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政府按照外贸稳增长专题会要求,成立了保出口增长联合工作组,北京外汇管理部作为工作组成员,积极派员参加 12月 3日 的工作组会议,会同海关、税务等部门研究地区外贸稳增长工作方案,并听取相关企业的意见反馈。 2015-12-28/beijing/2015/1228/71.html
-
辖内各企业、相关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外汇指定银行: 近期,辖内部分市场主体和会计师事务所向我管理部频繁咨询2015年度直接投资外汇年检事宜。为了便于相关主体了解2015年相关政策和工作安排,我管理部根据总局文件精神提示如下: 一、2015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度起,外汇局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辖内相关市场主体应于2015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我管理部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我管理部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我管理部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我管理部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我管理部报送相关信息。 二、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具体要求 (一)登记主体 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含境外分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二)登记内容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和(或)《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三)登记渠道 辖内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参考《关于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功能上线的说明》。)报送上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四)登记时间 2015年9月30日(含)前。 (五)注意事项 1、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文件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中北京外汇管理部网页查询。 2、北京外汇管理部咨询电话:63978922。 3、会计师事务所应勤勉尽责。对于工作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审计失误、未准确审核申报数据等情况,北京外汇管理部将通报至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六)填表说明 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编制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组织机构代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指标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合计 其中: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二、外商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其中: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 三、归属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 4.1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 4.2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 其中: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4.3其它 五、外商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 六、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 七、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方股利 八、外商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当期(上年)数 历年累计 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 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附注(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权益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应付 股利 实收 资本 未分配 利润 资本 公积 盈余 公积 其他 成本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应付 股利 实收 资本 未分配 利润 资本 公积 盈余 公积 其他 备注:(存在特殊情况须在本栏目中进行详细说明) 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3、“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该项目应等于“4.1实收资本(归属于外方)”、“4.2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和“4.3其它”三项之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4、“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实收资本”。 5、“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其中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 6、“其它”: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其它”。 7、“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8、“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属于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 9、“应付外方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10、“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11、“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出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12、“附注”:“应付股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14、本表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15、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16、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7、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金额单位:美元 指标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境外投资企业资产合计 其中: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二、境外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其中: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 三、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 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 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 四、境外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 五、境外投资企业应付中方股利 六、境外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当期(上年)数 历年累计 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 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3、“境外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4、“应付中方股利”: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中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5、“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6、“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的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回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 年6月3日 2015-06-10/beijing/2015/0610/20.html
-
5月26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召集12家全国性银行总行召开北京地区总行级商业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座谈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领导、北京外汇管理部领导出席了会议。会上,外汇管理部单强副主任就银行总行结售汇工作提出“提高重视程度”以及“从管理架构上解决部门交叉、内部沟通不畅的问题”等要求,国际收支司乔林智处长进一步明确北京外汇管理部对银行总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委托管理职责,国际收支处史炳栋处长介绍了银行总行结售汇工作基本情况。参会银行从结售汇统计内控制度及落实情况、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建设情况和对外汇局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了汇报和讨论。本次会议有助于敦促总行级银行结售汇统计内控管理及系统建设,推动总行结售汇业务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 2015-06-02/beijing/2015/0602/18.html
-
各企业、相关个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和便利市场主体跨境投资资金运作,2015年6月1日起,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年检、资本金结汇等外汇管理政策将实施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一、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一)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方式改革。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具体网点由各银行确定并公示)。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二)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在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三)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2015年度存量权益登记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后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没有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外汇局将对其直接投资业务办理实行管控。 二、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已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存入结汇待支付账户,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结汇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中资企业向境外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取得的外汇收入、以及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的境内外汇投资资金也可实行意愿结汇。 (四)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简化银行对企业结汇审核材料,规范银行结汇资金支付管理,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等。 三、仍需在外汇局办理的业务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变更与注销、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等业务仍需到外汇局办理。另外,企业的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暂时通过银行审核后报送外汇局办理。 四、注意事项 相关业务由银行办理后,各市场主体须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向银行提供业务办理所需材料。银行提示材料不齐全的或对真实性有疑义的,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补充材料或予以说明。拒绝提供的,银行有权不予办理。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如弄虚作假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具体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5月29日 2015-06-04/beijing/2015/0604/19.html
-
2015年3月10日,北京外汇管理部正式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同日开始实施。 《细则》整合了现有外汇管理部门外债管理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试点企业资格管理、外债签约登记、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注销登记等全流程操作,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试点企业资格。试点主要面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注册,且拥有中关村高新技术证书,近两年无外汇违规处罚记录的公司法人。对于确有借用外债需求,为科技企业服务,近两年无外汇违规处罚记录的非金融企业,经中关村管委会商北京外汇管理部认定后也可以参与试点。 二是实行外债借用比例自律管理。中外资企业借入的本外币外债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或本年度专项审计)企业净资产的2倍,同时中资企业需满足全部负债(含正在申请登记的本次外债签约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75%的要求。允许符合试点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投注差”模式和上述比例自律管理模式之间进行选择。企业参加试点应当就借入外债登记、合规使用外债资金等进行承诺,开展比例自律管理。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外汇局有权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尊重企业市场自主权,企业自行确定借入外债的期限、方式和币种。试点企业除外债签约(含变更和注销)等个别环节需到外汇局中关村中心支局办理登记外,外债账户开立、入账、结汇、还本付息等业务直接到银行办理。 四是明确外债资金使用要求。取消中资企业外债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试点企业外债资金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各项支出,同时要求外债资金使用须符合以下规定:不得以放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转借给第三方使用(符合试点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的除外);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抵押或质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和衍生产品投资;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及相关费用;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同一银行转存定期除外)。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阐明了试点业务违规将承担的后果等有关内容。北京外汇管理部授权中关村中心支局具体负责试点业务的实施和日常监测。 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是外汇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试点将促进中关村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便利化,便利中关村核心区企业与全球低成本资金“牵手”,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中关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油助力。 2015-03-11/beijing/2015/0311/13.html
-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以下简称《通知》)。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完善考核项目。对原有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梳理与调整,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与评分办法,使相关要求简单明晰、更具操作性。二是注重与时俱进。根据外汇形势及监管规定的发展对考核项目进行更新,引入跨境资金流动双向调节考核机制,提升外汇监管与调控有效性。三是优化考核流程。充分考虑银行间业务种类与规模差异对考核结果造成的影响,使考核评级更趋于公平合理。四是突出银行内控管理考核。分别对银行总行与分行提出外汇业务内控考核具体要求,促使银行更好地落实“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五是健全违规问题落实整改机制。建立银行反馈整改报告制度,督促银行及时落实违规问题整改措施、反馈整改结果,加强后续跟踪,切实提高考核有效性。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5-06-25/beijing/2015/0625/21.html
-
4月17日下午,北京外汇管理人员一行5人赴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进行座谈,并就跨国公司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结售汇管理等与区金融办负责同志进行充分交流。国际收支处史柄栋处长介绍了国际收支结售汇管理政策,外汇综合处汪征副处长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政策进行了详细介绍,跨国公司监管科工作人员介绍了海淀区内跨国公司外汇试点企业业务开展情况,企业试点业务特点及遇到的困难。海淀金融办在充分听取相关外汇政策及实施效果后,对北京外汇管理部外汇管理改革给区内企业带来的金融便利深表感谢,同时提出了区内企业进一步了解和学习外汇优惠政策的需求。座谈中,海淀区金融办提出了中小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产业基金跨境并购等需求,并希望能够得到外汇政策进一步扶持。通过座谈,双方就管理政策对接、企业信息共享、加大外汇政策培训等事项达成了共识,计划近期推进落实。 2015-04-21/beijing/2015/0421/14.html
-
为落实总局关于加强结售汇统计工作各项要求,提升辖内银行业务人员工作水平,保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质量, 4月 29日 ,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应邀到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北分)就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进行培训。 本次培训主要围绕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结售汇非现场核查方法、结售汇统计常见错误案例、银行结售汇统计指标及案例等几个专题展开,并对2014年以来光大北分结售汇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参会人员纷纷表示本次培训效果很好,不仅加深了他们对结售汇业务统计制度、相关法规以及结售汇统计指标的认识和理解,而且对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5-05-15/beijing/2015/0515/17.html
-
近日,北京外汇管理部举办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培训班,辖内100家金融机构的130名业务人员参加此次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国际收支处胡红副处长和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数据校验及核查规则、常见疑难问题、前五期报送数据存在的问题和差错等进行了集中讲解。此次培训使申报主体加深了对制度内涵的理解,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质量。 2015-04-24/beijing/2015/0424/15.html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7号)等文件要求,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按照年初制定的计划,现已有序开展2015年度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此次核查,除了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结售汇统计、外汇牌价以及银行自身结售汇等国际收支相关业务进行现场核查外,还重点对银行内控制度和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为下一步国际收支重点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2015-04-30/beijing/2015/043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