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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817390-X-2015-0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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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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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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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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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合格機構投資者數據報送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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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合格機構投資者境內託管人:
為改進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上述三類分別簡稱QFII、RQFII、QDII,統稱合格機構投資者)的監管,便利合格機構投資者跨境證券投資,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自
一、自
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應按照匯發[2014]18號和匯發[2013]43號檔案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報送逐筆申報數據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等相關數據。其中,應按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數據報送指引,自
除賬戶開關戶數據外,託管人於
二、合格機構投資者選擇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託管人的,逐筆申報數據由實際辦理業務的經辦銀行報送。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數據仍由託管人報送。
三、託管人應按照附件2、3、4所列表格(表格電子版已發送至託管人日常聯絡郵箱),補充填寫合格機構投資者獲得額度以來至
外匯局將於
四、託管人應確保逐筆申報數據準確關聯。託管人可於申報完成2日後登錄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查看相關控制資訊表和滯留數據,如果存在因申報不準確導致數據未能成功關聯或滯留,託管人應及時修改相關申報數據。
合格機構投資者選擇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託管人的,數據關聯性核對工作由實際辦理業務的經辦銀行完成。
五、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跨境匯出投資本金和資本利得時,應拆分成兩筆並按照附件1的指引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以免匯出資本利得佔用匯出本金額度。
六、2016年1月至6月為數據並行報送期。對於自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給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託管人應儘快將本通知轉發各分支機構。
如遇問題需要諮詢,請與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347(業務)、010-68402164(技術)。傳真:010-68402208。
特此通知。
附件:1.QFII/RQFII/QDII數據報送指引
2.QFII/RQFII/QDII曆史交易數據資訊—跨境收支
3.QFII/QDII曆史交易數據資訊—賬戶內結匯
4.QFII/QDII曆史交易數據資訊—賬戶內購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