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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卡境外消费若发生退货情况,如何报送信息? 当境内银行卡境外消费发生退货时,银行可将原交易的操作类型设置为“C-修改”或“D-删除”并进行相应交易金额的修正;或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将此类交易作为一笔新交易,并将交易金额设置为负值进行报送。 若退货金额小于1000 元(含)人民币时,不报送信息。 2025-04-29/tianjin/2025/0429/2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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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报送范围是什么? 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报送包括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提款机等场所或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以及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不包括退税、返现奖励、汇款等交易信息。 2025-04-22/tianjin/2025/0422/2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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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中兄弟姐妹涵盖的范围是否包括表哥、堂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表哥、堂哥不是近亲属。 2025-04-21/tianjin/2025/0421/2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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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tianjin/2025/0418/2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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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举行2025年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季度全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和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有关情况。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一处、外汇管理二处相关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进展情况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我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有关工作情况。 天津自贸试验区成立十年来,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始终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指导下,扎实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政策落地见效。十年来,我们聚焦政策创新、制度创新、业务创新,推动实施了一系列含金量高、影响面广、集聚力强的创新政策和试点项目,惠及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类经营主体9万户,累计办理跨境收支4300亿美元、跨境人民币结算8700亿元,分别占到全市总量的25%和32%,进一步活跃了全市涉外经济、激发了市场活力、便利了跨境交易。例如,我们引入自由贸易账户,持续深化账户功能应用,实现了企业跨境资金收付更加顺畅、资金运营管理更加高效,全市企业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结算量已突破1.2万亿元。再如,我们以更加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及投融资为重点,大幅减少和简化审批事项20余个,持续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境人民币便利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等创新政策提质增效,有效降低了企业“脚底”成本、经营成本,贸易投融资更加高效便捷。又如,我们聚焦天津特色产业发展,推动实施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离岸租赁对外债权登记等创新项目,累计业务量超过350亿美元,行业集聚效应、辐射带动效应更加凸显。十年来,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取得了丰硕成果,一大批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已复制推广至全国,众多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聚集自贸区,跨境金融业务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市场经营主体、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改革创新带来的极大便利,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对金融普惠性、获得感和满意度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 近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等重要改革开放文件。4月21日,天津市政府召开落实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推进大会暨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十周年总结大会,4月27日,召开“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十周年”新闻发布会,部署推动天津市高质量实施自贸试验区质量提升行动,塑造“五型”开放新优势,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近期,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10余条政策措施,力求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探索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路径、新模式。下一步,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将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以深化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为重要抓手,统筹推进金创区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要工作,全面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我们将始终坚持“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改革创新思路,持续深化“金融为民”理念,会同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创新政策的宣传推介,推动各项政策惠及更多更广的市场经营主体。同时,我们将紧密结合市场需求,积极争取新的试点项目,为支持和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提供更加有力高效的金融支持! 谢谢! 问:请介绍一下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在推动落实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方面采取了哪些工作措施?成效如何?下一步重点工作? 答:自2020年10月,天津市获批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以来,我分行一直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培训、一对一政策辅导等方式,深入宣传便利化政策,持续推动试点主体扩容增效。 截至4月20日,辖内已有19家银行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其经常项下业务规模占全市的86%。试点企业369家,其中专精特新企业42家,中小企业占比67%,累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13.4万笔,金额超过500亿美元。 下一步,我分行将继续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支持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同时,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重点引导银行将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以及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试点,持续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改革,提高外汇资金结算效率。 问:请介绍一下在提升区域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工作情况及成效。 答:近年来,人民银行、外汇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举措,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跨境融资便利化及资本项目数字化等政策。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有效解决了企业的政策诉求和业务难题,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大幅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给企业带来切切实实的政策红利。 今年以来,我分行陆续推出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和“科汇通”等试点政策。这些政策简化了业务流程,提升了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的便利性,促进了科技创新要素的跨境流动,为企业在津展业、兴业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近日,天津市还获批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该试点政策便利了跨国公司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调配、管理资金,提高跨境资金运用效率,从而大幅节约企业财务成本,提升跨境资金运营管理效能。日前,我分行已为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办理完成试点业务的备案,实现了我市首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业务落地。 此外,我分行还指导天津银行自律机制发布了实施细则,优化了两项资本项目外汇服务政策。一项是金融租赁公司对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实施细则,明确了业务操作路径,打通了项目公司直接获得母公司资金支持的通道,便利租赁公司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项是简化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这项政策是从“小切口”进行优化,通过简化业务办理程序,切实提升企业资金使用的便利性。 下一步,我分行将继续秉持“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多措并举做好便利化政策的推动和落实,加大对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助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及时转化为惠企实效,为天津市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2025-05-09/tianjin/2025/0509/2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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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相关链接 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025-05-12/tianjin/2025/0512/2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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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对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特点及影响等回应记者关切。 1.记者:此次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活跃,但是伴随而来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产生监管漏洞,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治理闭环,取得良好成效。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选编了6件典型案例,聚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办案规则,对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2.记者:这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和梳理近年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基础上,挑选出一批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当前困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管辖难题,做好示范引导。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针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遇到的管辖难题.,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汇聚办案合力,以“一体化”履职推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协调联动,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积极协商,明确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明确管辖存在争议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 二是强化对外汇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司法实践中,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针对个人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违法行为能否进行处罚的问题进行多次探讨,明确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标准,消除追责盲区。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审查,确保打击无死角。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针对性梳理案件证据移送,后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三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 三是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反向衔接常态长效。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以点及面,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打击合力。案例二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固定行政违法证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拟承担行政处罚,为后续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做好保障。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当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侦查机关共同制定加强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意见,在线索互转、调证协作、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充分发挥各方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3.记者:本批典型案例对于加强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打击治理有何积极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发展与安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强化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监管协同,守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意在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合法使用外汇的意识。社会公众买入和卖出外汇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在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属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此次发布案例,重点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地下钱庄团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活动,或为地下钱庄团伙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此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即使符合刑事不起诉条件,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将被处以行政罚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构建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常态化合作机制。两部门坚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一方面严厉惩处恶性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惩教结合,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共同做好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的“后半篇文章”,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5-05-14/tianjin/2025/0514/2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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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满足最新国际标准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本次修订是《统计制度》2014年10月正式实施以来的第4次例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细分非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类别,提升数据报送便利性。二是将贸易信贷调查统计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整合数据采集要素。三是调整国际运输等调查统计报表,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四是优化数据采集范围和要素定义,调整部分附录代码表。 修订后的《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提高申报主体数据报送便利性,更好指导各类主体进行统计申报,推进现代化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建设,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提供更好的统计保障。 2025-05-12/tianjin/2025/0512/2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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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9)条: 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 A类。 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宏观审慎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资需求。 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中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得再开展便利化业务。 2025-05-16/tianjin/2025/0516/2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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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减资所得金额能否包含资本公积?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2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第(3)条: 外资银行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原则上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05-06/tianjin/2025/0506/2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