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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定》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 年5月12日 附件1: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2: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附件3: 废止法规目录 2015-05-15/shenzhen/2015/0515/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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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15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撮合方式)交易汇率的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三、人民币对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00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人民币对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马来西亚林吉特和俄罗斯卢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币种的直接交易做市商报价平均得出。 四、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上下2%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其他非美元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另行规定。 五、银行可基于市场需求和定价能力对客户自主挂牌人民币对各种货币汇价,现汇、现钞挂牌买卖价没有限制,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银行应建立健全挂牌汇价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避免不正当竞争。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325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14 年 7 月 1 日 2015-05-20/shenzhen/2015/0520/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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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 年 12 月 5 日 2015-05-20/shenzhen/2015/0520/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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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三、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以及修订后的《条例》均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确定违法行为性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但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修订前《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则适用修订后《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 四、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08年8月5日之后的,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前,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并适用本《通知》前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和行政处罚。“主要行为”是指能够构成一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全部或大部分要件的行为。 五、2008年8月5日之后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修订前或修订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如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修订后《条例》第六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系人:曹乐。联系电话010-68402352。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2015-05-22/shenzhen/2015/0522/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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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附件1)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附件2)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附件3)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二(附件4)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附件3: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 附件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二 2015-05-18/shenzhen/2015/0518/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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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 年4月28日 附件1: 附件1-2-3 2015-05-15/shenzhen/2015/0515/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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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 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附件1: 深外管〔2011〕26号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 2015-05-19/shenzhen/2015/0519/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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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6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指导下,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知识竞赛决赛在深圳大剧院成功举办。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深圳分局、全国自律机制秘书处、中国银行总行贸易金融部相关领导出席本次竞赛。决赛在十六支银行队伍间展开角逐,现场气氛紧张而激烈,各家参赛队伍表现优异。最终,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等8家银行获得一、二、三等奖,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等8家银行获得优秀奖。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等3家银行获得最佳风采奖;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获得最佳组织奖。 本次知识竞赛活动共历时四个月,这是全国首次由地方外汇业务自律机制组织的大规模外汇法规宣传活动。自今年5月正式启动以来,全市银行广泛参与、积极响应、大力配合。全市六十余家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七百余个银行基层网点、五千余名一线员工参加了选拔赛、预赛和决赛,展现了深圳银行业优秀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本次知识竞赛活动对于推动全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规范发展,加强自律机制和自律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具有持久而深远的积极影响。 2017-08-29/shenzhen/2017/0829/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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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邮编:5180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外汇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0755-25859736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保险机构外汇业务 支付机构等新业态外汇业务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不含购房、证券投资、理财、人寿保险、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项目的外汇业务)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投资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办理 0755-22192853 (投资业务)验证询证业务办理 (投资业务)境外投资业务办理 (外债业务)企业外债 (外债业务)对外担保业务 (外债业务)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核准 (市场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办理 (市场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办理 (市场业务)个人项下外汇业务办理 国际收支业务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0755-25590240-892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审批 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外汇检查业务 外汇案件举报电话 0755-25590240-509 外汇信息系统代码业务 外汇信息系统代码业务 0755-25841865 综合事务(投诉举报) 0755-25841865 0755-25191853(传真) 2017-09-15/shenzhen/2017/0915/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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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10月30日) 2017-11-01/shenzhen/2017/1101/2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