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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出口海外代付业务(即境内出口商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性质的境外融资业务),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出口商应在以下环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商提供融资时,境内出口商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822020-获得境外贷款”项下;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时,应按照该笔交易的实际性质申报在相应贸易项下;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融资银行偿还款项时,应将该笔款项本金和利息分别申报在“822020-偿还境外贷款”和“322041-存贷款利息”相应项下。 2019-11-21/tianjin/2019/1121/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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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人为境内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咨询服务,并与该企业签订合同。这笔咨询费是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给该外国人,再由其通过个人账户购汇汇出,还是企业直接购汇通过跨境汇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给该外国人境外的账户? 答:如果是咨询合同,且该境外个人未在境内注册成立经营实体,一般应由境内企业按照跨境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 2019-11-26/tianjin/2019/1126/1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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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信息里显示为出口企业,是否对企业开展进口业务有影响? 答:外汇局定期将进出口企业名录登记行政许可信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公示,公示时按照行政许可类别分为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无论公示为进口企业还是出口企业,都可以正常办理进出口业务。 2019-11-14/tianjin/2019/1114/1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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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为个人查询其本人的分类管理结论信息? 答:银行可以根据个人的要求为其本人查询被实施的个人分类管理结论,但相关数据信息不得随意对第三方公布和使用。若个人对其被实施的分类管理结论存在异议,应告知客户联系当地外汇局。 2019-11-11/tianjin/2019/1111/1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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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就医购汇及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资金属性应如何选择? 答:个人境外就医购汇资金属性选择“旅游项下其他”,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收入购汇资金属性选择“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2019-11-25/tianjin/2019/1125/1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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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外商独资企业委托某国外银行为其提供保函,根据合同规定,该公司需向国外银行支付保函费。该公司购汇1万美元支付保函费用,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开证手续费、委托国外银行担保支付保函费用性质均为接受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计入横栏“323金融和保险服务”,纵栏“04外资机构”。 案例2:境内某公司向境外银行借款,由其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经外汇局核准,该公司购汇支付境外母公司担保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担保费是与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借贷相关的费用,虽然提供担保服务的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般性企业,交易性质仍属于金融服务,计入横栏“323金融和保险服务”,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9-10-28/tianjin/2019/1028/1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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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系统)上线后,个人办理结售汇等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哪些? 答:个人办理结售汇等业务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外国护照、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交官证。自2016年1月1日起,银行为持有军人身份证或武装警察身份证的个人办理结售汇等业务时,还应审核其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并在个人系统中录入居民身份证号码。此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须同时凭境外永久居留证才能办理结售汇等业务。 2019-10-25/tianjin/2019/1025/1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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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A银行借款,需由另一家境外B银行作担保,借款成功后,该企业购汇支付境外B银行担保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资金用途属于境内企业为借款向第三家银行缴纳的担保费,性质属于金融服务,计入横栏“323金融和保险服务”,纵栏“04外资机构”。 案例2: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经外汇局核准,购汇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外债担保费用,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外债担保费用,性质同样属于金融服务,计入横栏“323金融和保险服务”,纵栏“04外资机构”。 2019-10-29/tianjin/2019/1029/1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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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作为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企业作为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则境内企业在对外付款时,应根据与境外被担保人(境外主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申报,如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621021-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622022-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或“623021-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项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020-向境外提供贷款”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内保外贷履约”字样。 2019-11-04/tianjin/2019/1104/1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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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 等)汇入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如何申报? 答:应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项下资金自境外汇入,应按照投资意向分别申报在“721-股本”、“722-投资基金”、“723-债券”以及“724-金融衍生工具”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资金汇入”字样。对于有多个投资意向的,根据从大原则,选择最主要交易性质申报。 2019-10-24/tianjin/2019/1024/1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