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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局陕西省分局赴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开展2022年依法行政专项审计工作。 审计组对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在审计期内的外汇行政执法内部管理情况、外汇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外汇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等进行了现场审计并进行了工作指导。 此次依法行政专项审计及工作指导督促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细化依法行政工作流程,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一步提高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各类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潜在行政执法风险。 2022-03-28/shaanxi/2022/0328/1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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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延安市中心支局指导邮储银行延安分行进行线上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和变更业务,首次实现赋码服务线上办理。 通过线上业务办理,赋码申请更便利,业务办理更严谨,档案留存更规范,优化了营商环境,提高了政务服务效率。下一步,外汇局延安市中心支局将持续贯彻“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辖区金融外汇服务水平。 2022-03-28/shaanxi/2022/0328/1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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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总结回顾近年来金融外汇支持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成效,共同商讨2022年金融外汇支持陕西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思路和打算,4月14日上午,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2022年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座谈会,陕西省商务厅副厅长、自贸办副主任翟北秦同志、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迪同志及陕西证监局副局长吴智伟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副局长李学武同志主持会议并总结讲话。 会议通报了近年来金融外汇支持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围绕2022年支持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向金融改革创新组各成员单位再次征求相关修改意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杨凌支行、陕西银保监局进行了交流发言。 陕西省商务厅副厅长、省自贸办副主任翟北秦同志指出,近年来,金融外汇支持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成员单位围绕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工作扎实、亮点突出、成效显著,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增强,为自贸试验区企业蓬勃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他就补齐开放不足短板,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提出了五项要求:一是争取新试点,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国家部委对接,努力争取在陕西自贸试验区开展更多创新试点。二是推出新举措,进一步加大金融领域政策供给、加强金融领域制度创新与政策宣讲。三是打造新平台,针对市场主体需求打造一批新平台,为出口企业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服务。四是培育新业态,鼓励银行创新金融产品,进一步加大对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力度。五是探索新规则,进一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在金融制度规则衔接方面的探索。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迪同志指出,陕西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还需要在四方面继续提升:一是强化要素聚集,形成支持合力,继续大力引进金融机构,并进行布局优化。二是围绕重点工作,做出亮点样板,把“秦创原”创新驱动、重点产业链提升工作与高质量建设自贸区有机结合起来,抓好政策落地。三是借鉴外省经验,争取政策支持,鼓励基层政府和金融机构大胆创新。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学习上海、天津等地的做法,评选并发布金融创新案例,方便相关地市、金融机构互相学习借鉴,大幅提高影响力。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副局长李学武同志强调,2022年是实现陕西自贸试验区发展目标的关键一年,要坚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再接再厉、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探索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新领域、新路径,全力支持陕西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以更高标准谋划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方向要明,要严格按照多措并举稳定外贸,积极利用外资,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工作思路,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在支持综保区发展,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上下功夫,加大中欧班列长安号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二期建设力度;重点要清,要紧紧围绕重点项目,深挖产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探索推进深层次制度改革、流程优化、方法改进,形成“发现需求+探索试验”的制度创新机制;措施要实,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推进措施,推动改革创新事项如期达成预期目标。二是立足制度创新,形成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合力。加强对银行的业务指导和引导,支持自贸区的银行引进复制推广创新金融产品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大力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和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着力解决外贸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推动形成对外开放合作新优势。三是坚持系统思维,切实提升陕西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成效。紧跟全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节奏,结合陕西自贸试验区实际情况,找准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切入点与结合点,在抢抓全国新一轮自贸试验区改革机遇上持续用力,在推动现有政策落实上持续用力,在新政策争取上持续用力,在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自贸港)经验学习借鉴上持续用力,努力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改革创新成果。四是加强信息共享,推动金融改革创新交流与合作。加强关联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拓展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不断增强政策推进的协同效应;搭建金融外汇支持陕西自贸试验区发展交流平台,共同提高金融改革创新能力,更好支持陕西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自贸工作成员单位(处室)、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等单位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 2022-04-25/shaanxi/2022/0425/1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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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2年2月) 2022-05-05/shaanxi/2022/0505/1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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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0笔折合5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广东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胡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13.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安徽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刘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3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江苏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何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7笔折合24.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山西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郭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3笔折合7.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汪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汪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5.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上海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1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湖北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郑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1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四川籍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罗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2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西籍肖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4月,肖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37.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5-05/shaanxi/2022/0505/1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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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责任,推动社会安全工作,4月15日,在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开展了2022年“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传活动,营造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浓厚氛围。 本次宣传活动紧扣“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主题,通过“三进”的宣传方式,多措并举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进系统,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动员组织辖区外汇局系统人员集中学习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外汇局韩城市支局制作国家安全教育宣传长图,着力推进国家安全理念深入人心。普法宣传进银行,督促银行从业人员进行风险自查,组织学习《国家安全法》《保密法》等,并在微信等新媒体渠道进行普法宣传,浏览量超1000余次。普法宣传进群众,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在充分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利用银行网点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在银行机构网点张贴宣传海报、分发宣传资料,向办理金融业务的广大群众普及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进群众对国家安全知识的了解掌握。活动期间发放宣传折页2000余份,受众客户约1500人。 下一步,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将进一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多措并举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增强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2022-04-25/shaanxi/2022/0425/1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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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适应杨凌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满足广大群众日益丰富的金融外汇服务需求,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外汇局杨凌支局积极支持邮储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开办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业务,进一步壮大了杨凌示范区外汇市场金融服务队伍。 近日,外汇局杨凌支局接到邮储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开办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业务申请,立即指导其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及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相关工作,完成杨凌示范区首笔线上办理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业务。 4月19日,外汇局杨凌支局分管局领导李东旭带队前往邮储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对其结售汇业务筹备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听取了邮储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外汇业务主要负责人对该行业务发展、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及系统设备筹建情况的汇报,实地查看了各类应用服务平台及硬件设施,并向邮储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强调了依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的重要性,要求该行认真贯彻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加强与外汇局的沟通联系,确保有效传导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邮储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作为杨凌辖区第5家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为辖区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力量。外汇局杨凌支局将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督促指导辖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履职,促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4-25/shaanxi/2022/0425/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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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3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880亿美元,较2月末下降258亿美元,降幅为0.8%。 2022年3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入总体回升,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地缘政治局势、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总体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全球疫情仍处于大流行阶段,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加大。但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支撑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05-05/shaanxi/2022/0505/1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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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详细深入了解企业关于涉外业务和数据报送等相关情况,近日,外汇局商洛市中心支局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调研小组深入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非金融企业国际收支申报现场调研。 前期,外汇局商洛市中心支局已向企业下发制度文件和调研问卷,调研组与企业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现场解答了企业问卷填报疑问,并向企业详细讲解了国际收支统计意义、统计原则、直接申报业务及会计记账的关系等具体内容,同时也向企业进行了汇率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进一步培育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并鼓励企业通过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此次现场调研,使企业全面了解了直接申报工作对提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水平的重要意义,确保辖区非金融企业顺利纳入国际收支申报。 2022-05-05/shaanxi/2022/0505/1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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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银行为个人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按《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七十九条规定,该业务客户主体仅限于已取得国外(境外)长期签证(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居民个人。对于国外(境外)留学签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但确实需在国外(境外)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境内留学生,能否为其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 答:银行为个人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应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审核客户确实具有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实际需求。银行通过留学签证、海外官方文件及相关留学文件判断留学生可以在其所留学国家/地区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可据此为其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 2022-05-05/shaanxi/2022/0505/1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