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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0-25/dalian/2019/1025/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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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1200); (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00); (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四)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五)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 (六)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七)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5); (八)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 (九)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 (十)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2303); (十一)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2306); (十二)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十三)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2403); (十四)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2408); (十五)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2409); (十六)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2410); (十七)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2411); (十八)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2413); (十九)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二十)国际资金主账户(36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二)将“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 (四)将“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与“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将“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六)将“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入“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七)将“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八)将“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并入“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九)将“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和“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十)取消“国际资金主账户”。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要求,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应将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银行应根据《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见附件1)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为保障本次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2),对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等业务操作进行了明确。银行和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附件:1.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2.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0-28/dalian/2019/1028/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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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操作细节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其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时,是否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收益部分是否需要提交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 答: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时,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资金划转前根据QFII/RQFII相关规定,收益部分需完税并提供完税承诺函,无需提交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 二、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在各投资渠道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需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当不同渠道下债券账户中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时,两个账户下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是否需相应调整? 答:债券非交易过户后,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下的原有外汇衍生品头寸自然到期后,再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调整。 三、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其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或将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向QFII/RQFII托管账户划转时,能否通过购汇或结汇,将不同投资渠道下不同币种的账户资金交叉划转? 答:不能。不同渠道的账户内资金划转时,只允许币种相同的账户间资金自由划转,不得通过购/结汇方式,将不同币种的账户资金交叉划转。 四、请问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何时出台不同渠道下债券非交易过户的业务指引? 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已形成相关业务指引的草稿,将于近期对外发布。 五、请对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的流程加以说明。 答:备案环节合并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仅出具一份备案通知书。境外投资者应按照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开立人民币/外汇专用账户。 情形一: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以QFII/RQFII身份在上海总部备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以下统称中介平台机构)将以备案通知书上载明的债券账户名称(“机构名称/产品名称-QFII/RQFII”的形式)为其QFII/RQFII账户命名。若该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再开立直接入市账户,中介平台机构以“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为其直接入市账户命名。 情形二: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以直接入市身份在上海总部备案的,中介平台机构将以备案通知书上载明的债券账户名称(“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为其命名。若该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再开立QFII/RQFII账户,应向相关中介平台机构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介平台机构以“机构名称/产品名称-QFII/RQFII”的形式为其QFII/RQFII账户命名。 2019-10-16/dalian/2019/1016/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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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10-16/dalian/2019/1016/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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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第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为明确相关操作,确保相关业务顺利开展,现发布政策问答(第一期)。 一、问:若境外转换机构在尚未汇入资金的情况下,开展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跨境转换的首笔业务为兑回GDR,因此产生的资金汇出如何影响登记金额? 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外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登记的规模。因此,境外转换机构进行GDR跨境转换的每笔业务,产生的每笔资金汇出入,均应参与净汇入资金规模计算。 二、问: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同时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是否有本外币汇出入比例要求? 答:为便利相关业务开展,对于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同时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不设本外币汇出入比例要求,但办理资金收付和汇兑应基于跨境转换业务实际需要,不得从事跨币种套利。 三、问:该如何理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符合规定的境外转换机构……应委托境内一家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作为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答:同一境外转换机构只能委托境内一家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作为托管人。变更托管人的,由新、老托管人分别发函告知外汇局变更事项,外汇局为其办理托管人变更登记。 四、境外存托凭证境外存托人在境内托管行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业务专用账户可否接收从境外汇入的资金,用于缴纳境内相关税费或手续费? 答:可以。境外存托凭证业务专用账户可以接收从境外汇入的资金,也可以接收从境外转换机构的境内NRA账户、境外转换机构在境内托管人处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划入的资金,用于支付境内股票非交易过户相关税费等。 五、GDR发行人向其GDR持有人进行分红时,应当如何操作? 答:发行GDR的境内企业应参照现行普通A股境内发行人红利划付流程,将已发行上市GDR所对应境内基础证券的应付人民币红利划入其境外存托人在其境内托管行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然后,由境外存托人的境内托管行按照真实性原则进行购汇汇出或人民币汇出操作。 2019-10-12/dalian/2019/1012/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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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9225 欧元/人民币 7.6821 100日元/人民币 6.4915 港元/人民币 0.88443 英镑/人民币 8.4061 澳元/人民币 4.6982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107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239 瑞士法郎/人民币 7.0438 加元/人民币 5.2403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60087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4029 人民币/南非兰特 2.1317 人民币/韩元 173.42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3099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4235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2.5714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6067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718 人民币/瑞典克朗 1.3924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886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80297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961 人民币/泰铢 4.4450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8-05/dalian/2019/0805/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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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8996 欧元/人民币 7.6370 100日元/人民币 6.4179 港元/人民币 0.88219 英镑/人民币 8.3597 澳元/人民币 4.6884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160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056 瑞士法郎/人民币 6.9623 加元/人民币 5.2154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60174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3299 人民币/南非兰特 2.1202 人民币/韩元 172.63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3307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4445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2.8600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6431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776 人民币/瑞典克朗 1.4011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904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81325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898 人民币/泰铢 4.4844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8-02/dalian/2019/0802/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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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9683 欧元/人民币 7.8252 100日元/人民币 6.5925 港元/人民币 0.88837 英镑/人民币 8.4698 澳元/人民币 4.7130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712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296 瑞士法郎/人民币 7.1738 加元/人民币 5.2728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59967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3703 人民币/南非兰特 2.1470 人民币/韩元 173.99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2730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3859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1.7828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5206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536 人民币/瑞典克朗 1.3751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797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80224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8263 人民币/泰铢 4.4203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8-06/dalian/2019/0806/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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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9996 欧元/人民币 7.8451 100日元/人民币 6.5839 港元/人民币 0.89308 英镑/人民币 8.5227 澳元/人民币 4.7365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736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710 瑞士法郎/人民币 7.1778 加元/人民币 5.2723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59817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3070 人民币/南非兰特 2.1321 人民币/韩元 173.14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2448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3562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1.3789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5006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512 人民币/瑞典克朗 1.3670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709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78944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988 人民币/泰铢 4.3884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8-07/dalian/2019/0807/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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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8938 欧元/人民币 7.6356 100日元/人民币 6.3401 港元/人民币 0.88066 英镑/人民币 8.3836 澳元/人民币 4.7228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226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192 瑞士法郎/人民币 6.9381 加元/人民币 5.2291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59880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2240 人民币/南非兰特 2.0783 人民币/韩元 172.14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3245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4370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2.6891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6132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776 人民币/瑞典克朗 1.4004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848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80902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760 人民币/泰铢 4.4812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8-01/dalian/2019/0801/9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