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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2017-04-28/shanghai/2017/0428/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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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指引》要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2016-09-30/shanghai/2016/0930/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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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要求,原“直接投资(包括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外汇年报工作”调整为“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现将2015年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申报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2014年12月31日前经主管部门(如商务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登记手续的境内自然人,纳入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申报范畴。其中:外方投资者仅为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登记申报年度存量权益,由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其报表一并登记申报;已于2015年06月01日前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和转内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境外投资手续的境内企业和个人,至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不纳入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申报范畴。 参加过2014年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再重复登记申报FDI存量权益登记,样本企业名单见附表3。 二、报送方式: (一)2014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数据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申报(访问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企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为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 (二)上海地区试行银行代理企业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2015年06月01日至2015年09月30日期间去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且尚未登记申报存量权益的企业,须由银行为其代理登记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若在此时间段内没有外汇收支业务需要办理,企业可选择自行登记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理登记申报。 (三)详细操作和相关统计表可查看附件和下载。企业可不提交登记申报信息的纸质材料,但须保证其真实、准确,相关材料留存5年备外汇局抽查。 为便利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设定了企业端统一的登记申报用户,用于登录“应用服务平台asone”并开展登记申报存量权益工作。 机构代码: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用户代码:quanyidj 用户密码:20150101Aa 此统一用户仅具有存量权益登记角色的权限,不可用于其他业务。事务所端和银行端登录“应用服务平台asone”的用户和密码可继续使用。 登录系统后点击“存量权益管理”,然后按照自身业务类型,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点击“FDI存量权益登记”,境外投资企业点击“ODI存量权益登记”进行登记申报(操作截屏请见附件)。 三、登记申报时间:2015年06月01日至2015年09月30日。外汇局将对上报数据信息实施抽检,申报主体应配合外汇局做好本项工作。2015年09月30日后依然未完成年度存量权益登记申报工作的主体,外汇局将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相关外汇业务、移交检查部门处罚等方式。纳入登记申报范畴的主体可于截止日后申请补登记,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的,可凭相关说明函向外汇局申请补登记业务;若无合理理由,外汇局将先移交检查部门查处后受理补登记申请。 四、咨询电话: (021) 58845424 58845425 58845938 58845199 58845470 58845261 特此通知。 附表1:《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附表2:《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附表3:《存量权益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名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15年6月1日 附件1: 操作截屏 附件2: 附表1: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附件3: 附表2: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附件4: 附表3:2014年存量权益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名单 2015-06-10/shanghai/2015/0610/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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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 一、 政务公开指南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二、 政务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三、 政务公开目录 http://shanghai.pbc.gov.cn/publish/fzh_shanghai/1393/index.html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指引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附件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附件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附件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指引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附件3: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附件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2015-05-19/shanghai/2015/0519/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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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银行名称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7 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8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9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 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5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1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2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6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7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8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9 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0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1 美国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2 美国富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3 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 44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45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6 英国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7 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48 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9 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0 法国外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1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52 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3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4 德国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 55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56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7 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58 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59 日本三井住友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60 日本横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61 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62 加拿大丰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63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4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65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6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67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68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9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70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71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72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73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74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75 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76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77 韩国产业银行上海分行 78 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79 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0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1 韩国大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2 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3 马来西亚联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4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85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6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87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8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89 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90 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91 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 92 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93 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94 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95 荷兰安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96 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 97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98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99 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0 澳大利亚澳洲联邦银行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1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2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3 印度尼西亚曼底利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 104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5 意大利裕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6 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7 意大利西雅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8 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9 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0 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1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2 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3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4 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5 瑞典商业银行公共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6 瑞典北欧斯安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7 瑞典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8 北欧银行瑞典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9 印度国家银行上海分行 120 印度卡纳拉银行上海分行 121 印度同心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22 挪威银行公共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23 俄罗斯外贸银行公开股份公司上海分行 124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25 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 126 华一银行 2015-05-12/shanghai/2015/0512/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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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保险机构名称 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11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4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8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19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1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2 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3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4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5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6 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7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8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9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0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1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2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3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4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5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6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7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8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9 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40 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4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4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4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4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45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46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47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48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49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50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51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5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53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54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55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56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57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58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59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业部 60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61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62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63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6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6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 6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67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68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6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70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71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7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73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74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75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76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77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78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79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80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81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5-05-12/shanghai/2015/0512/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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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3月19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05-26/shanghai/2015/0526/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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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2015-06-26/shanghai/2015/0626/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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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介绍2016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我们4月份就是一个发布经济数据的月份,所以最近国务院新闻办也在连续举办关于第一季度经济数据的一些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的邀请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女士,请她向大家介绍2016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们的提问,下面先请王春英女士介绍情况。 王春英: 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大家对近期的外汇收支形势都比较关注,我们也希望利用此次外汇收支数据发布的机会,与各位进行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沟通。下面,我首先通报2016年一季度我国外汇收支情况。 2016年以来,世界经济增长依然乏力,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多,国际金融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国内经济延续了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一些主要指标出现积极变化,人民币汇率趋向基本稳定。外汇局稳步推进外汇管理各项改革工作,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和评估,突出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总体看,2016年一季度,我国跨境资金仍呈现流出态势但流出压力逐步缓解。 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16年一季度,银行累计结汇2.29万亿元人民币(折合3500亿美元),售汇3.10万亿元人民币(折合474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8152亿元人民币(折合1248亿美元)。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2016年一季度,累计涉外收入4.33万亿元人民币(折合6631亿美元),对外付款5.06万亿元人民币(折合775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7343亿元人民币(折合1123亿美元)。 2016年一季度我国外汇收支状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王春英: 第一,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付款总体均呈现逆差。2016年一季度,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环比下降9%,售汇下降14%,结售汇逆差1248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入环比下降19%,支出下降18%,涉外收付款逆差1123亿美元,其中,涉外外汇收付款逆差366亿美元。 第二,近期跨境资金流出压力较年初明显缓解。从银行代客结售汇数据看,2016年1月份逆差694亿美元,2月份逆差收窄至350亿美元,3月份逆差进一步减至336亿美元。考虑到2月份存在春节长假因素,用每月的交易日个数进行日均测算,1至3月份银行代客结售汇日均逆差分别为35亿、22亿和15亿美元,下降比较明显。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1月份逆差558亿美元,2、3月份逆差分别收窄至305亿和261亿美元。1至3月份,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日均逆差分别为28亿、17亿和11亿美元。其中,从外汇收付款数据看,1至3月份逆差分别为201亿、105亿和59亿美元,日均逆差分别为10亿、6亿和3亿美元。 第三,企业购汇意愿减弱,偿债节奏有所放慢。2016年一季度,衡量购汇动机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80%,其中,1月份为90%,2、3月份均为74%,较1月份下降16个百分点,显示客户购汇意愿减弱。同时,2016年一季度,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下降350亿美元,主要集中在1、2月份,分别下降264亿和86亿美元,3月份则略增0.3亿美元。2016年一季度,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贸易融资余额下降349亿美元,也主要集中在1、2月份,分别下降177亿和142亿美元,3月份降幅则收窄至31亿美元。境内外汇贷款余额由降转增,跨境贸易借贷余额降幅大幅收窄,表明境内客户偿债节奏明显放缓。 第四,“藏汇于民”进程更加平稳。2016年一季度,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59%,环比下降1个百分点。其中,3月份结汇率为59%,较2月份回升3个百分点,说明今年以来企业、个人保留外汇收入的意愿总体较为平稳,3月份将外汇收入卖给银行的比例较2月份有所提升。一季度,企业和个人境内外汇存款余额合计增加339亿美元,其中,1月份大幅增加167亿美元,2、3月份增幅为88亿和84亿美元。企业、个人外汇存款增幅较大规模收窄,表明企业和个人持有外汇的偏好趋向平稳。 第五,银行远期结售汇逆差规模逐月缩减。2016年一季度,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环比增长16%,远期售汇签约增长31%,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363亿美元。从远期结售汇逆差的各月份分布看,1月247亿、2月61亿、3月54亿美元,显示出远期市场外汇供求逐渐趋向平衡。 以上就是我要通报的2016年一季度外汇收支主要统计数据。下面,欢迎大家就我国外汇收支状况有关问题提问。 袭艳春: 谢谢王司长的介绍,下面请大家提问,提问前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们注意到一季度我国跨境资金净流出的压力有所减少,您如何评价当前的形势变化,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如何的,下一步如何防范相关风险,管理方式是否有所调整?谢谢! 王春英: 非常感谢你提的这个问题,就像我刚才给大家介绍的,今年一季度的形势变化还是有一些波动。总体来看,近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比年初明显缓解。关于如何看待近期的变化和未来的趋势,如何防范相关风险以及政策调整,我想跟大家交流三个方面: 王春英: 第一,近期的变化说明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在短期波动后正在向基本面回归。今年初,境内外市场都出现了短期波动,全球主要股票市场大幅调整,市场避险情绪明显上升,美元指数在一月份也上升了1%;国内金融市场也出现了波动,人民币汇率贬值预期增强。但经历了短期的波动以后,市场环境逐渐趋向了稳定。国际上,主要股指止跌回升,反映市场避险情绪的波动率VIX指数从2月中旬的高位回落,美元指数在2、3月份也分别下降1.4%和3.7%;国内经济一些主要指标也出现了积极变化,比如,一季度工业增加值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等都高于前两个月,3月份PMI又回到了“荣枯线”以上,国内金融市场也逐渐转向相对平稳。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情绪逐渐回归理性,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也朝着更加平稳的方向发展。 主要的表现:一是外汇储备余额降幅收窄,而且3月份由降转升。今年1、2月份,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分别下降995亿美元和286亿美元,3月份转为上升103亿美元。二是近期结售汇逆差较年初回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的跨境资金净流出逐步下降。三是人民币汇率总体趋稳。人民币对美元汇率1月份小幅下跌,2月份以来趋于稳定,境内外价差也不断收窄,1至3月份境外CNH与境内CNY日均价差分别为419个、111个和94个基点,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也保持了基本稳定。 第二,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总体态势将保持基本稳定。影响跨境资金流动的因素很多,既有中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中长期因素是根本,也是比较稳定的,决定了一定时期内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整体态势。例如,我国经济发展前景依然良好,“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未来五年我国经济年均增速达到6.5%以上,在世界范围内仍属于较高水平,而且将在经济体量较大的情况下实现,这有利于吸引外资尤其是长期资本持续流入。同时,我国货物贸易以及经常账户还会保持一定规模顺差,外汇储备依然充裕,目前仍稳居世界第一位,而且比其他国家高很多。这些因素在我国跨境资本流动中都会发挥稳定器的作用。 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境内主体同时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配置资源的需求也会上升,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将会更加活跃,但这通常要经历一个逐步适应和完善的过程,相关的资本流动仍将保持在一个可预期、可控的范围内。当然,我们也并不排除一些短期因素还会在个别时期出现,比如一些突发事件的冲击、一些超出市场预期的因素等,但这些因素毕竟是短期的,不会改变中长期趋势。 第三,当前我国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总体可控,外汇管理将继续处理好便利化与防风险之间的平衡。防风险首先要客观的评估风险。当前我国的国际支付能力总体较强,不存在国际收支支付问题;企业的对外债务调整与偿还也在稳步推进,经过一段时间的债务去杠杆化,我国外债的未来偿付风险已经有所降低,去年底的本外币外债余额与可比口径的去年3月底相比,已经下降了2570亿美元。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外汇管理仍会坚持在改革开放的总体原则下守住风险底线。一方面,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外汇管理改革,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继续为市场主体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供便利,充分满足市场主体具有真实贸易投资背景的用汇需求;另一方面,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加强国际收支监测分析和预警,继续做好与市场主体的有效沟通,指导银行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依法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总的来说,我们的政策是一贯的、连续的,也能够很好地应对当前的跨境资本流动局面。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知道去年12月美联储正式启动了加息的进程,最近美联储主席也释放了一些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中国缓解跨境资本流动最大的帮手就是美联储主席耶伦,您怎么看待未来美联储加息对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谢谢! 王春英: 非常感谢你的问题。近两年,从美联储退出QE到启动加息,美联储货币政策变化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今天,我想继续和大家交流几个观点: 第一,美联储加息是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一直强调要客观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历次美联储加息周期对国际资本流动,尤其是对新兴市场跨境资金流动影响并不是完全一样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元主要经历了三轮加息周期,并且通常伴随着美元汇率的走高。其中,90年代中期和90年代末的两次加息确实触发了部分新兴经济体的问题,但一些经济体包括中国都经受住了相关冲击;第三轮也就是2004年至2006年的美联储加息并没有导致国际资本从新兴市场撤出,相反,大多数新兴经济体受益于经济持续向好,主要表现为跨境资金流入。所以,良好的宏观经济基本面是抵御外部冲击的根本保障。 第二,从本轮美联储首次加息以来的实际情况看,短期内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影响,但没有改变中长期保持基本稳定的格局。去年12月份美联储首次加息后,市场十分关注今年美联储的加息频率和力度,美元指数维持强势,市场避险情绪较高,全球股市和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新兴市场货币和人民币汇率承压,那段时间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有所加大。但3月份以来,市场对美元加息路径的判断更加清晰,普遍认为美联储加息进程会相对缓慢,并且美联储也会关注全球金融市场对其经济的影响。受上述因素影响,市场避险情绪减弱,美元指数回落,2、3月份美元指数累计贬值超过5%,新兴市场货币快速反弹,JP摩根新兴市场货币指数反弹超过6%,人民币汇率也趋向基本稳定,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回归经济基本面,外汇收支更加平衡、更加稳定。同时,我国相对良好的经济基本面可以保障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在中长期保持基本稳定。我国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表现还是可圈可点、比较突出的,可以更好地应对美联储加息的影响。比如,经济仍保持较快增长,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坚定深化改革与经济转型;经常账户持续顺差,外汇储备规模较大,外债偿付风险也在不断降低;经济金融风险总体可控,失业率维持较低水平,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等。 第三,当前我国既定的经济金融政策完全可以逐步适应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正常化。一是保持国内经济金融稳定运行。继续通过深化改革来释放政策红利,保持市场对经济发展前景的期待,提高市场对我国经济新常态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风险事件。二是继续协调推进相关改革。稳妥、有序推进资本账户开放,构建跨境融资和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防范相关风险;推进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增加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三是继续加强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依法打击非法骗汇、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外汇管理的有效性,维护良性的市场秩序。同时,进一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不断完善相关应对预案,做到未雨绸缪。 彭博新闻社记者: 请您解释一下为什么近期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同时却对一篮子货币贬值,人民币汇率指数下降3.5%,您是否认为人民币仍然是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您如何定义这个稳定的水平,在允许人民币贬值方面有没有一个底线? 王春英: 感谢你的提问,我们也一直观察人民币汇率的变化。我们认为,当前人民币汇率仍保持了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从你提到的人民币对篮子货币的汇率变动情况看,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编制和发布的数据,今年一季度末,CFETS(13种货币)、BIS(40种货币)、SDR(4种货币)三个篮子的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小幅走弱,分别比上年末下降2.8%、2.6%、1.2%。根据BIS公布的数据,一季度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下降1.3%,名义有效汇率下降2.3%,处于稳定区间。此外,人民币汇率境内外价差也逐步缩减,1至3月份日均价差分别为419个、111个和94个基点,也说明人民币汇率趋向基本稳定。 我们观察到,国际上一些货币波动较大,有的货币在一定时期内升贬值幅度超过10%,这种情况对人民币汇率来讲较为少见。今年3月份“两会”期间,周行长就近期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原因和展望做了阐述,表示前一段时间人民币汇率波动比较大,有国内外经济和金融市场波动以及市场自身情绪变化的原因,但目前外汇市场又趋于回归正常,回归理性和回归基本面,并且这种趋势还可能会持续下去。最后,我想再明确一下人民币的汇率制度,就是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经济日报记者: 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有将近6000亿美元的顺差,但是外汇储备却大幅下降,同时与货物贸易相关的银行代客结售汇数据也呈现了逆差,今年一季度也有相关情况出现,能否请您解释一下相关影响因素? 王春英: 您的问题非常好,这些数据的确会给大家带来很多思考。2015年,我国海关统计的货物进出口顺差是5900多亿美元,银行代客货物贸易结售汇小幅逆差,两者之间的差异为6311亿美元。今年一季度也存在1000多亿美元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统计口径因素,另一类是企业财务运作因素。 关于统计口径,海关进出口是货物流统计,货物贸易结售汇是资金流统计,两者在统计范围、记录时点等方面有所不同,数据也不可能是一一对应的。 关于企业财务运作因素,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企业增加对外资产。有些企业出口收款的周期有所延长,这会导致我国企业的贸易信贷资产上升。也就是说,企业出口了,但没有从进口方拿到出口收入,这是我国出口企业给进口方提供的贸易信贷,对出口企业来说是资产。2015年,企业贸易信贷上升了460亿美元。同时,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并不急于结汇,而是以外汇存款的形式持有。2015年,企业外汇存款余额增加了250亿美元左右,今年一季度进一步增加了224亿美元,很多与出口收入留存有关。今年一季度的贸易信贷数据我们正在加紧编制,到时大家可以观察近期企业贸易信贷资产的变化情况。 二是企业减少对外负债。企业进口支付中很多是偿还前期的境外融资,并不对应当期的进口。例如,2015年企业从境外金融机构以海外代付或者远期信用证等形式借入的跨境融资下降了1151亿美元,今年一季度进一步下降了349亿美元。2015年,企业从境外交易对手借入的贸易信贷负债也下降了623亿美元。此外,企业货物贸易售汇中有些与当期的进口支付没有关系,是用于偿还以前从境内银行借入的外汇贷款,2015年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下降1006亿美元,今年一季度下降了350亿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和贸易相关的贷款。 三是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影响。2015年,与海关可比口径的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净收入了1700多亿美元,今年一季度也有不到100亿美元的人民币小幅净收入,这些自然就不会产生银行结售汇。 王春英: 从更长期看,在外部流动性宽松、大量资金流入的时期,这两个数据的差异是反过来的,在近一段时期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就出现了当前的差异情况,但从长期看仍是基本匹配的。这也说明我国企业能够灵活开展自身财务运作,在适应环境变化方面还是有很大进步的。此外,在日常监管中,我们也会考虑其他影响因素,比如该收没收、多收少收等问题,在解释清楚数据差异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管理。 关于外汇储备的变动,是各方面综合影响的结果,不仅是货物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资本和金融账户等影响。所以观察外汇储备变动,最好的方法是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进行分析。而且,2015年外汇储备余额下降5127亿美元,从国际收支平衡表来看,因为交易而产生的下降为3400多亿美元,由于资产价格变化和汇率折算因素导致的变化大概有1700亿美元左右。其中,储备收益的变化也会影响交易。将来,在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发布之后,大家可以从中看到储备的具体结构变化,包括交易因素和非交易因素分别占多少,可以更好地观察外汇供求状况。谢谢! 塔斯社记者: 刚才您给我们介绍了一季度外汇数据,能不能简单说一下一季度中国和俄罗斯之间的外汇交易情况,能不能提供这些方面的数据?今年的市场能不能做些预测,有没有一些什么活动? 王春英: 谢谢你的提问,也很感谢你关心中俄方面的外汇市场交易以及发展。国别方面的数据我们是有的,如果你不介意的话,发布会后可以联系我们,我们给你提供中俄之间的相关数据。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看到一个趋势,去年以来资本和金融项目出现大幅逆差,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到国内企业大量向海外投资,是不是说明目前国内投资机会在减少?还有一个问题,一季度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有媒体统计,出海的资本大概超过千亿美元,这些资本流出的压力会不会进一步增加? 王春英: 这个问题近期还是比较热的。在这里,我想用相关数据给大家做一个分析: 第一,我国的跨境投融资活动仍呈现有进有出的局面。国际收支平衡表显示,一方面,从对外投资来看,去年全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资产增加了1878亿美元,比2014年多增53%;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增加732亿美元,比2014年多增5.8倍;对外存贷款等其他投资资产增加1276亿美元,比2014年少增61%。另一方面,从来华投资来看,2015年,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仍保持较大规模,直接投资项下境外资本净流入2499美元;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67亿美元,其中,非居民购买的境内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和债券357亿美元,这些都说明境外投资者依然看好我国相关企业和投资项目。今年一季度,外汇局初步统计显示,国际收支口径下我国直接投资的资产增加了500多亿美元,并没有超千亿美元。相关媒体统计的千亿美元有些可能还在商谈过程中,只是有意向的。 第二,我国对外投资增加的原因具有一定合理性,也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从对外直接投资看,一是体现了我国综合实力的显著增强,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伴生现象。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一段时期后,都曾出现企业大举投资海外的现象。目前,我国经济总量排名全世界第二,人均GDP接近8000亿美元,并且拥有全球最大的外汇储备,已经从资本流入阶段转向资本输出阶段。二是体现了企业资产全球优化配置的需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竞争加剧,跨国企业资本全球布局向纵深发展,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意愿也明显增强,并通过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境并购重建价值链。同时,“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推进,进一步助推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从对外证券投资看,对外证券投资增加是我国开放度逐步提高的表现,说明国内居民通过QDII、“沪港通”等渠道购买境外股票等资产的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从对外贷款等其他投资看,也说明境内主体境外资金运用的方式更加多元化。此外,这些因全球资产配置产生的资金流出,将有助于未来的货物和服务出口,也会对应着未来的利润、股息、利息等收益和回报的资金流入,是我国深度参与全球金融市场的开始。当然,对外投资中也不排除存在部分企业或个人对海外市场过分乐观、盲目跟风的成分,但总体上对外投资增加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第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跨境投融资双向往来将更趋常态化。首先,国家在政策上鼓励和支持跨境双向投融资。“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全面推进双向开放,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提升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水平,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其次,境内企业逐步成长,在境内外进行资产配置和摆布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未来趋势还是取决于经济基本面。一季度,我国多项主要经济指标出现可喜亮点,开端良好。另外,今年4月12日IMF公布的《世界经济展望》调低了全球经济增速的预期,唯一一个调高经济增速预期的国家就是中国,因此,境外长期资本仍会继续看好我国,我国企业也会做出正确的判断。 关于近期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较快的情况,外汇局的态度是一贯的。我们一直强调,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直接投资业务。同时,将不断加强监测和现场检查,打击虚假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此外,我们也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必要的风险提示。 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目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趋势还是比较明显的,外汇局对于加强外汇市场建设有什么打算,怎么样正确引导企业,帮助他们规避风险? 王春英: 关于支持实体经济,管理汇率风险,一直都是外汇局关注的重点。 一是继续推动外汇市场深化发展和对内对外开放。丰富交易品种、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这都会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相关条件。去年12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发布公告,自今年开始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至夜间23:30,同时,引入合格境外机构,目前已经有三批16家境外央行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会员。境外人民币购售业务参加行通过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完成系统连接等准备工作,也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开展人民币外汇交易,促成境内外统一的人民币汇率。我们还将进一步提高银行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灵活度,方便其管理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交易服务。同时,我们也时刻考虑开放符合市场需求的衍生品交易。我们还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掉期冲销业务,提高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灵活性,支持清算所提供更好的清算服务等。这些都是扩大外汇市场广度和深度的方向,都是为交易主体创造更好的管理汇率风险的市场条件。 二是引导企业审慎管理汇率风险。过去一段时间国内外汇市场出现一些恐慌情绪和非理性交易行为,表明这些跟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不到位、习惯于单一思维来看或赌人民币汇率升贬值趋势,还没有建立非常规范的汇率管理套期保值财务纪律。 外汇局会继续提高数据的透明度,帮助市场主体正确解读形势,帮助市场主体作出理性判断,还会通过推动市场自律管理。市场自律管理机制目前有两个方面,一是从2014年外汇局推动成立的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管理专业委员会自律组织,二是正在组织中的银行“展业三原则”自律公约。通过这两个自律组织,规范银行合规操作,督促银行加强客户风险教育,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汇率风险意识,合理运用衍生产品来管理风险敞口。 关于正确的汇率风险意识,再补充两点:一是要认真评估自身在贸易、投资活动中的汇率风险,要分析清楚哪里有风险、规模有多大、是承担还是对冲风险、选择什么工具。二是要准确定位衍生产品功能,衍生产品既不是魔鬼,也不是赚钱的工具,而是管理风险的手段,只要运用合理,就有助于对企业主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袭艳春: 非常感谢王司长非常专业、详实的回答,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欢迎和外汇局的新闻部门联系。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6-04-28/shanghai/2016/0428/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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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银行网站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金融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对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实现自身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增强战略意识,优化业务布局,大力推动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提升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 《意见》提出,要积极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组建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贷款方式,探索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加大对养老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不同类型和发展阶段的养老服务企业、项目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优化网点布局,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不断扩展和提升居民养老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意见》明确,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合力。 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立足国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五)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七)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九)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一)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 六、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七、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服务流程。 (十九)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八、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二)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三)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2016-04-11/shanghai/2016/0411/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