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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24-00323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4-12
  • 名       称: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 文       号: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31116日至1126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37条意见建议。经充分研究论证,部分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删除《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结汇)命令函》抬头填写栏“________银行(金融机构标识码:_____中的银行字样。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删除表格抬头中银行字样。

二、建议明确《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结汇)命令函》中收款人所属行业的填写标准或取消该栏位。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在填表说明中增加收款人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

三、建议对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审核原则中将有注销原因字样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加盖银行业务印章“‘注销原因字样的表述进行修改。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将《通知》中所有涉及到“‘注销原因字样的相关表述均修改为反映注销原因相关内容

四、涉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意见建议,包括:一是建议放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等部分业务专户开立地点的限制。二是建议允许银行在报送跨境融资统计报表时使用月末汇率中间价代替提款日汇率。三是建议明确外汇交易中心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可通过银行场外账户办理自身境外上市首发(或增发)、回购等业务资金收付和汇兑。四是建议在办理境外存托凭证(GDR/中国存托凭证(CDR)跨境转换相关业务时,允许境外(内)转换机构通过托管行以外的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采纳情况:未采纳。《通知》为操作指引,是吸收最新法规和操作实践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手册,发布目的是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高效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对于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意见建议,将在今后制定或修订政策时视情统筹考虑。

五、关于优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意见建议,包括:一是建议通过适当方式允许银行查看企业是否已完成FDI多报合一年报登记及其申报数据是否存在问题,以满足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利润汇出的审核要求。二是在一定条件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可能导致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流入金额出现负数的情况,建议优化系统。

采纳情况:未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将在今后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建设时予以统筹考虑。

此外,涉及《通知》的文字修改建议,我们已充分吸收。另有部分涉及业务范围、尽职免责等政策理解类和政策咨询类问题,我们将通过加强政策宣传与法规培训对机构、个人等主体进行解释和沟通。

感谢社会各界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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