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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外汇管理数据发布透明度,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和使用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现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详见附件)。(完) 附件1: 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17-01-23/ningxia/2017/0123/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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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有关要求,现将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接入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联调、验收和试运行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调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接入准备工作 1、发卡行应做好接口程序开发工作。发卡行应通过接口程序从自身系统获取原始交易数据并按照要求生成规范的数据文件,其中数据接口方式应报送XML格式数据文件,界面方式应报送XLS格式数据文件(即Excel文件)。 发卡行应开发程序处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反馈的错误信息并及时重新报送,以及保存和处理外汇局下发的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 2、发卡行需与外汇局完成专线连接,并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金融机构代码和总行级金融机构标识码。 (二)联调工作实施要求 1、外汇局向发卡行提供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于联调接口程序、验收等相关工作。 2、发卡行根据《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配置手册》(专线访问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或向所在地外汇分局获取,以下文件表格获取方式同)配置后访问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使用方法详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户手册》。 3、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还需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联调环境。同时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安装部署手册(银行版)》和《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进行配置后完成接入工作,MTS使用方式详见《消息传输系统(MTS)银行用户使用手册》。 4、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均应按《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联调方案》有关要求进行联调。 二、验收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正式接入系统前需通过外汇局验收。验收工作由外汇局统一组织开展,外汇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分局应安排国际收支和科技部门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并按发卡行法人所在地原则实施验收,验收具体流程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以下简称《验收要求》)。 (二)发卡行确认满足《验收要求》相关条件后,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验收。 (三)验收未通过的发卡行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最迟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通过验收。发卡行修改相关自身系统或接口程序,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改动较大的发卡行,外汇分局可要求重新验收。 三、试运行工作安排 (一)外汇局将于201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银行卡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 (二)各外汇分局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对辖内发卡行的验收工作,并根据《MTS系统联调测试与上线相关问题说明》为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生产环境接入,同时在银行卡管理系统(外汇局版)中完成对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的业务准入工作。 (三)发卡行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维护等工作,并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中完成基本信息维护。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外汇应用系统访问设置手册(银行版)》。 (四)2017年8月21日起,各发卡行均应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要求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用数据接口方式报送的发卡行应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配置生产环境接入报送数据;采用界面方式报送的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报送数据。 (五)各外汇分局应督促辖内发卡行做好试运行工作,及时监测各发卡行数据报送情况,如遇问题及时反馈外汇局国际收支司和科技司。 四、其他 (一)凡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的发行卡,应按照汇发15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发卡行若不能按要求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自2017年9月1日起应暂停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直至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二)2017年9月1日以后新办银行卡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具备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条件后,方可开通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 五、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2271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56、2674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7月29日 2017-08-03/ningxia/2017/0803/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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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1-26/ningxia/2017/0126/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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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切实加强外汇服务与监管,积极搭台借力,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将外汇政策及外汇知识以点带面渗透到学校、厂矿及社会公众中,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外汇政策和外汇业务的了解,构建和谐金融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一、 立足履职实际,搭建宣传平台 为切实向进出口企业、外汇银行及社会公众普及外汇知识水平,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将个人外汇业务办理、直接投资结汇等外汇知识整理成7本宣传手册,确保宣传工作的常态化和持续性。 二、借力“金融知识普及月”,拓宽外汇宣传辐射效应 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借助“2017年石嘴山市金融知识竞赛”活动,精心编写外汇知识题库,通过初赛、决赛方式,在辖区金融行业内大力普及外汇政策,进一步强化了政策宣传效果。走上街头巷尾,就个人外汇结售汇办理、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等业务流程通过解读、咨询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现场向社会群体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普及了个人外汇基本知识。走进石嘴山市老年大学及宁夏神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老人及一线工人们送上了一堂精彩纷呈的外汇知识普及课。 三、创新宣传手段,凸显宣传效应 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在外汇知识宣传推广中,通过“三个结合”,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相结合、《石嘴山日报》等传统媒介与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相结合、集中宣传与针对性宣讲相结合等方式,营造出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社会大众踊跃参与、低净值人群重点普及的立体化宣传工作氛围,进一步深化了“普及外汇知识、提升金融素养、防范金融风险、共建和谐金融”的宣传主题。 2017-09-30/ningxia/2017/0930/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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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相关主体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境外债务人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的,境内借用资金的机构应满足现行外债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并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控制资金调回规模。境外债务人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接受投资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后,归还境外贷款时可否从境内汇出? 答:可以。根据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渠道不同,实行不同的汇出管理:以外债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债还本付息方式汇出;以股权投资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商直接投资相关规定(如股息、红利、转股、减资等)汇出。 3.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相关购付汇手续如何操作? 答:按照当前政策要求,银行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4.在跨境担保业务项下,担保合同币种与履约币种可否不一致? 答:为避免货币错配风险,原则上要求担保合同(或保函)币种与履约币种一致。 2017-10-10/ningxia/2017/1010/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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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炒汇”又称外汇保证金交易,是由境外投资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经境内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网罗境内居民从事交易。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媒介,以类似传销手法,大肆鼓吹其外汇投资平台“高收益、低风险”,吸引投资者入局。目前,从警方已查获案件看,多数涉嫌诈骗。 这些网络炒汇平台以境外正规经纪商为噱头,以直接参与国际市场交易为诱饵,承诺20%以上高额回报,以传销或集资模式,骗取投资者钱财,但其实质为网络金融诈骗行为。不法分子利用少数人幻想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以网络炒汇高额回报诱骗投资者,并以“人拉人、层层返利”发展下线,扩充规模,赚的盆满钵满后,卷款一跑了之。“网络炒汇”属于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无论是代理“网上炒汇”,还是参与“网上炒汇”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特别提醒,为了资金安全,请遵守国家法规,不要轻信“网络炒汇”,坚决远离网络炒汇活动,以免上当受骗、追悔莫及。 2017-09-19/ningxia/2017/0919/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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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扼制网络炒汇诈骗蔓延,9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在银川街头巷尾开展“谨防网络炒汇骗局,远离非法外汇投资”专项宣传活动。 外汇局宁夏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网络上活跃的外汇交易平台主要有两类:一是直接对接国际外汇交易市场,由国外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经纪商代理交易;二是以境外正规经纪商为噱头,以直接参与国际市场交易为诱饵,承诺20%以上高额回报,以传销或集资模式,骗取投资者钱财。 “由于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金融业务,依法应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允许该交易。参与第一类外汇交易平台的主体,包括国内代理、宣传机构以及投资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工作人员说,为了资金安全,希望广大民众不要轻信“网络炒汇”夸大宣传,坚决远离网络炒汇活动,以免上当受骗。(记者 张瑛) 2017-09-19/ningxia/2017/0919/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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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9694亿美元,对外负债11485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791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403亿美元,外币净资产611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7487亿美元,债券资产964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24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7%、10%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146亿美元,美元资产6719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1828亿美元,分别占12%、69%和19%。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投向境外银行部门4786亿美元,占比49%;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4908亿美元,占比51%。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6546亿美元,债券负债1302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638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7%、11%和32%。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3549亿美元,美元负债4419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517亿美元,分别占31%、38%和31%。我国银行业对外负债中,来自境外银行部门4845亿美元,占比42%;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6640亿美元,占比58%(完)。 2017-09-28/ningxia/2017/0928/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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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辖内经营外汇业务区级保险机构情况表(截至2017年9月30日) 2017-09-30/ningxia/2017/0930/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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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币代兑业务机构名单(截至2017年9月30日) 2017-09-30/ningxia/2017/0930/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