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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5-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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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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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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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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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5年资本项目外汇政策问答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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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5年资本项目外汇政策问答案例(五)
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9)条:
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 A类。
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宏观审慎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资需求。
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中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得再开展便利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