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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24-00323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4-04-12
  • 名       稱:
    關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3年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
  • 文       號:
關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3年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3年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於20231116日至1126日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徵求期間,共收到37條意見建議。經充分研究論證,部分意見已採納吸收。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議刪除《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願結匯)命令函》抬頭填寫欄“________銀行(金融機構標識碼:_____中的銀行字樣。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已刪除表格抬頭中銀行字樣。

二、建議明確《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願結匯)命令函》中收款人所屬行業的填寫標準或取消該欄位。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已在填表說明中增加收款人所屬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填寫

三、建議對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註銷登記審核原則中將有註銷原因字樣的《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加蓋銀行業務印章“‘註銷原因字樣的表述進行修改。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將《通知》中所有涉及到“‘註銷原因字樣的相關表述均修改為反映註銷原因相關內容

四、涉及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的意見建議,包括:一是建議放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等部分業務專戶開立地點的限制。二是建議允許銀行在報送跨境融資統計報表時使用月末匯率中間價代替提款日匯率。三是建議明確外匯交易中心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可通過銀行場外賬戶辦理自身境外上市首發(或增發)、回購等業務資金收付和匯兌。四是建議在辦理境外存托憑證(GDR/中國存托憑證(CDR)跨境轉換相關業務時,允許境外(內)轉換機構通過託管行以外的境內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

採納情況:未採納。《通知》為操作指引,是吸收最新法規和操作實踐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手冊,發布目的是便利機構、個人等主體高效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對於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意見建議,將在今後制定或修訂政策時視情統籌考慮。

五、關於優化資本項目資訊系統的意見建議,包括:一是建議通過適當方式允許銀行查看企業是否已完成FDI多報合一年報登記及其申報數據是否存在問題,以滿足銀行為企業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利潤匯出的審核要求。二是在一定條件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幣種變更可能導致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尚可流入金額出現負數的情況,建議優化系統。

採納情況:未採納。相關意見建議將在今後完善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建設時予以統籌考慮。

此外,涉及《通知》的文字修改建議,我們已充分吸收。另有部分涉及業務範圍、盡職免責等政策理解類和政策諮詢類問題,我們將通過加強政策宣傳與法規培訓對機構、個人等主體進行解釋和溝通。

感謝社會各界對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相關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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