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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5年末,我国外债余额为2810.4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335.53亿美元,增长13.56%。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249.02亿美元,增加6.14亿美元,上升0.49%;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561.43亿美元,增加329.38亿美元,增长26.73%,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的55.56%。 在2810.45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902.45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908亿美元。在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0.07亿美元,占17.35%;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610.76亿美元,占32.10%;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05.13亿美元,占26.55%;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08.09亿美元,占21.45%;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5.76亿美元,占2.41%;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2.64亿美元,占0.14%。 2005年,我国新借入登记中长期外债246.69亿美元,比上年减少0.7亿美元,下降0.28%;偿还外债本金207.51亿美元,增加45.96亿美元,增长28.45%;支付外债利息30.82亿美元,减少8.39亿美元,下降21.40%。 据初步测算,2005年,我国外债偿债率为3.07%,债务率为33.59%,负债率为12.63%,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之比为19.07%,上述债务警戒指标均在国际标准安全线之内。(完) 2006-03-31/safe/2006/0331/4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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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ABN AMRO Bank N.V.) 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专项用于发起设立“中国A股基金”。 2006-02-15/safe/2006/0215/4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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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雷曼兄弟国际(欧洲)公司【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Europe)】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25亿美元。 2006-03-01/safe/2006/0301/4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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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服务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等三项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记者专门就此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问:请问,此次调整三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努力推进贸易便利化,不断完善管理,逐步理顺外汇供求关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逐步统一中外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数次提高账户限额并延长超限额结汇期限;根据服务贸易发展特点,简化服务贸易购付汇凭证和手续;逐步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持外币信用卡在境外透支消费回国后可如数购汇偿还,等等。上述政策的不断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境内机构和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持有和使用的需求,便利了对外贸易和人员往来。但是,与涉外经济的发展需要相比,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约束和不便利之处。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问:这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除开立首个账户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外,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银行按外汇管理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无需经外汇局审批;二是调整账户限额核定办法,提高限额水平。过去限额的核定仅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依据,新的核定方法综合考虑收入和支出结构,由以前按收入的50%或80%核定,统一调整为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其初始限额由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调整为50万美元;三是允许有进口支付需求的企业提前购汇存入外汇账户,更加便利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汇安排。 目前,企业可保留外汇的数额已基本满足持汇用汇需求,限额已不构成对企业进出口活动的限制。之所以继续保留账户限额,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尚待完善,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尚需加强,金融体系还比较脆弱,市场的微观基础也还需健全。保留限额管理手段,可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主动进行调整,促进改革的稳步有序推进及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 问:进一步简化服务贸易外汇手续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此次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核心,是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放宽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个人办理等值5千美元以下服务贸易购付汇手续时,可不再提交相关税务凭证,凭合同或发票即可办理;二是将以往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局按5万美元以下、5至50万美元、50万美元以上分三档审核,调整为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按10万美元以下、10万美元以上两档审核,外汇局不再负责具体审核;三是允许国际海运企业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不再对其购汇行为进行限制。以前,货主必须委托运输代理企业代其对外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政策调整后,货主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对外支付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问:这次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的改革力度较大,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首先,是将过去按出国时间长短分别核定不同数额的供汇,统一调整为确定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购汇总额,目前这一总额定为2万美元;其次,年度总额内购汇的手续大大简化,从需提供各种真实凭证简化为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即可购买;第三,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用汇需求,只要提供了真实需求凭证,经银行审核后仍可按实际需要购买;第四,取消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核销管理。 问:此次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三项政策调整力度较大,如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加强对风险的防范? 答:此次政策调整在放宽管理、简化手续、促进便利的同时,对加强监管与监测、强化统计预警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在政策设计时也充分考虑控制风险的要求。 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与监测。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采集有关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的详细信息,对之实施监测,加强预警;二是为防范和控制风险留有手段。如可根据涉外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际收支形势,适时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个人购汇应由本人或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所购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仍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投机活动和洗钱等犯罪行为。(完) 2006-04-13/safe/2006/0413/4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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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这是积极有序地拓宽境内居民投资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平稳发展,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持有的以银行存款为主的金融资产快速增长,截至2006年3月底,境内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已达到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16万亿元,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的资产管理需求日益增长。但是,目前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投资渠道相对狭窄,难以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尽管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一些外汇理财产品,但仅限于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认购,而境内机构和个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以人民币为主,外汇理财产品仍无法满足广大居民资产组合多元化、分散投资风险的需求。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收支持续多年保持“双顺差”,外汇储备大幅增长,截至2006年3月底,我国外汇储备已达到8751亿美元。充裕的外汇储备为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人民币购汇形式进行境外金融产品投资提供了充分保障。 但是,我们同时应该看到,尽管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已经较高,但人均外汇储备仍不到700美元,相对于巨额居民储蓄而言,仍然相当有限。此外,考虑到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刚刚起步,风险控制和投资管理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购汇投资规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充分保障境内投资者资产安全,《暂行办法》充分借鉴国际市场惯例和先进经验,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应实施双重托管制度和专户管理,建立国际化、专业化的运作机制,由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监督其境外资金运作并履行向监管部门的报备义务,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运用渠道,使他们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两个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境内金融机构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培养自主投资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提升境内金融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持有更多的外币资产并从事对外投资,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也是我国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完) 2006-04-18/safe/2006/0418/4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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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党委举办专题学习报告会,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冷溶作题为“科学发展观与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的理论创新”的专题报告。报告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李东荣主持,局机关、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央汇金公司等单位共350多人参加了报告会。 冷溶副院长从四个方面阐述科学发展观科学理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指导意义。他讲到,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继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我们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全部思想成果,是分析和解决当代中国发展问题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五个统筹”的思想统一起来,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更加明确了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要求。科学发展观重视效率,强调公平正义,致力于建立一种充满活力的、稳定和谐的社会,它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科学发展观提出后,全党和全国人民很快达成共识并全力付诸实践,充分体现了统一的思想基础和共同的价值观的优势。 李东荣副局长在报告会结束时指出,此次报告会对外汇局全体干部职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理论、研究改进外汇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工作,尊重经济规律,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外汇管理工作水平。(完) 2006-04-07/safe/2006/0407/4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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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及增强执法透明度的目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辽宁、河北、深圳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2006 年将此项工作向全国推广。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以提供网络查询的方式 披露了全国外汇管理系统查处的 2005 年度外汇违法案件信息。 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限定于外汇管理机关立案查处并结案、已过行政复议期限的外汇违法案件。披露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对于违法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影响广泛的重大外汇违法案件,对违法主体名称、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等内容予以公开披露;二是为解决经济交往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满足经济主体的信用需求,对于一般外汇违法案件可供社会公众以违法主体技术代码为唯一检索要素进行网络查询;三是为实现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所有的外汇违法案件信息可向监管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 在目前的起始阶段,外汇局将主要采取提供网络查询的方式披露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对于金融机构外汇违法信息将首先在外汇局内部进行查处信息共享,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现对外披露。 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正式在外汇局国际互联网站推出后,将每季度补充一次,每半年更新一次。在信息披露基础上,逐步建立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数据库,实现违法信息的多方面利用。随着我国信用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和外汇局信用信息的进一步整合,外汇局将不断扩充信息披露范围,逐步实现涉汇主体信用信息的全面有效披露。 为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开展外汇信用信息披露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及信用中介机构的合作,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涉汇主体的诚信守法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积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完) 2006-04-10/safe/2006/0410/4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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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2006年度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回顾2005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并对2006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李东荣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围绕“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工作任务要求,研究了2006年的工作安排。李东荣指出,外汇管理系统干部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模式,正确把握资本项目改革方向。李东荣强调,在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既防止僵化和保守,又要防止盲目冒进,做到循序渐进;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做到“疏”“管”结合,有张有弛;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促进内外经济统筹、协调发展;要大力实施科学监管,提升监管手段和监管效率;要不断改进服务,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加强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培养一支能把握国内、国际形势的人才队伍等。 会议提出,2006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实施资本流出入均衡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开放,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对短期资本流动监控,防范投机性资金流入;加强统计监测与预警,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2006-04-12/safe/2006/0412/4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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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进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方便企业经营和顾客消费,促进免税商品行业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扩大了免税商品标价和结算的币种范围,将现行销售免税商品应当以外币标价和结算的政策,调整为可以人民币或外币标价和结算;二是明确免税商品企业可按外汇管理规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限额按企业实际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100%核定;三是允许免税商品企业销售免税商品所收取的外币现钞直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上述政策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满足出入境人员在境内购买免税商品的需要,更加便利商务、旅游等人员往来和免税商品企业的经营服务。(完) 2006-04-21/safe/2006/0421/4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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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批准第一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开立一个 QFII 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应督促第一生命保险相互会社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6-04-11/safe/2006/0411/4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