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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1-30/shaanxi/2020/1130/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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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出台《金融支持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共13条具体举措,全力推动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意见》主要聚焦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健全完善基础设施、强化风险管理等四大方面,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聚焦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意见》围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等方面,出台了支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便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资金汇出入、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范围、支持拓宽融资渠道这4条措施,有助于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聚焦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加强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金融服务创新水平。为有效提升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建设的金融服务水平,《意见》出台了支持提供多元化风险对冲手段、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支持发挥人民币计价结算及交易功能、支持跨境金融机构布局与合作这4条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帮助企业有效管理风险,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银行账户服务,进一步提高人民币跨境结算清算效率和金融服务水平。 聚焦健全完善基础设施 推进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金融服务设施建设。为大力推进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金融服务设施体系建设,《意见》出台了支持创建“长安号”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拓宽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场景、优化征信和信用评级服务这3条措施,将有助于提升中欧班列“长安号”数字化、信息化、科技化、金融化水平,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行风控难等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的信用服务和全方位的金融信息支持。 聚焦强化风险管理 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创新发展至关重要的环节,《意见》最后指出了要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要求金融机构严格落实真实合法交易及展业原则,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加强区域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等,以此确保维护好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意见》重点突出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拓宽企业境内外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支持创建“长安号”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应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场景等五大亮点。 亮点一: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大幅简化了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免除了部分事前登记和核验手续,企业外汇收支将更加便捷,银行结算服务效率将全面提升。三星环星(西安)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西飞科技(西安)工贸有限公司、西安西航集团莱特航空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等航空、电池制造陕西优势重点企业成为首批试点企业,第一时间享受到政策红利。 亮点二:拓宽企业境内外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拓宽企业境内外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提高资金的可得性和使用效率。资本项目方面,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资金汇出入、支持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借用境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便利中欧班列“长安号”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将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还有助于吸引更多海外资本对陕西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助力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亮点三: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 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提供账户多币种结算服务。该试点统一本外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年检、撤销等全生命周期账户管理规则,适当实现“资金管理”与“账户管理”分类,适应人民币国际化和外汇管理需要的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支持本外币账户多币种结算,支持存款人“跑一次银行”“填一张表”“使用一个账户展示本外币资金”,提升了银行结算业务的便利性,降低市场主体运行成本,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亮点四:支持创建“长安号”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探索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支持创建“长安号”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打造集货物流、贸易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合一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有效破解中欧班列“长安号”发展运营中的融资、结算等问题。《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进行对接,将有效提高平台的运行效能,发挥“以点带面、以小促大”的带动效应。 亮点五:应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场景 应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场景,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融资、物流运费融资等业务。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了区块链和实体经济的融合,能够有效降低银行融资业务风险,提升企业融资业务办理效率,有助于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有效增强金融科技服务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建设的能力。 下一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将坚决贯彻陕西省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项工作要求,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合作与创新,抢抓机遇,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全力推动《意见》各项政策尽快落地、有效实施、早出成效。 2020-11-30/shaanxi/2020/1130/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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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局长带队赴重点联系企业陕西某齿轮有限公司开展党员干部联系服务涉外重点企业走访调研。 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局长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听取了企业2020年以来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汇报,详细询问了企业历年经营、内外贸、生产用工等情况。 在了解到该企业近期经外汇局、人民银行多次协调,辖区某银行为企业授信5000万元情况后,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局长指出,今年以来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先后出台了多项便利化政策,人民银行、外汇局作为“稳企业保就业”的牵头机构,一是要带动全行各部门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力做好稳企业保就业工作;二是要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综合精准施策,切实将银企对接工作推向深入;三是要不断优化金融服务,增强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让辖区更多的外贸企业留下来、活下来;四是外贸企业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实施内外贸双循环发展战略,在想方设法积极扩大海外市场的同时,加强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合作,主动开拓国内市场,积极消除国际贸易摩擦对企业外贸出口造成的影响。 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货币信贷科负责人参加了此次走访活动。 2020-12-07/shaanxi/2020/1207/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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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以下简称《复议程序》)。 《复议程序》共二十一条,修订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实践,细化从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到作出复议决定等行政复议实施程序,保障复议程序合法规范有序。 二是强化对行政复议的权力约束和监督。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决定集体审议等内容。 三是删除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不相适应的内容。如涉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的条款。 四是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外汇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复议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汇发〔2002〕80号)同时废止。(完) 2020-11-30/shaanxi/2020/1130/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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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9部门关于开展2020“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商建函〔2020〕453号),近日延安市中心支局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集中开展了以“诚信经营保稳定,合规用汇促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延安市中心支局联合8家外汇指定银行在各行营业网点开展宣传活动。各行设立宣传网点,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张贴宣传画、设置展架、彩旗、标语横幅、接受咨询等形式,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疫情防控期间便利化措施、近年来治理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跨境赌博等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案例,普及金融外汇知识,提高公众合规用汇意识。 通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弘扬诚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宣传了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展示了外汇管理工作成效,推动了地方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和外汇市场环境建设。 2020-12-07/shaanxi/2020/1207/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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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适应银行业务发展需要,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20〕1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凭证管理规定》),明确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要求。 《凭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银行电子凭证申报要求,与《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要求保持一致。二是银行在确保相关信息完整、便利客户业务办理的前提下,可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三是取消印制规格相关要求,允许银行根据业务需要自主选择。 《凭证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完) 2020-11-30/shaanxi/2020/1130/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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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组织全体人员集体观看了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庭审视频。本次庭审案号为(2020)陕07民终1080号,案由属于侵害集团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庭审地点为第七法庭。 通过组织开展本次旁听庭审活动,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进一步贯彻落实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求,加强日常学法和以案释法,提高了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法治工作水平。 2020-12-07/shaanxi/2020/1207/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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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商洛市中心支局对辖内银行开展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并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相关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外汇局商洛市中心支局要求银行加强外汇从业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提升外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2020-12-07/shaanxi/2020/1207/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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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2020-11-30/shaanxi/2020/1130/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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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各中心支局、杨凌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进一步便利外籍人才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确保陕西省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切实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陕西、广西地区开展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20〕29号),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联系人及电话:杨雪竹 029-88150705 薛 瑾 029-88150789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20年12月16日 2020-12-22/shaanxi/2020/1222/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