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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资金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我国1994年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并根据当时的国际收支状况和体制环境,对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外汇限额管理,银行用于结售汇业务周转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区间,否则须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这对保证银行结售汇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稳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日益深化,银行灵活自主地管理外汇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强,中外资银行实行头寸统一管理的要求日益迫切。同时,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外汇市场功能深化,也对改革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通知》将现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涵盖范围扩展为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并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明确该头寸包括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现阶段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银行体系的总限额将有较大幅度提高。 此次调整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为今后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外汇市场的功能深化预留了管理空间。同时对中外资银行统一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有助于实现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通知》明确,中资银行和已经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在未批准新限额之前,原核定的头寸限额继续有效。尚未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仍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市场导向、风险可控、渐次推进的原则,综合考虑金融调控、国际收支状况、外汇市场发展和银行经营需要等因素,不断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完) 2005-09-22/safe/2005/0922/4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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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2661.76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86.84亿美元,增长7.5%。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248.2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46.9%,比上年末增加5.39亿美元;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413.47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53.1%,比上年末增加181.45亿美元。 在2661.76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906.76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755亿美元。在1906.76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3.97亿美元,占17.52%;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672.46亿美元,占35.27%;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77.29亿美元,占25.03%;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63.34亿美元,占19.06%;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7.10亿美元,占2.99%;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2.60亿美元,占0.13%。 2005年1-6月,我国新借入登记外债1482.7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48.36亿美元,增长77.71%;偿还外债本金1378.2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83.4亿美元,增长131.7%;支付外债利息20.3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8.5亿美元,增长71.73%。外债净流入金额(新借款额减去还本付息额)为84.1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了63.04%。 关于我国外债数据中贸易信贷负债数据统计方法调整的说明 贸易信贷负债包括我国进口商的进口应付款,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2年起实施贸易信贷企业抽样调查制度统计贸易信贷数据。目前,样本企业覆盖全国13个地区、5000余家企业。这13个地区贸易进出口占全国贸易进出口的90%左右,涵盖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此前,我国公布的贸易信贷负债数据是根据我国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估算的。在统计方法改变后,贸易信贷负债数据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统计和公布。 2001-2005年6月末贸易信贷统计方法调整前后外债有关指标对比 金额单位:亿美元 调整前数据 调整后数据 年份 贸易信贷余额 外债余额 短期外债余额 短期外债占比(%) 贸易信贷余额 外债余额 短期外债余额 短期外债占比(%) 2001年12月末 216 1701 506 29.7 363 1848 653 35.3 2002年12月末 263 1714 558 32.6 413 1864 708 38.0 2003年6月末 298 1826 642 35.2 416 1944 760 39.1 2003年12月末 366 1936 770 39.8 517 2087 921 44.1 2004年6月末 405 2210 990 44.8 643 2448 1228 50.2 2004年12月末 465 2286 1043 45.6 654 2475 1232 49.8 2005年3月末 474 2334 1079 46.2 704 2564 1309 51.0 2005年6月末 463 2370 1122 47.3 755 2662 1413 53.1 注:2001-2002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仅有年末数据;2003年以后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有上半年数据和年末数据。 2005-10-05/safe/2005/1005/4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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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债务性资金尤其是短期外债流入增长较快,境内外资机构对外借贷和贸易信贷增长已成为影响我国外债形势的主要因素。为引导境内机构合理、有序利用外资,抑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进一步规范外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二是规范了外资比例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三是明确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四是调整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规定。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 《通知》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具体落实了我国有关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规范外债管理时,充分考虑了便利银行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简化了办理手续。同时,参照有关部门的管理原则,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2005-10-21/safe/2005/1021/4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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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对银行提供的融资项下对外担保采取事先审批、事后登记和履约核准的管理制度。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在海外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但是,海外融资难的问题制约了境外投资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国门,拓展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外汇局对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在海外融资担保的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 此次政策调整遵循高效、简便、可控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银行申请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我国对外担保状况,依据银行的资产负债、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开展及履约状况等财务指标,按年度为境内银行核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二是银行可在已核定的指标额度之内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报外汇局逐笔审批。三是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银行是有经营对外担保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法人和经法人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可由银行总行(或主报告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经总行(或主报告行)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使用;被担保人应当是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和企业。此外,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还须符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四是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后,由担保人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登记手续。对外担保履约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如涉及人民币购汇对外履约的,由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上述政策调整,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对外投资,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有利于促进中、外资银行的平等竞争;同时,也有利于对资金流入流出的均衡管理,稳步推进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完) 2005-08-16/safe/2005/0816/4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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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汇价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外汇指定银行自主定价能力和规避汇率风险能力,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扩大了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从原来的上下1.5%扩大到上下3%;调整了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的管理方式,实行价差幅度管理,美元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通知》还取消了银行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的价差幅度限制,银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对人民币价格,可与客户议定所有挂牌货币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 7月21日,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此举保证了汇率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增强了外汇指定银行定价的自主性。此次人民币汇价管理的进一步改善,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银行自主定价能力,有效管理价格风险;有利于通过公平有序竞争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更有效地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篮子货币汇率变动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有利于提高市场在汇率形成中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基础性作用。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的适度扩大,也可能增加投机炒作者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维护人民币汇率水平的基本稳定。 本次汇价管理政策的调整没有改变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中间价的形成机制和浮动幅度。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主动、可控和渐进的原则,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健全面向市场、更加具有弹性的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完) 2005-09-23/safe/2005/0923/4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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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大连联合举办外债统计讲习班。主要讲授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英联邦秘书处等八家机构共同编写的外债统计教材,并结合外债统计领域的最新进展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介绍部分国家的先进经验。 开幕式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介绍了中国近年来的外债形势。他指出,国务院和人民银行领导对当前外债形势非常关注,外汇局已经出台了一些新政策来规范外债管理,遏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的势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何旗女士表示,外债统计对于一国的宏观决策非常重要,尤其对向中国这样本身正在经历巨大变革的国家;同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中国的统计数据对世界而言也意义重大。国家外汇管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负责人系统介绍了中国外债统计制度、统计口径、数据采集与处理以及信息公布与共享等情况。 本次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次单独为一个国家进行外债统计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不仅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从事外债统计和分析的工作人员,还邀请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局的相关人员。授课老师是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清算银行的专家,在外债统计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完) 2005-08-16/safe/2005/0816/4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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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进一步推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制度的顺利实施,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增加5000万美元QFII投资额度,专项用于其在香港市场发起设立“恒生中国A股精选基金”。这是在国务院批准QFII试点额度由40亿美元提高到100亿美元之后,首次批准QFII投资额度。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得到长足发展,一些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性问题正在逐步解决。在此期间,QFII制度得以平稳实施。QFII的引入,不仅增加了国内资本市场资金供给,而且还有助于引导市场投资理念,促进境内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截至2005年8月底,我国已累计批准QFII投资额度40亿美元。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又批准将QFII总额度扩大到100亿美元,这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举措。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与相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QFII有关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对以下机构予以优先考虑:一是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和共同基金等中长期投资者;二是主要以自有资金和发起基金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三是对我国股票市场及相关产品的投资比重较大的;四是投资活跃、表现良好的。鼓励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我国资本市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完) 2005-09-25/safe/2005/0925/4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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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2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联合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大规模打击外汇非法交易专项行动(以下简称“9.12”行动),摧毁了多个外汇非法交易团伙,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60人,缴获人民币及外币现钞折合人民币共计600万元、各币种存折及银行卡近300张,加上前期已监控的涉案账户,共冻结账户近800个,仅其中500个账户资金余额折合人民币达1200多万元。 为确保“9.12”行动达到预期效果,北京外汇管理部与公安部门共同制定了详尽的行动方案,并依据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提供的重大可疑线索,以北京外汇管理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走私案件为切入点,经过半年多的周密部署和精心经营,基本掌握了北京地区从事外汇非法交易的多个团伙及其活动规律。根据获取的可靠情报,9月12日下午,北京外汇管理部部署40多家外汇指定银行连夜冻结所有涉案账户资金,北京市公安局同时出动警力200多人,一举打掉了长期在雅宝路地区从事外汇非法交易的多个犯罪团伙。(完) 2005-09-15/safe/2005/0915/4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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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召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外汇配套政策说明会 10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外汇配套政策说明会”,向参会的银行、企业解读外汇局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出台的一系列外汇配套政策措施,帮助其分析如何在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下,充分合理地利用新政策来加强汇率风险防范和管理。 开幕式上,外汇局副局长魏本华介绍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背景和外汇局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管理思路,并就在新的汇率形成机制下银行、企业如何加强汇率风险防范提出了一些参考意见。他指出,经过充分准备和周密部署,我国主动进行了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为配合这次改革,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外汇局相继推出一系列外汇管理政策措施。这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支持银行、企业科学发展的需要,同时要抑制投机资本流动,维护汇率稳定。在管理思路上遵循着市场化、便利性和非歧视的原则。他提出,在新的汇率形成机制下,银行、企业应提高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充分认识、学习新政策,以市场手段来增强经营的灵活性。企业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加快转变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产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更具弹性和定价的主动权。 外汇局参与政策研究制定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就人民币汇率改革后推出的一系列外汇配套政策,讲解了其出台的背景、主要政策点等相关内容,涉及到汇价管理、外汇市场发展、推出外汇衍生工具、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融资担保、境外融资与返程投资、完善外债管理、外汇账户管理、个人因私购汇政策调整等。结合参会代表关注的汇率风险防范具体操作问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部专家讲授了在新的汇率形成机制下,企业可利用国内哪些产品工具或服务来防范外汇风险等知识。 此次参加会议的单位有14家中资外汇指定银行、5家外资银行的6家分行,以及18家外汇收支规模居前的大型企业,分别来自能源、钢铁、电子、通讯、运输、制造业、投资公司等不同的行业,近百位参会代表。会议期间,各位代表认真听讲并积极提问,授课人员现场解答了大家的问题。(完) 2005-11-01/safe/2005/1101/4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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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富通银行(Fortis Bank SA/NV)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3亿美元。 2005-11-08/safe/2005/1108/4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