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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6-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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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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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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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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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问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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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1.存在何种情况时,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C类企业?
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
答:(1)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