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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389771-8-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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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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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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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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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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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局省内各市(州)分局,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甘肃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兰州分行,甘肃银行、兰州银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支持全省涉外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汇综发〔2026〕28号)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试点区域为兰州市、白银市、金昌市。
二、全省符合条件的外汇银行,可以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申请备案开展试点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将优先选择合规经营、审慎展业、信用优良、内控管理严格的银行进行试点。
三、在《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甘汇管〔2022〕29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试点区域《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四、试点银行应加大跨境贸易高水平便利化政策的推广力度,在充分尽调和评估的基础上,将具有业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纳入试点。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白银市分局、金昌市分局指导辖内银行、企业合规开展试点业务,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强化试点业务数据统计,加大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力度及风险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数据及时上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试点银行,除取消试点资格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严处罚。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安
联系电话:0931-880070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