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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6-00179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8-01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GYNM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GYNM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案

一、案情简介

GYNM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YNM公司)系张家口外商独资企业, 2013 2 26 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农、林、牧养殖及粗加工业务等,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港币。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备用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出借企业负责人,属于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具体情况是, 2013 3 28 ,该公司备用金结汇38.8万港币,结汇所得309849.04元人民币; 2013 3 29 ,该公司备用金结汇38.8万港币,结汇所得309701.6元人民币。 2013 3 29 ,该公司将两次备用金结汇所得人民币60万元出借给公司负责人罗某某。

二、定性和处罚

GYNM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第六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GYNM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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