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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召开局务会,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局长安喜锋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之后中央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系统总结了2020年经济工作,深入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科学部署了2021年经济工作,思想深邃、立意高远,举旗定向、催人奋进,对于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门红”具有重要意义,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要将传达、学习和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近期的重要工作抓实、抓细,切实从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 会议强调,2021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2021年经济工作部署,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准确把握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紧抓发展机遇,做实做细各项外汇管理工作,靠前服务,为促进辖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作出基层外汇管理部门应有的贡献。 2021-01-14/shaanxi/2021/0114/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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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30日 2021-01-11/shaanxi/2021/0111/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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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安康市中心支局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体职工集中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上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全面总结了2020年经济工作,深刻分析了当前所面临经济形势,重点部署了2021年经济工作,对于做好2021年经济金融和外汇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通过集中学习,外汇局安康市中心支局全体职工对当前经济形势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2021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有了更准确把握。大家一致认为:在今年工作中要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目标为指引,更好地执行国家金融外汇政策,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创新、锐意进取,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献礼。 2021-01-14/shaanxi/2021/0114/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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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汇综发〔2020〕91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整合相关制度,明确外汇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的管理原则、职责分工及起草流程等。二是简化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和凭证,明确可使用扫描件、电子证照等电子凭证。三是增加全球法人识别编码(LEI)的相关内容,在《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和《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中加入LEI采集字段。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完) 2021-01-11/shaanxi/2021/0111/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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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 2021-01-11/shaanxi/2021/0111/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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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2021-01-11/shaanxi/2021/0111/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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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11月30日) 2021-01-11/shaanxi/2021/0111/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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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8380亿元,支出14535亿元,顺差3845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7082亿元,支出12520亿元,顺差456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98亿元,支出2015亿元,逆差71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782亿美元,支出2200亿美元,顺差58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585亿美元,支出1895亿美元,顺差691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6亿美元,支出305亿美元,逆差10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1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845 582 18380 2782 -14535 -2200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562 691 17082 2585 -12520 -1895 2.服务贸易差额 -717 -109 贷方 1298 196 借方 -2015 -305 2.1加工服务差额 67 10 贷方 71 11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42 6 借方 -21 -3 2.3运输差额 -209 -32 贷方 365 55 借方 -573 -87 2.4旅行差额 -513 -78 贷方 68 10 借方 -581 -88 2.5建设差额 22 3 贷方 53 8 借方 -32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2 -6 贷方 28 4 借方 -71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23 3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8 -25 贷方 36 6 借方 -205 -31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88 28 借方 -186 -2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12 17 贷方 410 62 借方 -298 -4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4 1 借方 -15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0 0 贷方 10 2 借方 -10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02-01/shaanxi/2021/0201/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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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广东籍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7月,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8次折合7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2.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浙江籍叶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2019年7月,叶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29次折合9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8.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湖南籍谢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2020年1月,谢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等方式,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28次折合8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9.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湖北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次折合56.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天津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2019年12月,李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0次折合76.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2019年9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次折合7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7.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河南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2018年5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0笔折合4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西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9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40.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浙江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8月,杨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次折合2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南籍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9月,戴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5次折合24.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2-01/shaanxi/2021/0201/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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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3354亿美元,对外负债14152亿美元,对外净负债798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782亿美元,外币净资产2984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9760亿美元,债券资产1795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799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3%、13%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433亿美元,美元资产9048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874亿美元,分别占11%、68%和22%。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7000亿美元,占比52%;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355亿美元,占比48%。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8211亿美元,债券负债264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29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8%、19%和23%。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5215亿美元,美元负债5822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116亿美元,分别占比37%、41%和22%。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238亿美元,占比44%;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914亿美元,占比56%。(完) 2021-02-01/shaanxi/2021/0201/7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