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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省分局汇金暖企和鲁贸汇企服务队下沉县域“十百千”行动要求,推动外汇暨跨境人民币政策下沉基层、直达县域,7月16日,外汇局威海市分局联合荣成海关、荣成市税务局共同举办“汇金暖企 赋能县域”跨境政策宣讲会。宏观审慎管理科、外汇管理科、国际收支科相关负责同志,荣成辖区19家银行机构负责人及部分重点涉外企业代表共计50余人参加本次活动。 宣讲会上,外汇局威海市分局负责同志宣读《关于推行县域外汇业务“汇企通”服务站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服务站设立标准、工作职责及运行模式,组织县域银行共同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引导银行规范开展跨境金融服务。 政策解读环节,外汇局威海市分局、荣成海关和荣成市税务局立足职能分工,围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出口退(免)税、海关支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措施进行深入解读。中国银行威海分行围绕“便利化+”、人民币国际使用、汇率避险等进行业务讲解,并针对县域外贸主体推介跨境金融产品。 下一步,外汇局威海市分局将持续紧扣省分局“汇金暖企”行动部署和鲁贸汇企服务队下沉县域“十百千”工作要求,不断深化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县域企业,以优质外汇服务赋能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7-20/shandong/2026/0720/2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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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各外资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对《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鲁汇发〔2024〕4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和监管,有效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二、各银行应及时修订本行相关内控制度及操作规程,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相关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反馈。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26年6月5日 2026-06-08/shandong/2026/0608/2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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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外汇局德州市分局联合滨州市分局、淄博市分局深入禹城市开展“汇金暖企”走访调研活动。德州市分局副局长贺成龙、三地分局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建设银行德州分行副行长及业务人员参与本次活动。 “鲁贸汇企服务队”工作人员下沉县域,走访调研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等发展情况,向企业精准开展政策宣讲,系统解读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以及汇率避险配套政策,并面对面倾听企业诉求,针对性解答企业在外汇收支数据查询等日常经营中遇到的实操疑问。此次跨区域联合走访活动,有效打通了外汇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让企业精准吃透、用好便利化政策。 下一步,作为片区牵头单位,德州市分局将充分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常态化开展入企走访宣讲、政策答疑服务,精准赋能涉外企业降本增效,切实解决企业涉外经营难题,共同助力片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7-16/shandong/2026/0716/2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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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外汇局烟台市分局组织召开“汇金暖企”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推进会,辖区11家高水平试点银行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 会上,各银行依次汇报了“汇金暖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落地情况、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外汇局烟台市分局通报了7月以来全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业务落地情况,分析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弱项,解答了银行提出的问题,并对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下一步,外汇局烟台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汇金暖企”专项行动,密切跟踪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开展情况,及时评估政策成效,指导银行用好用足试点政策,持续释放试点政策红利,推动试点工作向全域覆盖、向纵深发展,更好地护航涉外企业扬帆“出海”、布局全球,助力烟台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7-16/shandong/2026/0716/2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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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党建与外汇业务深度融合,7月17日,外汇局济宁市分局党总支联合聊城市分局党总支开展“聊济共学 同汇初心”英萃沙龙活动。济宁市分局副局长张俊、聊城市分局副局长张宏军、两地外汇局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与本次活动。 活动现场,参会人员围绕外汇重点业务开展交流研讨。一是交流调研信息编撰经验,分享线索挖掘、素材整合与文稿打磨方法;二是探讨汇率避险推广举措,交流引导企业理性应对汇率波动经验,分享避险工具推广方式方法;三是分享外汇条线人才培养路径,互通青年干部实训培养的做法与心得。此外,还围绕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地、外汇服务能力提升等展开深入探讨,碰撞思想火花,凝聚履职共识。 沙龙活动结束后,两地市分局联合对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济宁市工程机械跨境电商集散中心进行了实地走访,对济宁市机械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 下一步,两地市分局将持续深化交流学习、协同发展,巩固本次交流成果,推动外汇管理服务提质增效,凝聚区域金融发展合力。 2026-07-24/shandong/2026/0724/2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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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辖内目前提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服务的机构和网点信息(截至2026年6月30日) 2026-07-29/neimenggu/2026/0122/2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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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 问题1:委托代理项下进出口业务,应如何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在以下情形下,委托方可直接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 (一) 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后,为委托方直接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除以上情形外,进出口代理项下仍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汇发〔2020〕14号)第九条“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二) 委托方直接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的,原则上应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 (三) 银行为委托方直接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 委托方收付汇 +XXX (代理方名称)”。 银行应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完善内控制度,做好真实性审核和事后监测。如发现重复收付汇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置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问题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第二条(三)中提到“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是否要求基础交易标的必须为同一货物,还是仅要求同一境外交易对手方即可? 答:一般情况下,销售返利往往基于前期销售货物情况确定。为便利市场经营主体资金结算,只要是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方开展的销售货款与销售返利,均可按照本款办理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无需限定为同一货物。 问题3:境内企业A从境外上游采购货物,销售至境外下游客户,境外下游客户再销售给境内企业B,最终由境内企业B完成进口报关。境内企业A向境外上游支付货款,从境外下游收取货款,是否可以按照新型离岸贸易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十四条,“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和下列要求,审核相关交易单证:(一)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存在涉嫌构造或利用虚假离岸转手买卖进行投机套利或转移资金等异常交易情况;(二)交易具有合理性、逻辑性”。 对于此类业务,银行在确认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逻辑性的基础上,按照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办理收付汇。 -服务贸易- 问题4:对于保险机构,能否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 答:可以。保险机构属于市场经营主体,符合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条件的保险机构,可适用相应的便利化政策。 问题5:在跨境贸易高水平试点业务中,被保险人在境外出险,境外救援机构、医疗机构进行救援或医疗,境外保险中介机构先行垫付相关款项,之后境内保险公司需向境外保险中介机构偿还垫付资金。对于此类境内保险公司与境外保险中介机构产生的非关联代垫业务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审慎合规银行可为优质企业办理其与境外交易对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包括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因此境外保险代理机构/经纪机构代理境内保险公司收付有关资金的,若境内保险公司已被纳入跨境贸易高水平试点,成为优质企业,其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保险中介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问题6: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外相关机构支付咨询费、勘察费等保险辅助费用,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备案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 年第40 号)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无需提供税务备案。但保险相关咨询费、勘察费为保险辅助服务,与保单责任并无直接关系,故不适用上述条款。银行为境内机构(含保险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上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先按照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银行应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问题7:E公司为境内企业,境外关联公司派其员工到E公司工作,工资先由E公司垫付,现E公司需向境外公司收回,请问如何办理? 答:如境外关联公司派遣的是其雇佣的居民员工,则E公司垫付的原始交易为非居民与居民之间服务贸易项下的职工报酬,E公司可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如境外关联公司派遣的是外籍员工(即非居民),原始交易为境外公司(非居民)与外籍员工(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则E公司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服务贸易,为应收应付款,应按照资本项目直接投资或外债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8: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如何进行管理信息申报?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前期费用”字样。 -资本项目- 问题9: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前,委托境外法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支付的费用,算是境外直接投资的前期费用吗? 答:符合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的定义,可以直接汇给提供服务的境外法律机构等中介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号)第十三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问题10:境内某A公司拟办理ODI业务登记,《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体现的项目投资总额为USD400万; 境外投资第一层级为B公司(英属维尔京),最终目的公司为香港C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港币;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文书中有如实阐述最终目的公司(香港C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港币;对于上述ODI业务,投资总额与最终目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一致吗? 答:可以不一致,不用关注投资总额与最终目的公司注册资本金额有多少差额。 问题11: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针对同一境外资金用途申请分批汇出ODI项下资金的,是否可以只提交一次证明材料? 答:对于境内机构就同一境外资金用途、在同一银行网点再次办理ODI项下资金汇出的,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及对客户和业务掌握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如资金来源相同,可一并免除资金来源证明)。银行应做好档案留存,在相关境外资金用途真实性证明材料上注明首次汇出银行审核人(即符合银行内部审批制度要求的相关责任人)以及每笔资金实际汇出的时间和金额。 问题12:ODI项下资金汇出币种是否必须与登记币种一致? 答:企业凭发改、商务等前置部门备案/批准材料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ODI外汇登记后,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汇出币种,汇出币种可以与外汇登记币种不一致。 -国际收支申报- 问题13:境内某企业从境外进口原材料,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境外公司收到全额货款后,将退回境内企业缴纳的国内进口关税。退回的关税应如何申报? 答:进口货物的价格按到岸价格(CIF 值型)统计,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关税退款的实质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一种让利行为,此行为虽然附于贸易合同,但应作为一独立行为处理,其交易性质为经常转移,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个人外汇- 问题14:个人结售汇业务是否可以代办?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一条,个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以及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等。个人可委托他人(含近亲属)代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结汇和购汇。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和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等。 问题15: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个人是否可以享受便利化购汇额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九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适用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6-07-29/shanghai/2026/0729/2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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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163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260亿美元,降幅为0.75%。 2026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央行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升,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表现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总体平稳、向新向优发展,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7-29/neimenggu/2026/0729/2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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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6月,银行结汇20299亿元人民币,售汇16437亿元人民币。2026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0792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919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6月,银行结汇2978亿美元,售汇2412亿美元。2026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5654亿美元,累计售汇12942亿美元。 2026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95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8420亿元人民币。2026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24291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0722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943亿美元,对外付款8572亿美元。2026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705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4584亿美元。 2026-07-29/neimenggu/2026/0729/2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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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6年6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6-07-29/guangdong/2026/0729/3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