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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6-00107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05-27
  • 名       稱:
    跨境擔保典型案例問答(二)
  • 文       號:
跨境擔保典型案例問答(二)

1. 境內擔保人與境外債務人、債權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該筆內保外貸業務能否申請補登記?

答:若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提出登記申請時尚未出現擔保履約意向的,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補登記;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進行處理,在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後再為其辦理補登記手續。

2. 當內保外貸發生履約時,境內擔保人需向外匯局辦理哪些手續?

答:當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時,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反擔保人成為對外債權人,應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對外債權人為銀行的,通過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報送對外債權相關資訊。債權人為境內非銀行機構的,應在擔保履約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並按規定辦理與對外債權相關的變更、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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