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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3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2-24/shandong/2022/0224/2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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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银行自身需要进行间接申报的业务有哪些? 答: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主要采集非银行部门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收付实现制),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主要采集银行等各类主体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情况(权责发生制)。两项统计在范围上总体互为补充,但由于在统计原则、频率、目标上存在一些差异,也存在少许重合。为了及时、全面统计和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情况,间接申报中目前涉及银行作为申报主体的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形:第一类是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涉外收付款;第二类是银行因金融服务发展而成为集中申报主体的业务,如银行视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第三类是随着金融市场开放,为完整采集特定渠道下跨境资金流动数据而涉及银行作为申报主体的情况,如债券通业务中境内报价机构(含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为申报主体的情形。 2022-02-22/shandong/2022/0222/2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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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至7月,XU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3-01/shandong/2022/0301/2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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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资金跨境管理。 一是坚持以法人机构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方权责,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二是立足我国商业银行柜台、跨市场转托管、“债券通”业务等多年良好实践,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境内托管银行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总的来看,《公告》是深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健全多元化投资者队伍,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健性,有利于扩大资本项目流入,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快培育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托管银行,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支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27/xizang/2022/0527/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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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4427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6666亿元,进口13568亿元,顺差3099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82亿元,进口2311亿元,逆差42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51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683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56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48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86亿美元,进口2470亿美元,顺差41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670 415 贷方 18549 2886 借方 -15878 -2470 1.货物贸易差额 3099 482 贷方 16666 2593 借方 -13568 -2111 2.服务贸易差额 -429 -67 贷方 1882 293 借方 -2311 -359 2.1 加工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75 12 借方 -4 -1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9 6 借方 -20 -3 2.3 运输差额 -147 -23 贷方 752 117 借方 -899 -140 2.4 旅行差额 -476 -74 贷方 42 7 借方 -519 -81 2.5 建设差额 43 7 贷方 90 14 借方 -47 -7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92 -14 贷方 8 1 借方 -100 -15 2.7 金融服务差额 3 1 贷方 21 3 借方 -17 -3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7 -20 贷方 106 16 借方 -232 -36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4 13 贷方 283 44 借方 -200 -31 2.10 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20 34 贷方 452 70 借方 -231 -36 2.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 0 贷方 7 1 借方 -9 -1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4 -4 贷方 8 1 借方 -33 -5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 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 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 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 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 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 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 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5-27/xizang/2022/0527/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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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落实已出台的外汇支持政策,积极回应外贸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化政策诉求,扩大贸易收支便利化政策覆盖面和受惠主体范围,扩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助力地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中心支局就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答记者问。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便利化政策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答:一是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进一步提升跨境业务数字化水平,银行可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在线化、无纸化方式,提供跨境结算服务。 二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在确保企业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试点企业实施优化单证审核、免于特殊退汇业务事前登记、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经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的其他便利化措施四项便利化政策。 三是支持贸易新业态企业发展。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四是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增信保障作用,引导保险机构做好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保险理赔效率。深化政保银企四方合作,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提供更丰富的跨境贸易背景信息和更便捷的核验服务,精准服务外贸企业,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五是促进个人外汇业务双向便利。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业务处置制度,进一步优化留学购付汇、薪酬结售汇等具有连续性、周期性的业务流程,简化单证审核要求。 问:外汇局在支持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二是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三是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非金融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在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新登记外债可通过已有的或新开立的外债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对于外债业务仍在存续期间的存量外债账户,银行可按照企业意愿选择继续使用,或根据企业意愿对多个外债账户资金进行划转归并,对于不再使用的账户,可按现行规定要求注销。 四是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企业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业务。 问:外汇局在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鼓励金融机构让利中小微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及时响应外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汇率避险需求,支持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优化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和服务,降低企业汇率避险保值成本。强化政银企合作,探索完善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汇率避险业务的担保,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能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免收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外汇市场交易手续费,鼓励金融机构将获得的手续费减免向相关企业传导。 二是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鼓励具备资格银行可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产品资格的人民币对外汇合作衍生品业务服务,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符合《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要求的合作银行可按规定开展合作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问:用汇主体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便利化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中心支局紧密结合实际,开创了集“传导政策、宣传业务、展示流程、推动网办”等功能“四位一体”的电子化外汇便民服务手册——“码上汇”,形成“扫一扫‘码上汇’,看一看‘马上会’”的非接触外汇服务新模式。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扫码阅读的方式链接进入电子手册,享受相关内容的“一键式+一站式”服务。 2022-05-27/liaoning/2022/0527/1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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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出台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外汇局西藏分局快速行动,多举措落实惠企利民纾困六项外汇管理措施,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动西藏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外汇局西藏分局于5月12日获得总局可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的批复,辖区优质企业可享受便利化政策措施,从单证审核简化,货物贸易超期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外汇局审核改为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直接办理等方面,提高业务便利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西藏分局对辖区78家高新技术企业和2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需求试点调研,针对其中4家有真实需求但跨境融资存在难点的企业采取“点对点”服务,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协助企业提升跨境融资效率。进一步便利企业借用外债。西藏分局指导银行加强“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和“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两项便利化政策宣传落实,降低企业账户开立和业务办理相关成本。 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紧抓政策宣传,增强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持续引导中小微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并结合西藏辖区企业实际和特色推出更多市场主体喜欢看、看得懂的汇率避险宣传资料,为企业提供实操性指导;进一步加强汇银企联动,靶向精准解难题。联合银行深入企业调研,掌握企业在汇率风险管理上的业务需求、难点和堵点,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提高跨境结算业务数字化水平,提升企业经常项下跨境收付款效率。西藏分局通过约谈、培训、座谈会等方式,鼓励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等在线化、无纸化方式,为可信客户提供跨境结算服务。优质企业在享受便利化政策的同时叠加运用电子单证审核服务,跨境支付可以实现秒办秒付,资金结算效率大幅提升。鼓励辖区银行丰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西藏分局针对已具备外汇远期信用证业务资质的银行指导其拓展相关业务,指导相关银行积极开办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2022-05-31/xizang/2022/0531/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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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总省局重要工作部署,全面促进辖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中心支局主管局长李冬雷同志主持召开局务会,对便利化政策推进工作进行部署。 根据前期局务会工作精神和有关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中心支局于5月20日召开便利化措施推进专题会议,按照市防控指挥部防控要求,本次会议采用视频方式召开。参会人员有抚顺市中心支局业务人员、市各银行外汇业务主管行长、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 会议上,段虹科长首先对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进行详细解读,强调《通知》中提出的23项政策措施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畅通经济循环指明方向。各银行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聚焦当下经济运行中的痛点难点,从大处着眼,从小处落脚,积极推动辖区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落地。其次,对前期全辖便利化政策推进情况进行回顾,肯定各行在推进便利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最后,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统筹改革与开放、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二是积极推进政策落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三是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外汇领域风险。四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人员管理。 会议上,经常项目、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及国际收支条线工作人员分别就本条线涉及的便利化政策及文件出处进行梳理,并对各项政策进行一一讲解,帮助各银行更好的理解把握政策要点。各银行分别就便利化政策的推进进展、工作经验以及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与外汇局进行了深入交流,外汇局工作人员对银行遇到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通过此次会议,辖区各银行对各项便利化措施有了更为全面的理解,并表示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贴近市场主体的优势,做好政策传导,保证各项便利化措施平稳落地,让政策红利真正惠及辖区主体。 下一步,抚顺市中心支局将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总省局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好用足各项外汇管理政策,强化政策宣传引导,持续推进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为抚顺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更好融入新发展格局贡献力量。 2022-05-31/liaoning/2022/0527/1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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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5月31日) 2022-05-31/safe/2022/0531/2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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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1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1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9797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484亿美元,债券类投资3313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342亿美元、2045亿美元、830亿美元、700亿美元和246亿美元。2021年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部门和银行,投资金额分别为3904亿美元、3512亿美元和2381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40%、36%和24%。(完) 2022-05-31/xizang/2022/0531/9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