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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389771-8-2016-00008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2-01
  • 名       称:
    近期武威市海外融资诉求突然增加
  • 文       号:
近期武威市海外融资诉求突然增加

   近期,武威市辖内企业频繁向武威市中心支局咨询有关境外融资业务,为了进一步探寻个人对外融资需求突然增加的原因,武威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经同企业的交流、沟通和对相关融资资料的分析、探讨,发现许多疑点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高度关注。

是合同潜在风险明显。《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未明确境内个人是否可借用外债,但在现行有效的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中,只允许企业借用外债,而且要经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个人借用外债尚无先例。辖内企业根本无法满足融资款的发放前提条件“办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合法审批及备案手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已存在违约风险。

二是信息渠道可疑。都是经熟人介绍,或是电话联系主动寻找到资金需求方,熟人介绍的通常对资金提供方的情况并不了解,只是提供一个信息。

是第三方中介公司的身份可疑。融资项目的贷前考察、评估多由注册在北京的资产管理或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并出具类似《项目投资价值及稳定回报分析论证报告》等收费报告,同时也会邀请资金需求方到项目考察公司进行实地查看,可以看到有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还可以见到相关的公司管理人员,部分公司还被邀请去资金提供方进行实地考察,但双方相互考察产生的费用均由资金需求方承担。

四是融资合同模板相同,资金提供方的注册地多在境外,香港居多,无法进行查验,签订地大都在香港,融资年回报率都在10%以上;所融资金用于国内项目建设;如资金需求方不能完成融资履约条件,须向资金提供方支付融资总额5%的违约金。

是诱导性明显。从签订的融资合同看,外方资金提供者对国内外汇政策研究充分,外方把在网上搜集到的有关外汇管理的政策规定和政策解读文章,断章取义的提供给企业,误导企业认为此类融资是政策允许的。法人只是简单比较各银行上浮后的贷款利率和自身项目的营利空间,对合同条款并不做严密推敲。

    六是融资的真实目的值得推敲。资金提供方选择的融资对象大多都是家族式企业、个人私企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欲望强烈,没有海外借款的经历和相关知识。融资合同签约手续简便但在合同中又约定资金需求方必须完成“融资合同要约约定”,其实质是让企业交纳保证金或违约金,最终以甲方无法按约定完成“融资合同要约约定”而终止融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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