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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6-00108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05-30
  • 名       稱: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業務問答(六)
  • 文       號: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業務問答(六)

1.存在何種情況時,外匯局可將企業列為C類企業?

答: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C類企業:

1)最近12個月內因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到外匯局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2)阻撓或拒不接受外匯局現場核查,或向外匯局提供虛假資料;

3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經外匯局綜合評估,相關情況仍符合列入B類企業標準;

4)因存在與外匯管理相關的嚴重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處罰;

5)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2.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如何辦理?

答:(1)逐筆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時,對於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以預付、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對於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還須審核經金融機構核對密押的外方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2)對於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資訊。

3)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業務;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4)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5)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成員公司的,該企業不得繼續辦理集中收付匯業務;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主辦企業的,停止整個集團的集中收付匯業務。

6)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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