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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均在银行直接办理。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2015-09-08/hebei/2015/0908/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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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到开户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然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基本信息登记也可以在开户地外汇局办理。 2015-09-08/hebei/2015/0908/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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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期限结构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 2015-09-10/hebei/2015/0910/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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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2015-09-15/hebei/2015/0915/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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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2015-09-15/hebei/2015/0915/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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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2015-09-10/hebei/2015/0910/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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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企业向境内机构借用贷款时,不得对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设立质押。 2016-03-28/hebei/2016/0328/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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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2016-03-28/hebei/2016/0328/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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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14年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某市中心支局利用外汇检查分析应用系统先后发现了7条涉嫌个人分拆购付汇线索。7起案件共涉及60人,金额269.29万美元。这7起购付汇案件中人民币资金的运行路线均为:首先由出资人通过电子银行将相应的人民币分别转给购汇人,然后由购汇人同日或隔日通过电子银行购汇,并通过电子银行汇往境外同一收款人,符合分拆结售汇的特征。 二、 定性和处罚 涉案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售结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处罚。 2016-03-28/hebei/2016/0328/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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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ZGGJ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注册资本14.5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ZG大厦的楼宇开发。该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向某银行天津滨海分行提交支付命令函、编号为X的交易合同等资料,办理了1笔资本金结汇业务,结汇金额11390.8万港元,结汇所得人民币金额1亿元,结汇资金用途为支付A公司钢材委托采购预付款。2010年10月9日,该公司决定建设项目不再采用A公司的供料方式,因此与A公司签订《委托采购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即日起解除编号为X的交易合同,并将已预付的1亿元人民币转为借款人为A公司的借款,借款期限不限,借款利率5.31%。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5月13日,累计售汇A公司的借款本金7492.9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笔借款尚余2507.1万元人民币尚未偿还。 二、 定性和处罚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三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ZGGJ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2016-04-11/hebei/2016/0411/6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