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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389771-8-202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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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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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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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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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 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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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支持甘肃省涉外经济健康发展,2020年5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以下简称甘肃省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为进一步优化试点政策,促进试点拓面提质,近日,甘肃省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甘汇管〔2020〕12号)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根据《指导意见》向甘肃省分局申请开展试点。甘肃省分局将优先选择合规经营、审慎展业、信用优良、内控管理严格的银行进行试点。
二、已开展试点的银行可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修订试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拟申请试点的银行,可参考《指导意见》开展评估,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完善申请材料。
三、试点银行应严格筛选试点企业,在本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基础上,按照“展业三原则”和“三反”要求,进一步细化试点企业准入条件,做好尽职调查。
四、试点银行应加强试点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的监管,根据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及时跟踪评估,总结试点经验。
五、试点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申报时,收支交易附言应注明“贸易便利试点”字样,便于业务审核和汇总统计。
六、试点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开展试点工作。甘肃省分局将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试点银行,除取消试点资格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严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甘汇管〔2020〕12号)不再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甘肃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张乃丹
联系电话:0931-880070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