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1006561-7-2017-00209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10-10
  • 名       称: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助力开放宁夏建设——跨境担保政策问答
  • 文       号: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助力开放宁夏建设——跨境担保政策问答

   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相关主体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境外债务人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的,境内借用资金的机构应满足现行外债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并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控制资金调回规模。境外债务人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接受投资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后,归还境外贷款时可否从境内汇出? 

    答:可以。根据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渠道不同,实行不同的汇出管理:以外债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债还本付息方式汇出;以股权投资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商直接投资相关规定(如股息、红利、转股、减资等)汇出。

    3.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相关购付汇手续如何操作? 

    答:按照当前政策要求,银行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4.在跨境担保业务项下,担保合同币种与履约币种可否不一致?

    答:为避免货币错配风险,原则上要求担保合同(或保函)币种与履约币种一致。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29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