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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6-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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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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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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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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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规案例:ZGGJ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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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一、 案情简介
ZGGJ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注册资本14.5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ZG大厦的楼宇开发。该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向某银行天津滨海分行提交支付命令函、编号为X的交易合同等资料,办理了1笔资本金结汇业务,结汇金额11390.8万港元,结汇所得人民币金额1亿元,结汇资金用途为支付A公司钢材委托采购预付款。2010年10月9日,该公司决定建设项目不再采用A公司的供料方式,因此与A公司签订《委托采购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即日起解除编号为X的交易合同,并将已预付的1亿元人民币转为借款人为A公司的借款,借款期限不限,借款利率5.31%。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5月13日,累计售汇A公司的借款本金7492.9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笔借款尚余2507.1万元人民币尚未偿还。
二、 定性和处罚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三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ZGGJ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