉴于此,从可操作性和管理有效性角度出发,外币跨境融资应统一按照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2017-08-25/guangdong/2017/0825/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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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时,是按照外债合同的签约额计算,还是按照已提款未偿还余额计算? 答:在现行外债管理框架下,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后,在所登记的金额内均可自行提款。考虑到可能存在一笔外债多笔提款的情况,为保证企业借用外债不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应按照如下原则计算:已进行全额提款的非循环类贷款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其他外债(循环贷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环贷款,含正在申请备案的本笔外债)按签约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2017-08-29/guangdong/2017/0829/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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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实施后,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的境内机构逐笔借用外债,是否纳入该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如果超出该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如何处理? 答:境内机构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如发展改革委)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可以按相关部门批准的签约金额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办理签约备案后,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尚未超过按照9号文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仍可正常办理新签约外债的备案(登记);超过上限的,除外债管理部门另行批准外,不得再办理新的外债签约备案(登记)。 2017-08-25/guangdong/2017/0825/5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