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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2698599-6-2023-0031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3-02-20
  • 名       稱: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 文       號: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計劃單列市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規範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是指境外機構依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公告〔2018〕第16號公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80號發布)等相關規定,經監管部門核准、註冊或備案等,在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等公開或非公開發行債券的行為。

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涉及的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實行登記管理。境外機構應委託境內主承銷商代為辦理相關手續。

境外機構應在獲得債券發行核准、註冊或備案後且首期發行前,委託其境內主承銷商憑以下材料,到為該境外機構開立相關募集資金賬戶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辦理登記:

(一)《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基本資訊登記表》(附件1)。

(二)發行核准、註冊或備案等相關檔案。

(三)募集說明檔案或定向發行協議等相關檔案。

開戶銀行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境外機構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留存上述材料。開戶銀行按規定為境外機構辦理登記後,應將加蓋銀行業務印章的業務登記憑證反饋境外機構的境內主承銷商。

境外機構應在每期債券發行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委託當期境內主承銷商,憑業務登記憑證、《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資訊登記表》(附件2),到當期開戶銀行更新實際募集資金登記資訊。

四、境外機構憑業務登記憑證開立境內發行債券專用資金(人民幣或/和外匯)賬戶(以下簡稱發債專戶)。開立人民幣賬戶的,可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或委託其主承銷商開立託管賬戶,賬戶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

發債專戶的收入範圍是: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劃入;還本付息和支付相關稅費(稅款、手續費等)資金劃入;賬戶利息收入;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按規定向境內主體放款產生的本息償還收入;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按規定投資於境內後產生的減資、撤資、股權轉讓及利潤、分紅等收入;同一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相關賬戶內資金相互劃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發債專戶的支出範圍是:發行債券募集資金匯出或購匯匯出境外;支付或結匯支付發行債券本息和相關稅費;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按規定向境內主體放款;向境內主體放款產生的本息償還收入匯出或購匯匯出境外;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按規定投資於境內;投資於境內後產生的減資、撤資、股權轉讓及利潤、分紅等收入匯出或購匯匯出境外;同一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相關賬戶內資金相互劃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可匯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內使用,資金用途應與募集資金說明檔案等所列內容一致。留存境內使用的,應符合直接投資、外債等管理規定。

鼓勵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機構可通過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按照實需交易原則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管理境內發行債券相關匯率風險。

七、境外機構償還境內發行債券本金、利息、支付相關稅費的,資金可從境外或境內匯入發債專戶。還本付息資金需結匯的,應按照債券還本付息計划進行。

八、相關銀行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髮〔2017〕126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完善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銀行間業務數據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7〕118號)等規定,報送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相關監督和統計數據。

九、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相關涉外收付款境內主體、境內登記結算機構應按照本通知和《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2〕22號文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版)》(匯發〔2019〕25號文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21〕36號文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3版)〉的通知》(匯發〔2022〕13號)等規定,及時、準確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十、境外機構根據本通知報送的材料應為中文文本。同時報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十一、本通知發布前已在境內發行債券且債券仍在存續期,但未辦理登記的境外機構,應委託其境內主承銷商參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及時補辦登記。

十二、本通知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務融資工具跨境人民幣結算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4〕22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6〕258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基本資訊登記表

2.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資訊登記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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