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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学习会,专题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全体成员参加学习活动。 潘功胜同志指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是习近平总书记两年来系列重要讲话的精选,集中展示了中央领导集体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略,为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供了权威系统文献,并对全书重要理论观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和解读。 交流发言中,大家一致认为,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又一次与时俱进。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可以深切体会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所贯穿的坚定信仰信念、鲜明人民立场、强烈历史担当、求真务实作风、勇于创新精神和科学思想方法,深切领会到这一思想的鲜明理论特色。 潘功胜同志强调,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把《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和第一卷作为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权威读本,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纳入广大党员干部经常性学习内容,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精心组织,细化措施,引导广大党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潘功胜同志要求,外汇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全体党员干部要着力深化理论学习,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统揽“四个伟大”的政治能力,转化为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能力,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胜利做出新贡献。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7年12月7日信息 /wps/portal) 2017-12-14/xinjiang/2017/1214/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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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强化永久居留外国人身份证件功能,方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使用,公安部拟从2017年6月起签发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将其名称调整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做好证件使用的配套工作,规范银行为此类主体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作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二、银行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证件类型应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国家/地区代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前三位的国籍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全15位号码,并根据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占用额度或不占用额度录入业务类型。 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673。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5月19日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7年11月29日信息 /wps/portal) 2017-12-07/xinjiang/2017/1207/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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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二、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网上报审系统的批复(汇综复〔2005〕8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汇国发〔2006〕14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7年12月7日信息 /wps/portal) 2018-01-10/xinjiang/2018/0110/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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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与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专家座谈会。座谈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主持,陈志武、高善文、管涛、黄海洲、刘煜辉、沈建光、向松祚(按拼音首字母排序)等经济金融领域专家学者参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 与会专家就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管理政策,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加强市场预期引导,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对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潘功胜强调,党的十九大要求,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7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趋向基本平衡,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开放创造了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下一步,外汇管理工作要坚持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同时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7年12月11日信息 /wps/portal) 2017-12-20/xinjiang/2017/1220/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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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张新副局长赴深圳调研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与银行、企业和前海管理局进行座谈,并实地考察调研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详细了解深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情况,并听取意见建议。 张新副局长指出,党的十九大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全面开放作出了重大部署。外汇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到外汇管理实践中,坚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积极支持“一带一路”等国家对外战略,不断提高外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张新副局长强调,在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要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继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要在深入了解市场主体需求的基础上,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同时,要继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市场监管体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最后,张新副局长希望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深圳实际,继续探索外汇管理改革,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7年12月1日信息 /wps/portal) 2017-12-11/xinjiang/2017/1211/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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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57,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11月23日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7年11月30日信息 /wps/portal)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2017-12-19/xinjiang/2017/1219/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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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开展法规清理,2009年以来已废止和失效900余件外汇管理文件。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7〕25号),进一步加大法规清理力度,宣布废止2件、失效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此6件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个人外汇业务和外汇系统建设,所废止失效内容或根据当前“多证合一”等“放管服”改革要求废止、或相关监管要求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为阶段性工作已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均不涉及新的政策调整。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完善外汇法规体系,深入开展法规清理整合,提高政策透明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7年12月7日信息 /wps/portal) 2017-12-18/xinjiang/2017/1218/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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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附件1: 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18-01-30/xinjiang/2018/0130/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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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8月,银行结汇11075亿元人民币(等值1618亿美元),售汇12092亿元人民币(等值176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017亿元人民币(等值14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371亿元人民币,售汇1100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63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704亿元人民币,售汇108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38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006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375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36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41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218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77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184亿元人民币。 2018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81479亿元人民币(等值12583亿美元),累计售汇82246亿元人民币(等值1268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766亿元人民币(等值10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693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488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05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454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36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81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0783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377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997亿元人民币。 2018年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1118亿元人民币(等值3086亿美元),对外付款21422亿元人民币(等值313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303亿元人民币(等值44亿美元)。 2018年1-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49256亿元人民币(等值23046亿美元),对外付款151112亿元人民币(等值2333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856亿元人民币(等值286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8年9月20日信息) 2018-09-14/xinjiang/2018/0914/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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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成立两周年之际,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自律意识,营造诚信经营、健康发展的涉外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新疆涉外经济,2018年9月10日,新疆自律机制以“落实展业规范、践行行业自律”为主题的外汇与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知识竞赛在中国银行新疆分行成功举办。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相关领导,自律机制24家成员行领导、国际业务负责人以及业务骨干共200余人赴现场观摩比赛。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代表自律机制,总结了新疆自律机制成立两年来在夯实自律管理制度基础、完善信息交流与政策传导机制、积极开展培训宣讲、增强自律机制影响力以及增强自律意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感谢了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对各家银行业务上的支持,以及对自律机制各项工作的指导,并代表新疆自律机制衷心祝愿各代表队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取得满意的结果。 经过两场预赛和一场总决赛,最终10家银行和3名选手脱颖而出: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兵团分行获得团体一等奖;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获得团体二等奖;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获得团体三等奖;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和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获得团体优胜奖。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兵团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个人分别获得最佳睿智奖、最佳风采奖。 此次知识竞赛是银行同业间加强展业理解、提升自律意识、促进同业沟通交流的良好契机。24家自律机制成员行主动参与,外汇从业人员热情高涨,充分利用工作之余及周末时间努力学习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法规以及各项展业规范,通过行内层层选拔、脱颖而出,代表本行参加与同业之间的外汇知识竞技与切磋,达到了“学以致赛”“以赛代训”“训促自律”的目的。 2018-09-11/xinjiang/2018/0911/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