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中“相關監管部門”具體是指哪些監管部門?
答:根據外匯管理工作的特點,《展業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中“相關監管部門”目前是指海關總署及其分支機構、國家稅務總局及其分支機構,同時也鼓勵銀行適當收集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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