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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8413-3-2015-00083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管理資訊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06-23
  • 名       稱:
    外匯檢查案例解讀——NRA賬戶不能成為非法資金流動通道
  • 文       號:
外匯檢查案例解讀——NRA賬戶不能成為非法資金流動通道

通過自己控制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以下簡稱“NRA賬戶”)操縱資金的流動,以此作為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外匯資金流動渠道,是外匯局嚴厲打擊查處違規行為之一。本案所涉張某與王某,以及經辦銀行均受到外匯局行政處罰。

案情

20135月,外匯局在分析個人外匯數據時發現大量境內個人外匯資金匯入寶萊實業有限公司NRA賬戶,於是將其作為重要可疑線索展開調查。

資料顯示:富成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8月,註冊資本720萬美元,主要從事電梯及附屬設備的製造和銷售,系外商獨資企業,而其外方股東則是被王某實際控制的福森控股有限公司。由於外方股東福森控股有限公司外匯尚有缺口,於是,王某就向張某購買外匯充當外方投資資本金。

20133月,王某將人民幣資金分3筆轉給境內個人張某指定的2個賬戶,用於購買19萬美元,作為福森控股有限公司投資富成有限公司的外匯資本金的不足。當月,張某從其實際控制的寶萊實業有限公司(香港)開在某銀行的NRA賬戶分4筆將19萬美元匯給王某指定的福森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某銀行的NRA賬戶。而寶萊實業有限公司的資金來自境內個人分拆購匯匯入,均申報為“因私旅遊”。

定性

由於張某和王某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買賣外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規定,買賣外匯金額累計低於20萬美元,由外匯局按私自買賣外匯進行行政處罰。對本案中涉及企業資本金非法流入、個人出借外匯賬戶、虛假國際收支申報等其他違規主體的問題,外匯局已另案處理。

該案有以下特點:

(一)利用境外空殼公司開立境內NRA賬戶。目前,不法分子在境外,尤其是在香港註冊空殼公司較多,然後利用其空殼公司在境內銀行開立NRA賬戶,進行非法資金劃轉,操作便捷,隱蔽性強,違法查處難。而且很多這類NRA賬戶在短期內進行操作後便銷戶。

(二)分拆購彙集中匯往NRA賬戶。不法分子通過境內親戚朋友或非法收購的身份證,利用個人5萬美元的年度購匯額度分拆購匯,以“因私旅遊”等名義將外匯匯往NRA賬戶。其表現為短期內大量個人將5萬美元匯往某一NRA賬戶。

(三)NRA賬戶資金歸集後集中劃轉。不法分子將NRA賬戶作為資金池歸集,大量非法外匯資金在NRA賬戶歸集後,進行大額劃轉,一次性或分次匯給需要外匯資金的公司或個人。

點評

目前,開立NRA賬戶的境外機構大部分屬境內機構或個人在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這些境外機構,有可能將賬戶或用於異常資金劃轉,或從事違規貿易融資。因此,對境外機構申請開立NRA賬戶,要對該境外機構實際控制人等資訊進行審核,加強境內非居民之間的外匯劃轉監測,全面掌握非居民外匯資金劃轉的來龍去脈;同時加強銀行個人外匯業務管理,建立個人分拆收結匯、購付匯篩查分析識別,及時發現異常外匯資金流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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