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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72698599-6-2016-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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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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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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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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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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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範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外匯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上述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面向客戶發行的投資產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
二、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應辦理登記。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的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內,通過其結算代理人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辦理登記。結算代理人應留存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備案通知書複印件備查。
結算代理人為境外機構投資者首次辦理業務登記時,應在系統中查詢境外機構投資者是否已有主體資訊。沒有主體資訊的,結算代理人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分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為境外機構投資者申請特殊機構賦碼並辦理主體資訊登記。
結算代理人、意向投資金額等重要資訊發生變化的,需辦理變更登記。其中:結算代理人發生變更的,由新的結算代理人持代理協議至原結算代理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意向投資金額及其他登記資訊發生變化的,通過結算代理人在系統中辦理變更登記。
境外機構投資者退出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的,由結算代理人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申請退出備案後,向外匯局申請註銷登記。
三、結算代理人憑登記生成的業務憑證,為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專用外匯賬戶(賬戶性質代碼:3400 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
專用外匯賬戶收入範圍是:境外機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利息收入、從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人民幣賬戶)購匯劃入的資金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是:結匯劃入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賬戶的資金、匯出境外的本金和收益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境外機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結算代理人憑登記生成的業務憑證和系統相關控制資訊表的內容,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入和結售匯。境外機構投資者累計匯出外匯和人民幣資金的比例應與累計匯入外匯和人民幣資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首筆匯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匯出外匯或人民幣金額不得超過累計匯入外匯或人民幣金額的110%。
五、結算代理人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13]4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5]27號)以及數據報送規範(見附件),完整、準確、及時地報送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相關數據。
六、境外機構投資者、結算代理人等有以下行為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報告資訊或數據,或報告資訊或數據內容不全、不實,或提供虛假材料、數據或報告資訊證明等;
(二)未按規定辦理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資金匯出(入)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賬戶開立或關閉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資金購結匯、收付匯的;
(六)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七)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局其他規定的。
七、境外機構投資者根據本通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報送的材料應為中文文本。同時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八、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仍按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將本通知轉發各分支機構。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繫電話:010-68402258。
附件:境外機構投資者數據報送規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