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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举办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政策宣讲会,陕西自贸区有关领导,辖内中心支局、外汇指定银行、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负责人等 150多人参加了宣讲会。 会议传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陕西自贸区开展便利化试点的批复,解读了《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方案》,宣传了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重大意义,解答了银行、企业提出的具体问题,并对银行业务人员进行了试点操作细则培训和现场辅导。部分银行和企业当场达成试点落地初步意向,宣讲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在试点工作的后续实施过程中,陕西省分局将积极推动试点政策的有效落地和及时反馈,指导督促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认真学习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强化事中事后核查能力和力度,在实施便利化的同时把握业务风险,把陕西自贸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工作做实、做好。 2018-08-16/shaanxi/2018/0816/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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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5日,为推进中国铁建集团外汇业务有序开展,提高其成员单位外汇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实践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经常项目处派出业务骨干,赴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培训,就境外承包工程企业“走出去”中涉及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内容涵盖货物出口收汇、工程款项收支、劳务输出、办公经费支出以及公务出国等。 参加此次培训的有来自全国的中国铁建系统各集团公司。培训过程中,参训代表踊跃发言和提问,围绕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申报进行热烈讨论,并纷纷表示:作为大型央企,中国铁建集团充分理解和配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相关调整,将严控风险、规范操作,积极探索境外承包工程发展新思路。 下一步,陕西省外汇局将继续推行贸易便利化,深入重点企业进一步调研,深入了解境外承包工程企业“走出去”中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和困难,精准培训,提供政策支持,助力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不断拓展海外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 2018-08-21/shaanxi/2018/0821/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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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赵斐副处长及业务骨干一行4人赴渭南市中心支局,对2017年以来内控建设实施情况及经常项目事中事后核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进点座谈会上,赵斐副处长就本次内控监督检查的目的、检查方案、检查程序以及检查工作要求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组织学习了《外汇检查人员工作守则》。渭南市中心支局王武斌行长助理参加座谈会对分局内控监督检查组表示欢迎并要求外管科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此次分局内控监督检查组一行对渭南市中心支局内控管理及事中事后核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对进一步促进渭南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渭南市中心支局将以此次内控检查为契机,对照存在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加强对制度的学习和掌握,强化制度建设和执行,完善业务管理,不断提升经常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外汇管理工作上水平。 2018-07-18/shaanxi/2018/0718/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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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针对2018年以来陕西省辖区部分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数据质量不高及个人外币现钞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组织召开了“陕西省银行个人外汇管理数据质量和外币现钞管理座谈会”,辖内21家银行个人外汇业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各银行认真分析了本行个人外汇管理数据差错的主要类型、差错原因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数据质量报送情况较好的银行开展了经验交流,并围绕个人外汇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本次会议为辖区银行加强个人外汇业务内部控制、理顺业务办理流程、全面提升个人外汇业务数据质量打下良好基础,取得预期效果。参会银行纷纷表示:将坚守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底线,突出管理工作重点,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满足个人真实、合理的用汇用钞需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共同打造陕西辖区良好的个人外汇市场秩序,推动个人外汇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8-08-21/shaanxi/2018/0821/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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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至11日,分局内控监督检查小组一行三人在资本处马凯利副处长的带领下,对延安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阶段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组调阅了延安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境外放款、转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等业务资料,并在系统中查看了企业权益登记、滞留数据、异常性和合规性指标等处理情况。检查组结合现场检查,对延安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相关工作进行了现场指导,有效提高了延安市中心支局对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理解水平和掌握程度。 检查组组长马凯利副处长最后指出,延安市中心支局应以检查为契机,解决存在的问题,夯实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包括基础工作在内的资本项下各项工作,为下一步的工作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2018-07-18/shaanxi/2018/0718/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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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汉中市中心支局派人参加了由汉中市商务局主持召开的提升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办公室成员单位首次联席会议,汉中市政府金融办、发改委、商务局、口岸办、工商局、税务局、工信委、经合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成员部门负责人及联络人参加了联席工作会。会议听取各相关部门上半年辖区企业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了联席成员单位每周工作报告制度。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将在陕西省分局指导下,依托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外汇管理政策宣导和业务监管,不断提升辖区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 2018-07-18/shaanxi/2018/0718/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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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外汇局咸阳市中心支局在张数民副局长带领下赴咸阳高新区对涉外企业开展调研,了解了辖区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冠捷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二期)等企业进出口情况以及CEC8.6代项目投产对园区上下游产业的带动效应,随后与咸阳高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外债结汇用途和项目进度等进行座谈。 张数民副局长表示,外汇局咸阳市中心支局将进一步提升跨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充分利用外汇政策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促进咸阳涉外经济发展。 2018-07-18/shaanxi/2018/0718/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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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常见问题汇总 一、跨境信贷业务 1.问: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外债额度吗? 答:可以,外资企业举借外债不受成立时间的限制,可以选择“投注差”模式或宏观审慎模式申请外债额度登记。如外资企业选择“投注差”模式,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其“投注差”与外方注册资本的到位比例之乘积。如外资企业选择宏观审慎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外资企业外债额度上限为其最近一期净审计报表的净资产的2倍。 2.问:目前境内个人的外债尚未开放,境内个人不得以归还借款的名义购汇还款给境外个人,那么境外个人能以还借款名义汇给境内个人吗? 答:不能。境内个人对外直接的债权债务均属于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境内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放款,因而也不应发生境外个人归还境内个人贷款的业务。 3.问:外债专户销户需要什么资料?需要外管局核准件吗?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企业外债销户直接在银行办理,可凭销户申请、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办理,银行须核实外债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新的提款,外债销户无须外汇局核准。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1.问:境内个人可以通过境外银行、境外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答:目前,境内个人仅可以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于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市场及产品,或者通过港股通、沪股通等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2.问:如果境内个人或者境内机构在境外持有合法外汇(如个人每年额度内的外汇存款,境外继承,出口收益,境外投资收益等),直接在境外用自有合法外汇开立境外股票账户,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会受到境内法律限制吗?合法吗?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境内机构在境外合法持有外汇的前提是经外汇局批准在境外合法开立外汇账户将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且存放境外的外汇其合法支出中不包括投资境外证券。境内个人额度购汇汇出境外需有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用途,不包括投资境外证券。因此问题中提到的用自有外汇合法投资境外股票的情形均不存在。 三、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1.问: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如何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 答:按照《资本项目操作指引(2017版)》5.1条要求的材料办理。 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时提供如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股权激励类型等);(五)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六)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变更登记时提供如下材料:(一)书面申请(重大变更事项的描述);(二)原业务登记凭证;(三)最新填写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四)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拟移民财产转移总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是否要提供收入来源证明? 答: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总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无需提交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但对于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可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并征询相应级别公安,司法部门意见。 3.向外籍儿子赠与金额,汇出国,每年限额多少? 答: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孩子为未成年人,因抚养需要汇出资金的,可按赡家款在年度总额内购汇汇出,或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占用额度的赡家款购汇汇出。如孩子为成年人,属于捐赠行为,由于境内个人向境外捐赠属于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因此不能汇出。 四、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问:FDI企业注销申请将原始汇入的资本金汇给境外投资方,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如何操作? 答:FDI企业注销,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之后,根据注销登记生成的跨境流出额度办理资金汇出。注销登记和资金汇出应分别按照《资本项目操作指引(2017版)》6.4条和6.21条要求的材料办理。 2.问:请问境内直接投资过程中外商资本金实际汇出国家与其注册国别不一致,但出资人名称一致,是否可正常办理? 答:应进一步了解实际汇出国家与注册国别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如果属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同一外方投资者,可以正常办理;如果不属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同一外方投资者,在了解清楚不一致的原因可以排除违法违规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但经办银行应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示,后续因该项不一致引起其他问题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同时,经办银行应在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时进行标识,标识内容为: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 3.问:境内企业A和境内企业B共同在境外投资设立了一家境外公司C,B未向C注资,现B将其在C占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境内公司D,请问对于这个股权转让事项A、B、C、D各自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由谁向银行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假设发生上述股转之前,A或B已经按规定办理了C的外汇登记,那么在B未向C注资的情况下,B将其在C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D,可由B(也可以A)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C的股权变更登记。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等企业有权部门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问:外国投资者参与境内土地使用权竞标时如何办理资金划转? 答:外国投资者在参与境内土地使用权竞标时,可以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境外参与竞标时将资金直接支付至土地出让的专门部门开立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二)如果竞标失败,竞标保证金直接由银行办理原汇路汇出境外;如果竞标成功,外国投资者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银行将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原币划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三)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土地价款。 五、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需要通过境外放款专户办理,是否每笔境外放款对应一个专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有关规定,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2.问:境内公司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原境外子公司以前年度宣告分配尚未支付的股利是否可以收回? 答:在境内公司出让境外子公司股权以前,境内公司作为合法股东可以收回从境外子公司分得的利润。 3.问:境内企业计划在境外设立分公司(非子公司),商务局和发改委的备案审批手续尚未办完,先需向境外支付办公场所租金,可否以境内公司与境外房屋出租合同为依据,进行支付? 答:境内企业在获得商务局和发改委的备案或审批手续前,如果因为境外投资(含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急需支付境外办公场所费用的,可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7.1的有关要求,在境内企业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之后汇出相应的前期费用。 4.问:境内个人境外投资企业分红能否汇回?能汇回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怎么申报,可否直接结汇,如果汇回是通过境外企业汇回还是境内个人的境外账户汇回? 答:这个问题需要先了解一下问题中的境内个人开办境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范围内的业务并且是否履行过相关的登记和手续,如果属于37号文规范的业务并且履行了相关手续,属于境内个人的利润应由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境内,境内个人收汇时应向结算银行提交有关利润分配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申报后可以结汇。 2018-12-04/shaanxi/2018/1204/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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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事业新篇章”专题报道之一 编者按:改革开放40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我国逐步建立起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外汇管理体制。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宗旨,以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为底线,以统筹兼顾便利化和防风险为基本原则,经过40年的努力,在外汇市场建设、经常项目改革开放、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经受住了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等一系列高强度、区域性、全球性外部冲击的严峻考验。为系统回顾总结和展现改革开放40年来外汇管理工作取得的成就,本报将以“谱写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事业新篇章”为主题刊登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记者 周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涉外经济蓬勃发展。从国际收支数据的变化来看,我国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融资规模升至世界前列,国际收支逐步趋向基本平衡,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不断提升。 国际收支交易从小变大、由弱变强 实现巨大飞跃 国际收支平衡表是了解一国涉外经济状况最重要的分析数据之一。我国自1982年开始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显示,1982年我国货物和服务进出口总额为404亿美元,在全球范围内位居20多位。此后到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近20年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年均增长15%;2001年至2008年,对外贸易进入高速发展期,年均增速达26%;2009年至2017年,对外贸易在波动中逐步趋稳,年均增长10%;2018年上半年,对外贸易同比增长15%。从国际比较看,2017年我国货物和服务进出口总额为4.64万亿美元,在全球范围内位居第2位。 改革开放以来,跨境直接投资先行先试,债券投资和贷款逐渐放开,证券投资随着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引入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稳步增长。 近年来,“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等渠道不断丰富,各类跨境投融资活动日益频繁。以直接投资为例,上世纪80年代国际收支统计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年均净流入二三十亿美元,90年代升至每年几百亿美元,2005年开始进入千亿美元,中国逐步成为全球资本青睐的重要市场。对外直接投资在2005年之前年均不足百亿美元,2014年突破千亿美元,体现了国内企业实力的增强和全球化布局的需要。国际投资头寸表显示,自2004年有数据统计以来,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年均增长17%,2017年末规模合计12.04万亿美元,2018年6月末进一步上升至12.34万亿美元。从国际比较看,2017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在全球排第8位,并成为全球第三大净债权国。 国际收支经历长期“双顺差”后趋向基本平衡 我国经常账户顺差总体呈现先升后降的发展态势。1982年至1993年,我国经常账户差额有所波动,个别年份出现逆差。但1994年以来,经常账户开始了持续至今的顺差局面。其中,1994年至2007年,经常账户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由1%左右提升至9.9%,外向型经济特征凸显,在此期间也带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表明,我国经济应降低对外需的依赖,更多转向内需拉动。2008年起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逐步回落至合理区间,2017年降至1.3%,2018年上半年为-0.4%,说明近年来内需尤其是消费需求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更加突出,这也是内部经济结构优化与外部经济平衡的相互印证。 我国跨境资本由持续净流入转向双向流动。在1994年经常账户开启长期顺差局面后,我国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也出现了长达二十年左右的顺差,“双顺差”一度成为我国国际收支的标志性特征。在此情况下,外汇储备余额持续攀升,最高接近4万亿美元。2014年以来,在内外部环境影响下,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持续了近三年的逆差,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转为顺差;同时,外汇储备也从2014年历史高点回落,2017年转为上升,2018年以来总体较为稳定。 上述调整也引起了我国对外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2018年6月末,对外资产中储备资产占比为46%,较2013年末下降19个百分点;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占比分别上升11个、3个和5个百分点,体现了对外资产的分散化持有与运用。同时,2018年6月末,对外负债中的证券投资占比较2013年末上升12个百分点,其他投资占比下降9个百分点,国内资本市场开放的成果有所显现。 经受三次外部冲击考验 国际收支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保持总体稳健。历史上,国际金融市场震荡曾对我国国际收支形成三次冲击。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当年我国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出现63亿美元小幅逆差,但由于经常账户顺差较高,外汇储备稳中略升。二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及随后的欧美债务危机,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外汇储备进一步增加。三是2014年至2016年美国货币政策转向,新兴经济体普遍面临资本外流、货币贬值问题,我国外汇储备下降较多,但国际收支支付和外债偿还能力依然较强、风险可控。 可以看出,日益稳固的经济基本面和不断提升的风险防范能力是应对外部冲击的关键。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逐步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而且产业结构比较完整,为应对外部冲击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其次,我国国际收支结构合理,抗风险能力较强,经常账户持续顺差,在1982年至2013年储备上升时期,贡献了63%的因交易形成的外汇储备增加额,2014年以来也起到了对冲资本外流的作用。此外,我国外汇储备充足,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前已是全球第二位,2006年起超过日本位居首位,使得我国储备支付进口、外债等相关警戒指标处于安全范围内。第三,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完善,逆周期调节跨境资本流动的管理经验逐步积累,防范和化解风险取得了较好效果。 展望未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稳步推进,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不断提升,我国将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和治理,国际收支有望在中长期内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来源:金融时报) 2018-12-17/shaanxi/2018/1217/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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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为分局国际收支处。 第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外,公开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需经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向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以下信息,并签名或盖章: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概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因; (五)申请时间。 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与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应出示上述相关证件原件。 第五条 申请人向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将填写完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分局提交。 第六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备的,应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填制《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及时转相关业务处室(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办理;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重新申请,其中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按前款规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后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最多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分局以书面形式答复的,承办部门应制作《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交受理机构审核,受理机构审核盖章后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或者挂号信方式寄出。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提供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获取或提供信息的方式予以答复,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说明理由并采取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4),并以传真或邮寄等方式返还至分局国际收支处。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外汇局有关保密制度。下列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分局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分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分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表 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18-12-27/shaanxi/2018/1227/2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