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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8413-3-2026-00045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6-03-26
  • 名       稱: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印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答記者問
  • 文       號: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印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答記者問

1.《關於印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簡稱《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現行人民幣和外幣境外放款政策出台時間較早,在資金來源、放款期限、展期等管理要求上存在差異。為更好滿足“走出去”企業真實、合理的生產經營融資需求,發揮跨境金融業務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統籌發展與安全,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本外幣一體化管理思路,統一併完善本外幣境外放款政策,為企業跨境融資營造穩定、可預期的政策環境。

2.《通知》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一是統一境內企業人民幣、外幣境外放款管理。《通知》按照“相同業務、相同規則”的原則,統一境內企業人民幣和外幣境外放款業務辦理規定,便利企業基於生產經營融資需要合理開展境外放款業務,降低企業融資和管理成本。

二是將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通知》明確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與其所有者權益掛鈎,支援境內企業在境外放款餘額上限內申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體現本幣優先,設置幣種轉換因子,鼓勵優先使用人民幣開展境外放款。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及國家宏觀調控要求,適時調整宏觀審慎調節係數、幣種轉換因子,維護跨境資金有序流動。

三是明確展業要求,有效防範風險。明確境內銀行、企業辦理境外放款業務有關資金管理、特定情況報告和數據報送義務,要求各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加強統計監測,根據需要開展非現場核查與現場檢查,切實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3.境外放款餘額上限及境外放款餘額如何確定?

答: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與其所有者權益掛鈎,境外放款餘額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係數。境外放款餘額=∑放款人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放款人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子,幣種轉換因子設置為0.5。為更好滿足“走出去”企業跨境運營資金需要,將宏觀審慎調節係數由此前的0.5上調至0.6

為做好境外放款業務事中事後管理,開展境外放款業務的境內企業、銀行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及相關賬戶、結售匯和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數據的報送。

4.境外放款登記審核標準及登記金額如何確定?

答:境內企業應符合《通知》規定條件,在境外放款餘額上限內申請辦理境外放款登記。按照《通知》要求,企業應向註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遵循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和規範流程,統籌考慮企業及借款人資信和償還能力、既往業務的合規性,以及國際收支形勢及國家宏觀調控要求等因素,在境外放款餘額上限內為企業辦理境外放款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境外放款金額、利率、期限、用途等資訊。

5.如何同已有的境外放款業務銜接?

答:《通知》主要規範境內企業新增境外放款業務,對於存量境外放款業務,如仍在登記有效期內且不涉及登記變更、展期、註銷等事項的,企業可繼續按照原登記資訊開展境外放款業務。同時,《通知》預留了檔案生效過渡期,便利銀行、企業做好存量與增量業務的銜接。後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通過政策問答、優化展業指引等方式及時回應市場關切,便利銀行、企業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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