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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6-00097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5-13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典型案例问答(七)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典型案例问答(七)

1.问:中国籍居民个人A与外籍非居民个人B结婚,在境内购房居住一段时间后,一起移居国外,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近期离婚,A回国定居,将境外离婚分割财产汇入国内供今后自己生活开销,B将自己在中国境内资产变现出售,所得资金购汇后汇出。应如何申报?

答:A的汇入款为与外籍非居民离婚财产分割款,属于居民个人单方面转移的、从国外迁移回国内的自身资产,所以其基础性质为移民转移收入,应当申报在“521030-移民转移”项下。外籍非居民B将其境内财产汇出,属于境内非居民资金汇出,应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2.问:境内居民个人A定期收到已移居境外的亲属B向其汇入的救济款,B在国外过世后,A又收到B的部分遗产。A收到B的境外款项应如何申报?

答:居民个人收到境外非居民个人的救济款属于捐赠,应申报在“421010-个人间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需注意421010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之间的捐赠款,不包含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间之间的捐赠,该类捐赠计入“421990-其他捐赠与无偿援助”。A收到的遗产,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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