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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6-00107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5-27
  • 名       称:
    跨境担保典型案例问答(二)
  • 文       号:
跨境担保典型案例问答(二)

1. 境内担保人与境外债务人、债权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该笔内保外贷业务能否申请补登记?

答:若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2. 当内保外贷发生履约时,境内担保人需向外汇局办理哪些手续?

答:当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成为对外债权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债权人为境内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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