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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充分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坚持资管新规政策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研究决定,延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稳有序推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各方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是从疫情常态化防控出发,做好“六稳”和“六保”工作的具体举措。一是推动资管存量业务整改平稳进行。新冠肺炎疫情从资金端和资产端,对资管业务产生了双向冲击,尤其是在资产端,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加大,一些投资项目原有还款安排面临调整。适当延长过渡期,能够缓解疫情对资管业务的冲击,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整改压力。二是为金融机构培育规范的资管产品提供宽松环境。过渡期适当延长,能够为资管机构进一步提升新产品投研和创新能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长期资金培育,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支持资管产品加大对各类合规资产的配置力度。 二、过渡期延长1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统筹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平衡。延长过渡期1年,更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二是过渡期也不宜延长过多。过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将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三是最大化政策效用。过渡期延长1年,能够较好统筹存量业务整改和创新业务发展的关系,通过资管业务的转型升级,带动存量资产的规范整改。 三、过渡期延长1年,有哪些主要政策安排? 为稳妥推进资管业务整改规范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在锁定2019年底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二是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说明原因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个案处理,列明处置明细方案,逐月监测实施,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鼓励采取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允许类信贷资产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回表,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已违约的类信贷资产回表后,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通过市场化转让等多种方式处置股权类资产。稳妥处置银行理财投资的存量股票资产,避免以单纯卖出的方式进行整改。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推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新产品接续能力,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四、如何确保整改工作在过渡期内平稳有序推进实施? 一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锁定待整改存量资产,自主调整整改计划,编制整改资产台账,实行清单制管理,过渡期内按季监测实施。二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虽延至2021年底,但进度快于计划,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对于未按计划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除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外,视情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下发监管函、暂停开展业务、提高存款保险费率等措施。对于个别机构弄虚作假或选择性落实相关要求等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处罚措施。三是强化监管协调,推动政策实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资管业务整改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统筹协调,为整改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延长过渡期是否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 此次过渡期延长的政策安排,综合考虑了疫情冲击、宏观环境、市场影响、实体经济融资等因素,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的决定,坚持了资管新规治理金融乱象、规范健康发展的初心和底线,不涉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这种安排,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前期化解风险的成果,推进资管业务持续转型升级。另一方面,有助于缓解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稳定对实体经济的融资供给,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督促金融机构做好过渡期规范整改工作,推动资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020-07-31/beijing/2020/0731/1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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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2020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电视会议,传达学习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上半年工作,分析国内外经济金融和外汇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作工作报告。在京党组成员、副局长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2020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有效防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增强政治机关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二是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增长。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全面简化防疫物资进出口、资本项目收入及跨境融资等外汇业务办理,有效满足抗疫相关外汇需求。三是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持续深化。在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12项便利化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地区和业务范围。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外汇体制改革,服务好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四是外汇市场平稳运行。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阻隔外部冲击风险。五是外汇储备经营审慎稳健。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在3万亿美元以上。 会议强调,2020年下半年,外汇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刚刚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推进外汇管理各项工作。 会议部署了2020年下半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为契机,不断增强政治机关意识,持续推进正风肃纪,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各方面各环节。二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统筹支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外汇便利化措施,扩大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管理改革。继续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和互联互通。三是继续打好外汇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加强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完善外汇市场监管,保护外汇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四是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五是加强对“十四五”时期外汇管理改革发展等重大课题研究,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多层次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推进“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在主会场参加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审计署金融审计一局、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受邀参加会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完) 2020-08-01/beijing/2020/0801/1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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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员干部联系服务涉外重点企业制度,深入推进稳企业保就业工作,近日,在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局长章红带领下,由外汇管理部门、货信科跨境办、人民银行澄城县支行、农发行渭南市分行、澄城县农信社组成党员干部联系服务涉外重点企业工作队,奔赴陕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大走访”,督促优惠扶持政策落地,助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座谈会上,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外汇扶持政策落地情况、产品供求关系、未来市场预期、出口订单、融资结算、资金缺口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了解了企业疫情前后的订单变化和复工情况,在国内订单持续增长的前提下,企业当前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技术设备改造更新和流动性资金短缺。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章红局长现场为企业谋政策想出路,并对参会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机构在当前疫情防控背景下,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好稳企业保就业各项政策,努力彰显社会担当;二是要求人民银行澄城县支行加强政银企间的沟通,就座谈会内容向政府做好汇报,积极搭建沟通桥梁,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引导作用,督促辖内国有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真正为“稳企业保就业”作出贡献;三是要求2家金融机构做好与企业后期的深度对接,打破固有思维,创新融资模式,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融资产品,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资金、价格、服务和产品四个方面的工作,使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章红局长最后表示,本次调研只是个开始,外汇局以后还将与企业加强沟通,并以此为契机建立良好的“银企局”沟通机制。 最后,外汇管理部门就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宣讲和解读,货信科跨境办介绍了陕西省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分别提出下一步的企业助推方案。 2020-08-03/shaanxi/2020/0803/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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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资管行业监管制度体系,持续推动资管业务平稳转型、规范整改。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资管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影子银行风险显著收敛,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呈现稳健发展的态势。 按照既有工作安排,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考虑到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为做好过渡期存量资管业务整改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在锁定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按季监测实施,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同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为存量资产处置提供更多的方式和渠道。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管协调、监测分析和督促落实,统筹把握政策实施节奏和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020-07-31/beijing/2020/0731/1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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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陕西省商务厅联合组织召开陕西省金融系统“四扩大两可控”跨境金融创新专项行动交流推进会。人民银行铜川市中心支行行长、外汇局铜川市中心支局局长冯学荣,中支党委委员、副行长任晓龙,铜川市商务局副调研员闫娴,辖内外汇指定银行主要负责人及其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中支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及货币信贷科相关人员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2020年是实施专项行动的关键之年,在新冠疫情全球蔓延、世界经济受创的背景下,外汇局铜川市中心支局将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辖区外汇指定银行持续优化金融外汇领域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各项金融便利化措施落地和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作用,持续推进“四扩大两可控”专项行动取得更好实效。 2020-08-03/shaanxi/2020/0803/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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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陕西省商务厅联合组织召开陕西省金融系统“四扩大两可控”跨境金融创新专项行动交流推进会,外汇局商洛市中心支局组织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工作负责人、商务局负责人、全体外汇业务人员及辖内各银行负责人参加了此次推进会。 下一步,外汇局商洛市中心支局将严格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配合省分局持续推进“四扩大两可控”专项行动,充分发挥金融外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作用。 2020-08-03/shaanxi/2020/0803/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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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20-08-03/shaanxi/2020/0803/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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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2019-11-19/safe/2019/1119/14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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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http://www.gov.cn/xinwen/2020-07/31/content_55316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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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http://www.gov.cn/xinwen/2020-07/31/content_55316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