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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能否以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十一条规定,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申请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应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其他明确规定可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账户内资金购买,或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购汇后购买,不得以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2021-06-11/tianjin/2021/0611/1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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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非居民个人以其个人名义向某境内高校汇入一笔捐款,如果该笔款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应如何申报?如果该笔款项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高校收到境外非居民个人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无偿捐赠款,应申报在“42199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捐赠和无偿援助-其他捐赠及无偿援助(与固定资产无关)”项下;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无偿捐款,应申报在“521020资本账户-资本转移-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 2021-06-04/tianjin/2021/0604/1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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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代售的外币旅行支票能否用于货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十条规定,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代售的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留学等服务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货物贸易项下或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 2021-06-07/tianjin/2021/0607/1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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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金融支持自贸区工作作为全年头等大事来抓,并将其作为开展学党史、办实事活动的着眼点、突破口,勇于担当作为,坚守初心使命,采取“谋划—调研—吸收—突破”四步走措施,充分发挥“点”上作用,不断提升自贸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服务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 一、高标准谋划,着力做好“特色”与“创新”两篇文章。结合总分局和营管部2021年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以创新谋发展”主线,结合走访、调研了解到的市场主体需求,梳理了6大类17项重点工作,对于每项重点项目成立业务专班,明确责任人、推动思路、举措、完成时间,实行项目化管理,以“业务专班+项目管理”方式保证重点工作落实到位。目前“国开行专班”、“东疆专班”等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阶段性进展。 二、高密度调研,切实畅通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一方面,把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有机结合起来,先后赴多家企业走访调研,了解市场主体“痛点”。另一方面,积极“敞开大门”,接待企业来访,听取企业离岸融资租赁和大额退汇等方面业务需求,摸清政策落地“堵点”。同时,围绕“强宣传推落地 疏堵点 促发展”主题加强政策推宣,已对辖区77家次金融机构、70余家次企业开展三期政策培训,切实提升政策落地传导效果。 三、高水平吸收,积极借鉴先进地区金融创新经验。在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基础上,高度重视借鉴全国先进地区改革成果,派员随东疆管委会赴上海调研。在精心筹备做好前期准备情况下,携8方面详细调研方案,组织人员赴北京外汇管理部调研了解北京“两区”建设过程中的外汇管理改革经验。 四、高质量突破,全力支持自贸创新发展开好局。帮助部分企业分别就对外债权登记和大额退汇业务量身定制解决方案,通过绿色通道为工银金租办理3笔大额退汇审批业务,涉及资金1.89亿美元,平均办理时间不到2个工作日。支持辖区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辟新融资渠道,为首家汽车金融公司办理8亿元人民币外债登记业务,推动首家消费金融公司12亿元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落地。 2021-06-15/tianjin/2021/0615/1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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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总局管理检查司举办了全国打击地下钱庄与支付机构检查等专题视频培训会。在此次培训会上,由于天津分局在清理整治网络炒汇平台方面工作成绩突出,外汇检查部门向全国外汇检查条线做了整治网络炒汇平台的经验介绍,得到了总局和其他兄弟分局的认可。自2018年以来,天津分局严格落实总局有关清理整治网络炒汇平台的指示精神,坚持“合作共赢、多措并举、打早打小、宣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形成了包括外汇局、地方金融局、市场监管委、公安局、通信管理局、网信办等职能部门在内的联合治理体系,始终保持对涉嫌网络炒汇平台的高压清理整治态势。 为进一步增强汇警、汇税的合作力度,提高工作效能,外汇检查部门特邀请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的部分同志参加了此次培训会,学习了打击地下钱庄和骗税犯罪的先进经验,加深了对汇警、汇税合作的认识。会后,外汇检查部门分别与经侦总队、稽查局交换了目前掌握的线索情况,讨论梳理了下一步工作方向,进一步推进了部门间打击涉汇违法犯罪活动的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21-06-30/tianjin/2021/0630/1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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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若干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境内A公司为一家经批准专门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提供雇员、办公用房、住宅用房以及其他服务的对外服务公司。现该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为境外公司的驻华办事处聘用工作人员,则该公司收到境外公司支付的该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金等款项并结汇,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外汇资金来源属于劳务费,计入横栏“126其他服务”,纵栏根据A公司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案例2:境内某企业为某境外公司的境内办事处提供室内装修和厂房内部装修,境外公司直接将装修款付给该企业,该企业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为境外公司的境内办事处提供室内装修和厂房内部装修,该装修费应为(一年以下)劳务承包工程收入,计入横栏“126其他服务”,纵栏根据A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21-06-21/tianjin/2021/0621/1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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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若干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境内某中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设立代表处,该公司持相关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购汇用于该代表处的办公费用,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外汇资金用途属于支付代表处办公经费性质的商业服务支出,计入横栏“326其他服务”,纵栏“03中资机构”。 案例2:某驻华机构收到境外母公司汇来的办公经费,结汇后用于支付办事处房屋月租费及其他管理费用,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外汇资金来源属于驻华机构办公经费收入,计入横栏“126其他服务”,纵栏“04外资机构”。 2021-06-18/tianjin/2021/0618/1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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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收支结算规定的“同一家银行”该如何把握? 答:一是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注重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业务,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报告。二是同一离岸转手买卖本身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笔交易。原则上要求在同一银行审核,是为了便于两笔交易信息的核实和跟踪,有利于银行从业务全流程角度进行审核。《指引》中同一家银行原则上在同一总行范围下,能够共享买入和卖出收支信息,如总行的信用证中心和企业开户行视同同一家银行。 2021-06-24/tianjin/2021/0624/1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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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企业“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答:根据《指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等。 2021-06-29/tianjin/2021/0630/1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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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补办《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九条规定,个人遗失或逾期补办《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按照“谁签发、谁补办”原则,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向原签发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应加注“补办”字样。 2021-06-17/tianjin/2021/0617/16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