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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2021-07-09/shenzhen/2021/0709/2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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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工作部署,进一步便利涉外经营主体外汇结算,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陕汇管〔2026〕25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2026年8月10日起在西安、宝鸡、咸阳三地正式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西安、宝鸡、咸阳三地的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将被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取代,辖内其余地区不受影响。较之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主要有两方面政策优化与提升。一是除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中已有的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等便利化措施外,新增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资金结算便利化水平。二是优化银行开展便利化业务需满足的合规审慎经营评估结果条件,放宽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等企业纳入优质企业名单时与银行的合作年限,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办理高水平试点业务。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将采取多种举措,加大试点政策落地力度,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涉外经营主体享受便利化政策红利。 2026-05-25/shaanxi/2026/0527/2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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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深化自贸区跨境金融政策创新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陕西等7家分局在其辖内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业务。近日,为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试点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陕汇管〔2026〕22号文印发),内容涉及试点业务总体原则、业务适用主体范围、试点业务等级(变更)申请材料、银行业务办理审核、离岸部门外债管理、不纳入外债管理情形、资金调拨要求、保值交易、外债偿还以及外汇局监测核查、银行报告等要求,共十六条。 《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自2026年5月22日发布实施。 2026-05-22/shaanxi/2026/0522/2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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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海南自贸港金融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助力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跨境经营能力,5月19日,人民银行儋州市分行(外汇局儋州市分局)联合儋州市政府举办儋州市科创债与自贸港金融利企政策专场宣讲会。市相关领导、市金融管理部门、相关金融证券机构及辖区科技型企业代表参加本次活动。 活动中,一是专题讲解科创债融资工具,为科技企业拓宽中长期低成本融资渠道;二是重点解读自贸港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政策,面对面解答企业跨境投融资中遇到的问题,提升辖区企业对金融外汇政策的知晓度与运用能力。 2026-05-27/hainan/2026/0527/2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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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6年4月) 2026-05-29/safe/2018/0427/8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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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6年4月) 2026-05-29/qinghai/2026/0529/2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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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2025年末) 2026-05-29/qinghai/2026/0529/2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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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0303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7189亿元,进口23114亿元,顺差407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15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527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00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94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959亿美元,进口3365亿美元,顺差59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075 593 贷方 27189 3959 借方 -23114 -3365 1.货物贸易差额 5090 741 贷方 24384 3550 借方 -19294 -2809 2.服务贸易差额 -1015 -148 贷方 2805 408 借方 -3819 -556 2.1加工服务差额 48 7 贷方 77 11 借方 -29 -4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80 12 借方 -63 -9 2.3运输差额 -324 -47 贷方 538 78 借方 -862 -126 2.4旅行差额 -879 -128 贷方 418 61 借方 -1297 -189 2.5建设差额 34 5 贷方 83 12 借方 -49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6 -10 贷方 18 3 借方 -84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8 1 贷方 33 5 借方 -26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46 -36 贷方 85 12 借方 -331 -4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81 55 贷方 661 96 借方 -280 -41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774 113 借方 -753 -110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6 -1 贷方 27 4 借方 -32 -5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0 1 借方 -12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5-29/qinghai/2026/0529/2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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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4月,银行结汇17673亿元人民币,售汇14920亿元人民币。2026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7094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852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4月,银行结汇2573亿美元,售汇2172亿美元。2026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10237亿美元,累计售汇8449亿美元。 2026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714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2889亿元人民币。2026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10427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0016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320亿美元,对外付款7700亿美元。2026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037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8900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5-29/shaanxi/2026/0529/2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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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4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4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期外部环境变化较快,请问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状况如何? 答:近一段时期,地缘政治局势引发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受外部扰动影响,3月跨境资金出现一定净流出,4月恢复净流入。综合3月和4月情况看,跨境资金月均净流入149亿美元,银行月均净结汇280亿美元,低于去年末和今年初的月度顺差规模。涉外交易保持活跃。4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5%。外汇市场交易量为3.7万亿美元,继续处于较高水平。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逐步增强,外汇交易更趋理性。今年前4个月,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同比增长22%,外汇套保率为33.6%,较2025年提高3.7个百分点。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提升,有助于推动其更加理性地开展外汇交易。4月,企业结汇意愿稳中有降,外汇收入结汇率环比回落,显示市场预期保持基本稳定。 2026-05-29/shaanxi/2026/0529/2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