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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42321502-X-2020-00112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05-11
  • 名       稱:
    《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 》 政策問答 ( 一 )
  • 文       號:
《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 》 政策問答 ( 一 )

   

1.新規實施後,境外機構投資者如何實施主報告制度?答:對於原僅擁有QFII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預設原QFII託管人或原RQFII主報告人為主報告人,無需重新辦理登記。如有調整的,應在調整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新的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對於已經同時擁有QFII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應在新規實施後30個工作日內指定一家託管人為主報告人,並在指定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該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合格投資者應協助新的主報告人做好與其他託管人之間的資訊報送等銜接工作。相關登記無需到現場辦理,主報告人可選擇將登記所需材料郵寄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2.新規實施後,原QFII投資者匯入人民幣,或原RQFII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在新開立資金賬戶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

答:新規實施後,對於僅擁有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或僅擁有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無需重複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託管人可沿用該合格投資者原有的產品或業務編碼,按新規要求為其開立相應的賬戶、辦理資金匯兌並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對於已同時擁有QFII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其產品或業務編碼的使用沿用原來方式。

3.合格投資者應如何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以確保操作中滿足實需交易原則?

答:合格投資者應在每個自然月初5個工作日內,根據其上月末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的最新規模,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告知主報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對手方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或總頭寸,主報告人應監督該合格投資者在境內的整體衍生品頭寸滿足實需交易原則。

4.合格投資者出具完稅承諾函匯出累計收益時,應包含哪些要素?託管人在收到完稅承諾函為其辦理收益匯出時具體如何操作?

答:合格投資者使用完稅承諾函匯出的收益,須是已抵補以前年度虧損的累計盈利。合格投資者可選擇在每次匯出收益前,向為其辦理匯出業務的一家託管人提供當次擬匯出部分的完稅承諾函;亦可選擇就一段時期內(以下簡稱“有效期”)尚可匯出的累計盈利,向該託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稅承諾函。不論選擇哪種承諾方式匯出收益,每份完稅承諾函僅可對應一家託管人。若合格投資者提供一次性完稅承諾函,需明確在有效期內擬通過該託管人匯出的累計盈利金額。該託管人在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後續盈利資金匯出時,需對每筆匯出金額與承諾函中有效期內對應的累計盈利金額進行比對,保證其所匯出資金不超過完稅承諾函所列明的金額。需明確的是,簡化合格投資者已實現的累計收益匯出手續不影響其依法依規納稅的義務。

5.合格投資者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時,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需履行哪些義務?

答:合格投資者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的,在外匯衍生品合約到期時,託管人應根據合格投資者指令劃轉外幣或人民幣至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並從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接收結轉的人民幣或外幣。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需向外匯局進行“外匯賬戶內結售匯”的資訊報送,相關託管人應協助提供外幣賬號等資訊,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在選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後,協調相關機構與託管人共用所需資訊以滿足監管要求及數據報送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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