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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当前,在市场化形成机制下,人民币汇率维持双向波动的整体格局,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有效管理汇率风险,是助力企业稳健运营和国际化发展进程中必须直面的重要课题。近年来,福建省分局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积极践行金融为民惠民理念,以中小微、国有等企业为服务重点,推动银行一揽子推进政策宣传辅导、产品服务创新、减费让利和基层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探索与实践。现推出系列专栏文章,梳理先进经验,展示分享福建省银行机构在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方面的典型做法和积极成效。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市场双向波动增强,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面临较大压力,国有企业尤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指导下,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围绕“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持续推进汇率避险服务工作,助力福建地区国有企业积极探索,优化汇率风险管理策略,为国有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巧用货币掉期,锁定外币债务汇率风险 货币掉期是国企进行债务保值时常用的产品,能有效解决国企进行外币融资或发行外币债券时面临的汇率风险;同时交易便利性高,具有可以根据债务现金流个性化定制、报价直观等特点。某国有企业A公司基于经营需要,拟在香港发行美元债、募集资金在境内使用,由于企业没有外币收入,债券发行后企业将面临汇率风险。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结合市场形势、企业的债务结构特点、经营及内控管理等实际情况,在发债筹备期即为企业提供了包括外汇政策咨询、汇率保值方案制定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提供了和债务现金流相匹配的货币掉期交易方案。 A公司对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及时、专业的定制化服务表示高度认可,并表示,“货币掉期在交易期初就锁定了债务的汇率风险、不用担心汇率波动影响融资成本,同时只需要办理一笔交易就解决了债务存续期内本金、多笔利息购汇的问题,手续简便,也便于后续资金统筹安排,帮助企业更加稳健经营。” 灵活利用远期择期交易,破解企业难题 远期结售汇是最为基础、应用广泛的汇率衍生工具,可以在波动的汇率市场下为企业锁定风险敞口,避免因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汇兑损益。同时,可结合业务实际收汇账期,灵活选择收汇交割区间,便于企业有效稳定成本预期,保障主营业务利润。福建省内主营清洁能源装备的国企B公司,每年有超千万美元的业务收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给企业利润带来了较大不确定性。针对企业面临的难题,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主动贴近企业需求,多次上门走访了解企业痛点,根据企业的实际收汇情况及内部管理要求,积极提供灵活择期区间、汇率专人跟踪等特色服务,并结合市场变化及企业实际收汇账期,为B公司提供了与其收汇时间相匹配的可择期交易的远期结汇方案。B公司表示,远期结汇产品帮助其在确认订单后能够第一时间锁定汇率,还可以灵活选择收汇交割区间,并且高度肯定了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从汇率风险中性角度出发、主动提供特色服务的做法,充分彰显了服务实体经济的责任担当。 2025年,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在深化福建省国有企业汇率避险服务上积极探索实践,持续创新产品服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国有企业汇率避险签约量列福建辖区市场第一、外汇套保率列中行全国系统内第一。 下阶段,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将持续发挥外汇优势,以全方位产品体系、多元化服务模式协同发力,持续做好外贸国有企业汇率避险服务,为福建外贸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动能。 2026-07-28/fujian/2026/0803/2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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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化的背景下,针对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大、专业能力弱、避险门槛高”三大痛点,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以“小微快易”系列产品为支点,撬动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困局,开创“科技+金融+生态”的避险服务新模式,为外贸企业注入稳定发展的强心剂。 破局之道:构建三维服务体系 瞄准小微企业痛点,搭建覆盖“智能评估-模式创新-数字生态”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创新推出“小微快易”系列产品,落实“风险中性”理念,鼓励优质小微客户在实需背景下合理运用汇率衍生工具规避市场波动风险。 智能评估:建立线上评分模型,利用大数据实现企业精准画像与自助测额。 模式创新:创新“额度快审”和“担保增信”两种模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数字生态:通过联动企业网银和移动端“惠懂你”APP等交易渠道,实现线上查询、申请、办理以及交割等全流程服务。 产品赋能:推动小微企业汇率避险 “额度快审”模式赋能有实际需求的小微企业,开通线上办理渠道,引入智能评估模型,提供特色汇率衍生品交易额度,有效化解企业授信难的核心痛点。截至2025年12月末,已为福建辖内40余家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超6000万美元的交易额度,全国建行系统排名领先。 “担保增信”模式在原有产品基础上,引入合格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通过“免交初始保证金”这一创新性举措,精准契合小微企业的经营特征,为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此外,依托外汇局福建省分局联合政府部门打造的“公共保证金池”,形成“财政支持-保证金增信-银行服务”的三方协同机制,共同助力小微企业汇率避险。 案例:S公司是福建省一家科技小巨人企业,从事纺织行业的生产与出口销售,应收账期1-3个月。随着近年来汇率波动加大,S公司过去收汇“随到随结”的弊端逐渐显露,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压力。建设银行通过大数据筛查定位S公司,主动展开“一对一”走访,宣讲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介绍避险工具应用场景,获得企业高度认可。在了解到企业进行汇率避险存在资金压力,建设银行积极构建绿色通道,引入融资担保机构出具额度担保函,替代远期结汇所需保证金,同时减免担保费,成功落地一笔10万美元的远期结汇,帮助S公司实现汇率避险,获得S公司高度赞扬。建设银行借此推动S公司将“风险中性”理念贯穿日常经营,后续S公司陆续在建设银行办理多笔汇率衍生品交易。 展望未来:持续创新 护航实体经济发展 上述两种产品模式的成功,为建设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助力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指明了方向。下阶段,建设银行将在原有产品基础上持续创新,探索“信用护航”模式,优化“减费让利”举措,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汇率避险的资金压力。 站在新起点,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将坚持“数字普惠”战略,深度挖掘外贸小微企业面临的难点堵点,持续创新赋能,为福建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贡献金融力量。在这条金融护航实体经济的征途上,创新服务的火炬将照亮更多小微企业的星辰大海。 2026-07-28/fujian/2026/0803/2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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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泉州市分局联合多部门主办“福汇万家 行稳致远”上市公司汇率避险专题宣讲活动。全市60余家上市企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齐聚活动现场,共学新政、共研风控、共探汇率避险新路径。银行专家带来宏观经济形势专题分享,结合企业经营场景分享实操案例,系统讲解多元化汇率避险工具、套保组合策略、全流程风控体系建设。来自人民银行、证监局、外汇局等部门骨干还围绕跨境人民币、债券融资、外汇便利化等最新政策进行深度解读,为与会企业提供实用性政策指引。下一步,泉州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政银企协同,常态化开展汇率避险系列宣讲服务,引导辖内银行机构立足本土产业特色创新汇率避险产品,助力泉州外向型企业高质量稳健发展。 2026-08-04/fujian/2026/0804/2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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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8.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11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5.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7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0.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6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9万亿美元)。 2026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52.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08万亿美元)。 2026-08-04/fujian/2026/0804/2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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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资本项目)(2026年6月更新) 2026-07-22/zhejiang/2026/0722/2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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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6年7月31日) 2026-08-04/guangdong/2026/0804/3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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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26-08-03/guangdong/2026/0202/3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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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26-08-04/zhejiang/2026/0804/2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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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3407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094亿元,进口23313亿元,顺差6780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73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79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467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73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4416亿美元,进口3421亿美元,顺差99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6780 995 贷方 30094 4416 借方 -23313 -3421 1.货物贸易差额 8098 1188 贷方 27351 4013 借方 -19253 -2825 2.服务贸易差额 -1318 -193 贷方 2742 402 借方 -4060 -596 2.1加工服务差额 66 10 贷方 86 13 借方 -20 -3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6 4 贷方 92 14 借方 -67 -10 2.3运输差额 -333 -49 贷方 623 91 借方 -956 -140 2.4旅行差额 -959 -141 贷方 407 60 借方 -1366 -200 2.5建设差额 89 13 贷方 144 21 借方 -54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04 -15 贷方 90 13 借方 -193 -28 2.7金融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45 7 借方 -25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53 -37 贷方 44 6 借方 -297 -4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28 33 贷方 479 70 借方 -252 -37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5 -10 贷方 701 103 借方 -766 -11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20 3 借方 -35 -5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11 2 借方 -30 -4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8-05/qingdao/2026/0805/3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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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向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 二、贷款人开展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三、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除本通知第四条外,借款人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或相关证明等材料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及还款资金。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多笔国内外汇贷款也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 贷款人为银行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人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财务公司的,借款人可在财务公司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资金划出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不得以透支账户方式发放: (一)具有自偿性,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资金来源; (二)能与单笔货物出口、服务出口一一对应。 本通知所称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是指我国居民向非居民出口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机构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贸易,借款人作为基于前述贸易的销售方时,视同具有货物出口背景。 国内外汇贷款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后,可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有关规定办理结汇。贷款人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收入范围包括: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资金;购汇或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还款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二)支出范围包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划转至同一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符合规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六、除本通知第四条及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外,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使用。对于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银行在为相关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时,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 七、国内外汇贷款及其结汇资金应在贷款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借款人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购汇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应优先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的,可购汇偿还。 九、贷款人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各项数据。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含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出租人和境内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对融资租赁项下债权债务本息以外币计价结算。出租人可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承租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还款。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如发生担保履约,境内承租人应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信息备案。 十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外币资金作为质押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贷款,其质押外汇仅限来源于自身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债务人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有关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质押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发生违约,债权人可直接将质押外汇结汇用于偿付相关人民币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2026-08-05/qingdao/2026/0805/30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