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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6-00097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05-13
  • 名       稱: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典型案例問答(七)
  • 文       號: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典型案例問答(七)

1.問:中國籍居民個人A與外籍非居民個人B結婚,在境內購房居住一段時間後,一起移居國外,長期在國外工作生活。近期離婚,A回國定居,將境外離婚分割財產匯入國內供今後自己生活開銷,B將自己在中國境內資產變現出售,所得資金購匯後匯出。應如何申報?

答:A的匯入款為與外籍非居民離婚財產分割款,屬於居民個人單方面轉移的、從國外遷移回國內的自身資產,所以其基礎性質為移民轉移收入,應當申報在“521030-移民轉移”項下。外籍非居民B將其境內財產匯出,屬於境內非居民資金匯出,應統一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交易附言應註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2.問:境內居民個人A定期收到已移居境外的親屬B向其匯入的救濟款,B在國外過世後,A又收到B的部分遺產。A收到B的境外款項應如何申報?

答:居民個人收到境外非居民個人的救濟款屬於捐贈,應申報在“421010-個人間捐贈及無償援助”項下。需注意421010用於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之間的捐贈款,不包含企業與個人、企業與企業間之間的捐贈,該類捐贈計入“421990-其他捐贈與無償援助”。A收到的遺產,應申報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經常轉移)”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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