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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受托管理外汇资金业务以及管理运用自有外汇资金业务,无需经外汇局批准。 2016-08-11/hebei/2016/0811/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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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保险机构在境内开展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境内外币债券买卖业务,无需经外汇局批准。 2016-08-11/hebei/2016/0811/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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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能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的支出。 2016-08-15/hebei/2016/0815/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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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X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4日,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及旅游休闲项目的开发、经营、管理。 2013年1-4月期间,X公司以备用金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了7笔资本金结汇业务,结汇时向银行提供的《资本金结汇人民币用途清单》中所列用途全部是“经营用途、工资、日常费用”等。检查人员调取该公司相关银行资料及账簿发现,其自成立至案发以来,根本未正式投入生产运作。2013年1-4月间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全部滞留在该公司人民币账户中,且一直未使用,这与该公司提供的结汇申请用途明显不符。 二、定性和处罚 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的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1-04/hebei/2017/0104/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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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所选择模式(现行外债管理模式或132号文模式)的书面说明。 5.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宏观审慎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17-01-18/hebei/2017/0118/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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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应提交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它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应提交相关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2017-01-04/hebei/2017/0104/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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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应提交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 2017-01-04/hebei/2017/0104/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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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应提交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2017-01-04/hebei/2017/0104/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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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变更主报告人的,由新的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17-01-04/hebei/2017/0104/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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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报送材料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17-01-04/hebei/2017/0104/7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