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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保险业务包括(一)外汇财产保险;(二)外汇人身保险;(三)外汇再保险;(四)法规规定的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2016-04-06/hebei/2016/0406/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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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 2016-04-11/hebei/2016/0411/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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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但如能确保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文件要求办理外汇业务(含通过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之间资金融出入额度等),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2016-03-18/hebei/2016/0318/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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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人身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一)境内个人跨境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二)境外个人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三)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04-06/hebei/2016/0406/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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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一)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二)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三)保险标的或承保风险为部分或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发生的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四)保险标的为境外投保人或境外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04-06/hebei/2016/0406/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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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的账户透支应符合银行经营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但透支时间应合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未对该账户透支进行额度限制。 2016-03-28/hebei/2016/0328/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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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批准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三)具有完备的与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2016-04-06/hebei/2016/0406/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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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年备查。 2016-04-11/hebei/2016/0411/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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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分局申请。 2016-04-20/hebei/2016/0420/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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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GYNM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YNM公司)系张家口外商独资企业, 2013 年 2 月 26 日 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农、林、牧养殖及粗加工业务等,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港币。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备用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出借企业负责人,属于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具体情况是, 2013 年 3 月 28 日 ,该公司备用金结汇38.8万港币,结汇所得309849.04元人民币; 2013 年 3 月 29 日 ,该公司备用金结汇38.8万港币,结汇所得309701.6元人民币。 2013 年 3 月 29 日 ,该公司将两次备用金结汇所得人民币60万元出借给公司负责人罗某某。 二、定性和处罚 GYNM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第六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GYNM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6-08-01/hebei/2016/0801/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