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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5日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 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储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核实、举报处理、奖励领取等记录。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04-15/shanghai/2016/0415/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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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经济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 对人民币基本面有充足信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在经济界别第36组小组讨论间歇时,接受了《经济日报》“金记者”的采访,就人民币汇率、外汇储备、金融监管改革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大方向不变 针对“如果人民币贷款和M2增长过快,是否会对人民币汇率贬值带来风险”的问题,易纲委员表示,目前,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大体稳定。人民币汇率参考一篮子货币不等于严格盯住,参考一篮子货币是根据市场供求、有管理的浮动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各方要对人民币的基本面有充分信心,相信人民币汇率会由更多地受短期预测影响向基本面回归。 易纲委员表示,随着各方对人民币预期趋稳,人民币参照一篮子货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越来越被市场所接受。当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预期形成共识,整个外汇市场和外汇储备的形势会进一步趋于稳定。当然,也应该看到,市场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是正常现象,但总体上,人民币汇率市场在波动的情况下趋于稳定。 今年2月份,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前不久提出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的人民币汇率调节机制的基调保持一致,较好地兼顾了市场供求指向、保持对一篮子货币基本稳定和稳定市场预期三者之间的关系。 针对跨境资金问题,易纲委员表示,目前跨境资金流动大体上是稳定的。近期资本外流的现象不会影响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进程,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的大方向不变。 外储下降有“藏汇于民”因素 2014年6月,我国外汇储备达到3.99万亿美元的最高点,2015年外汇储备有所下降,下降至约3.3万亿美元。如何看待外汇储备下降? “外汇储备下降很大程度上是藏汇于民。”易纲委员指出,所谓藏汇于民是中央银行持有的部分外汇储备转为企业、居民、家庭持有外汇资产的过程。总体上看,这一结果与央行的预期基本相符。 易纲委员称,外汇储备的下降大体上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仔细分析外汇储备下降的过程不难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企业和居民在境内增加的美元存款。2014年,中国企业和居民美元存款增加了1000多亿美元,2015年也增加了数百亿美元。 外汇储备下降的另一部分是企业用于偿还美元外债。易纲委员表示,企业偿还美元外债已持续了大约18个月。比较明显的是2015年三、四季度,美元计价的外债减少了一部分。由于企业和居民对未来的预期出现改变,在优化各自资产负债表时,都希望尽量多配置美元资产,减少美元负债,这种情况也是“藏汇于民”的体现。 不过,“‘藏汇于民’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国内企业的生产、购买原材料、企业发工资以及居民的消费都需要将美元重新兑换成人民币使用。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易纲委员说。 金融监管改革需考虑三方面因素 当前的金融监管是分业管理模式,部分潜在的金融风险传导更加隐秘,呈现出跨产品、跨市场、跨行业的链式传导特征,防控难度往往较大。针对金融监管改革的问题,易纲委员表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仍在研究,正在多方听取意见,目前还没有明确。在改革共识形成的过程中,部分国外经验可以借鉴。 易纲委员表示,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需要多方面考虑,一要考虑在应对金融危机中能否坚强有力地协调,尽快作出决定;二要考虑监管成本等因素,看能否形成最好的激励机制,使成本、责任、信息形成合理的分配;三要考虑宏观审慎,使新的监管体制能更好应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进一步融合,同时还要注重防范风险。 2016-04-15/shanghai/2016/0415/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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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光明日报 【数据回放】国家统计局1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环比下降0.4%,同比上涨2.3%;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环比上涨0.5%,同比下降4.3%。 3月份CPI环比因何下降?PPI环比因何出现2014年1月份以来的首次上涨?对此,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高级统计师余秋梅进行了解读。 记者:从环比看,3月份CPI环比下降0.4%,请问原因是什么? 余秋梅:3月份居民消费价格环比下降主要是受鲜活食品和部分服务项目价格回落的影响。一是春节过后鲜活食品价格有所回落,蛋、鲜菜、水产品、鲜果和猪肉价格环比分别下降7.4%、5.5%、2.8%、2.0%和1.3%,合计影响CPI环比下降约0.38个百分点;二是春节假日影响消退,飞机票和旅行社收费价格分别下降8.2%和5.5%,合计影响CPI环比下降约0.11个百分点;三是务工人员陆续返城,春节期间涨价的部分服务价格有所回落,车辆修理与保养、美发、家政服务价格环比分别下降5.8%、4.4%和3.3%,合计影响CPI环比下降约0.04个百分点。 记者:3月份,CPI同比上涨2.3%,涨幅与上月相同,其中哪些分类涨幅较高? 余秋梅:前期全国低温寒潮影响了鲜菜的生长,与去年3月相比市场供应相对不足,鲜菜价格同比上涨较多,涨幅达35.8%,影响CPI上涨约0.92个百分点;由于前期猪肉价格长时间低迷,养猪场户积极性受挫,导致生猪存栏下降,生猪产能处于近年低位,市场供应偏紧,猪肉价格同比上涨28.4%,影响CPI上涨约0.64个百分点。 记者: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环比由降转升,比上月上涨0.5%,请问PPI环比变动有哪些特点? 余秋梅:3月份PPI环比变动有如下特点:一是部分工业行业价格涨幅扩大,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价格环比分别上涨4.9%和2.3%,涨幅比上月分别扩大4.4和2.2个百分点;二是部分工业行业价格止跌回升,其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价格环比由上月下降转为本月分别上涨9.9%、3.6%和0.9%;三是石油加工价格环比下降0.2%,降幅比上月收窄3.7个百分点。 记者:3月份PPI同比降幅继续收窄,降幅比上月缩小0.6个百分点,哪些行业的降幅依然较大? 余秋梅:3月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4.3%。分行业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煤炭开采和洗选、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出厂价格同比分别下降33.8%、18.0%、16.6%、10.9%、8.3%和5.5%,合计影响当月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同比下降约2.8个百分点,占总降幅的65%左右。(记者 张翼) 2016-04-15/shanghai/2016/0415/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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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3月,银行结汇7655亿元人民币(等值1177亿美元),售汇10023亿元人民币(等值1540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368亿元人民币(等值36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109亿元人民币,售汇929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18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46亿元人民币,售汇72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8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40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75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353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68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001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33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952亿元人民币。 2016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22858亿元人民币(等值3500亿美元),累计售汇31010亿元人民币(等值474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8152亿元人民币(等值124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2004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906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902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81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94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86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86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323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373亿元人民币。 2016年3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259亿元人民币(等值2345亿美元),对外付款16959亿元人民币(等值260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700亿元人民币(等值261亿美元)。 2016年1-3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3301亿元人民币(等值663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0644亿元人民币(等值7754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7343亿元人民币(等值1123亿美元)。(完) 2016-04-28/shanghai/2016/0428/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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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的实施,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业务指引对往年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规范性文件、问题解答等进行整合和内容更新,对因业务创新而产生的申报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体系,旨在便利申报主体和银行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业务指引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定期予以修订。 2016-04-08/shanghai/2016/0408/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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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2016年4月开始,人民银行同时发布以美元和SDR作为报告货币的外汇储备数据。SDR作为一篮子货币,其汇率比单一货币更为稳定。以SDR作为外汇储备的报告货币,有助于降低主要国家汇率经常大幅波动引发的估值变动,更为客观反映外汇储备的综合价值,也有助于增强SDR作为记账单位的作用。 2016-04-15/shanghai/2016/0415/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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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2016年3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2016-04-28/shanghai/2016/0428/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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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016-11-11/shanghai/2016/1111/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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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2016-11-11/shanghai/2016/1111/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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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下委托贷款,应遵守有关境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定,无须开立并通过实体外汇账户办理相关业务”。这里实体外汇账户是指汇发[2009]49号文中的外汇委托贷款专户或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企业和银行可根据管理需求视情况决定是否开立外汇委托贷款专户。 2016-11-11/shanghai/2016/1111/4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