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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626053-1-2025-00170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5-12-30
  • 名       稱: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 文       號: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便利跨國公司集團資金歸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開放,支援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總結前期部分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推廣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國公司,是指以資本聯結為紐帶,由境內外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等組成的企業聯合體。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以下簡稱資金池業務),是指跨國公司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本外幣資金,開展資金歸集和餘缺調劑、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業務。

  金融機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房地產企業不得參與資金池業務,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除外。

  二、成員企業,是指參與資金池業務,在跨國公司內部存在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或者與主辦企業屬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內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國公司指定一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境內成員企業作為主辦企業,由其負責履行主體業務備案、實施、數據報送、情況反饋等職責。

  三、開展資金池業務的跨國公司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備真實業務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

  (三)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電子系統。

  (四)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70億元人民幣,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20億元人民幣。

  (五)近兩年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不滿兩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行為。

  (六)主辦企業及其他成員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的,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

  (七)境內外成員企業合計不得少於三家。

  (八)境外成員企業為境內企業投資設立的,應符合國家有關境外投資的管理規定。

  (九)境內成員企業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

  主辦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降為BC類時,主辦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分局通知跨國公司變更主辦企業;其他成員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降為BC類時,主辦企業應終止其業務,並參照本通知第六條進行成員企業變更。

  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應同時遵守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

  四、跨國公司應當選擇主辦企業所在地省級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境內銀行作為辦理資金池業務的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

  (一)具有國際結算能力和結售匯業務資格,近兩年執行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B類(含)以上。

  (二)近兩年開展跨境收付及結售匯業務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完善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錢義務方面無重大缺陷。

  (四)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合作銀行在持續經營中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僅能為已開展資金池業務的客戶辦理已備案業務,不得為原資金池客戶新增業務類別或新增資金池客戶。

  五、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應向主辦企業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外匯局分局(以下統稱國家外匯局省級分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可由主辦企業或主辦企業委託的一家合作銀行提交主辦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分局。申請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及主辦企業基本情況、擬開展的業務種類、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境內外全部成員企業經審計的上年度營業收入情況、近兩年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情況、境內外全部成員企業名單、主辦企業及其他成員企業股權結構情況及貨物貿易企業分類情況、境內企業投資設立境外成員企業的合規情況、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況、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管理及其系統建設情況等。

  2.跨國公司對主辦企業開展資金池業務的授權書。

  3.主辦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簽訂的資金池業務協議或跨國公司出具的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且各方均同意的證明材料。

  4.主辦企業與合作銀行簽署的《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辦理確認書》(見附件1)。

  5.主辦企業及境內其他成員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6.境外成員企業註冊檔案。註冊檔案為非中文的,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

  7.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需提供金融業務許可證及經營範圍批准檔案。

  8.主辦企業委託合作銀行辦理備案登記的委託授權書(如有)。

  以上第2項材料應加蓋跨國公司公章(如有),第3項材料應加蓋主辦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或跨國公司公章(如有),其餘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二)專項材料。

  1.申請辦理外債額度集中管理的: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加外債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經審計的上年度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外債額度,並提供貢獻外債額度成員企業經審計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複印件。

  2.申請辦理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的: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加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經審計的上年度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境外放款額度,並提供貢獻境外放款額度成員企業經審計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複印件。

  3.申請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的: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加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

  以上專項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專項材料存在不清晰、不準確等情況,需要對內容進行核實的,國家外匯局省級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請材料或作出書面解釋說明。

  國家外匯局省級分局會同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完成備案手續,並出具備案通知書(見附件2)。

  主辦企業應在出具備案通知書後一年內開立國內資金主賬戶並實際開展資金池業務,否則備案通知書自出具後滿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期間,發生下列變更情形的,主辦企業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外匯局省級分局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可由主辦企業或主辦企業委託的一家合作銀行提交主辦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分局。申請材料包括:

  (一)合作銀行變更的:

  1.變更合作銀行申請,包括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況,原賬戶餘額的處理方式等。

  2.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的原賬戶餘額對賬單(新增合作銀行的無需提供)。

  3.主辦企業與變更後合作銀行簽署的《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辦理確認書》。

  (二)主辦企業、業務種類、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等變更的,參照本通知第五條提交與變更事項有關材料。

  國家外匯局省級分局應按照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對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完成變更備案手續,並出具變更備案通知書。

  成員企業發生變更如不涉及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的,主辦企業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告合作銀行,同時提交備案通知書複印件、變更所涉企業的相關情況說明、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如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等)。合作銀行根據主辦企業申請事項,在數字外管平台銀行版及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相關模組中辦理變更手續。

  七、跨國公司擬停止辦理資金池業務的,主辦企業應在處理完畢相關債權債務、關閉國內資金主賬戶後,向國家外匯局省級分局申請辦理註銷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可由主辦企業或主辦企業委託的一家合作銀行提交主辦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分局。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包括資金池業務外債額度及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結售匯、國內資金主賬戶關閉等相關情況。

  (二)備案通知書原件。

  國家外匯局省級分局應按照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對註銷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完成註銷備案手續,並收回備案通知書原件。

  八、跨國公司開展外債額度集中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跨國公司任一時點外債風險加權餘額不得超過其外債集中額度。

  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主辦企業經審計的上年度所有者權益境內成員企業經審計的上年度所有者權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跨國公司外債風險加權餘額本外幣外債餘額外幣外債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初始時期,跨境融資槓桿率為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75,匯率風險折算因子為0.5

  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不得參與外債額度集中。

  (二)境內成員企業可自行決定部分集中的外債額度,每年度最多調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債額度,成員企業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通過自身外債賬戶辦理外債業務。

  (三)在集中的外債額度內,主辦企業以自身為實際借款人借入外債,或以成員企業為實際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債的,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

  外債額度集中業務項下涉外收付款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四)備案通知書出具後,主辦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分局應在國家外匯局相關資訊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外債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

  九、跨國公司開展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跨國公司任一時點境外放款風險加權餘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放款集中額度。

  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額度=(主辦企業經審計的上年度所有者權益境內成員企業經審計的上年度所有者權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槓桿率*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係數。

  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風險加權餘額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子。

  初始時期,境外放款槓桿率為1,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係數為0.8,幣種轉換因子為0.5

  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不得參與境外放款額度集中。

  (二)境內成員企業可自行確定境外放款額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調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額度,成員企業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通過自身境外放款專戶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額度內,主辦企業以自身為實際放款人進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員企業為實際放款人代理其進行境外放款的,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

  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業務項下涉外收付款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境外放款資金用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變相規避境外直接投資、證券投資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借款人經營範圍之外支出。

  (四)備案通知書出具後,主辦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分局應在國家外匯局相關資訊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額度登記。

  十、跨國公司開展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是指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集中代理境內成員企業辦理經常項目收支。

  經常項目軋差淨額結算,是指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集中核算其境內外成員企業經常項目項下應收應付資金,合并一定時期內收付交易為單筆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則上每個自然月軋差淨額結算不少於一次。

  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通過主辦企業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業務。備案通知書出具後,主辦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分局應在國家外匯局相關資訊系統中為主辦企業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和軋差結算收支業務登記。

  境內成員企業按照規定,需憑《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辦理的業務,應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參加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

  跨國公司停止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的,主辦企業應在停辦後30日內告知合作銀行,並自行或委託合作銀行向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分局報告。

  十一、合作銀行為跨國公司資金池主辦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適用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貿易高水平開放試點以及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以下簡稱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銀行應為滿足相應便利化政策規定的試點銀行。

  (二)跨國公司資金池主辦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原則上均是相應便利化政策試點優質企業,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或自身無貿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開展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的外匯業務時,應遵守便利化政策有關規定,在外匯數據報送交易附言中註明貿易便利試點高水平便利試點

  十二、主辦企業應在合作銀行開立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資金池業務。同時,可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外成員企業,在合作銀行開立境外機構境內外匯或人民幣賬戶(NRA賬戶),集中運營管理境外成員企業資金。

  國內資金主賬戶可以是多幣種(含人民幣)賬戶,開戶數量不予限制,但應符合審慎監管要求;國內資金主賬戶允許日間及隔夜透支;透支資金只能用於對外支付,收到資金後應優先償還透支款。

  十三、國內資金主賬戶收支範圍如下:

  (一)收入範圍。

  1.境內成員企業的經常項目收入。

  2.境內成員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不參與集中的人民幣外債資金存放賬戶除外)、經常項目賬戶、資本金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金劃入。

  3.集中額度內融入的外債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購匯存入(經常項目項下對外支付購匯、境外放款或償還外債購匯所得資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辦企業其他國內資金主賬戶資金劃轉收入。

  7.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規定外,跨國公司境內成員企業從境記憶體款性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匯貸款不得進入國內資金主賬戶,用於償還外債、境外放款、進口付匯等的除外。

  (二)支出範圍。

  1.境內成員企業的經常項目支出。

  2.向境內成員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經常項目賬戶、資本金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划出。

  3.集中額度內境外放款和償還外債本息。

  4.結匯用於符合規定的境內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納存款準備金。

  7.同一主辦企業其他國內資金主賬戶資金劃轉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借入的外債資金,在不違反相關監管規則的前提下,如成員企業自行支付,人民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賬戶劃至成員企業國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外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賬戶直接劃至成員企業外債賬戶辦理相關業務。

  十五、國內資金主賬戶可集中辦理經常、直接投資、外債和境外放款項下結售匯。

  境內成員企業歸集至主辦企業的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金(包括外匯資本金、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金),以及主辦企業在經備案的集中額度內融入的外幣外債資金和收回的外幣境外放款本息,在國內資金主賬戶內可以按照意願結匯方式或支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不進入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仍存放國內資金主賬戶。

  十六、主辦企業在辦理國內資金主賬戶內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使用時,可在承諾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實合規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向合作銀行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十七、主辦企業可以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境外成員企業與境外主體間本外幣集中收付業務,該業務佔用主辦企業經備案的外債集中額度(操作細則見附件3)。

  十八、國內資金主賬戶開立和資金使用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有關規定,國內資金主賬戶歸集的資本項下資金境內使用需遵照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有關管理要求。

  十九、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進行經常項目收付以及結售匯,包括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合作銀行應按展業原則辦理相關手續。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合作銀行應當要求主辦企業提供相關單證。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仍需按規定提交紙質或電子稅務備案表。

  主辦企業按照相關規定,需憑《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辦理的業務,應到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分局辦理登記手續。

  主辦企業及境內其他成員企業應按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及時、準確通過數字外管平台互聯網端貨物貿易相關模組進行貿易信貸、貿易融資等業務報告。

  二十、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融入和償還外債資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資金、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等業務時,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涉外收付款統計申報,並報送相關賬戶資訊。

  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經常項下資金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等業務境內劃轉時,應參照涉外收付款還原申報的相關規定進行境內劃轉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

  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或指定申報主體的,還應進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

  二十一、合作銀行應與跨國公司聯合制定資金池業務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模式、操作流程、內控制度、組織架構、系統建設、風險防控措施、數據監測方式以及技術服務保障方案等內容,並留存備查。

  合作銀行應認真履行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數據報送義務,及時、完整、準確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報送資金池業務基礎資訊、本外幣跨境收支、賬戶及餘額等相關資訊。

  合作銀行應審核企業報送的業務數據,按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報送相關賬戶資訊、涉外收付款統計申報、境內資金劃轉、結售匯等數據。

  合作銀行、主辦企業應分別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和單證等五年備查。

  合作銀行需建立監測評估機制,定期對資金池業務進行評估,協助做好非現場監測。辦理資金池業務時,應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並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和國家外匯局分局報告。

  二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國家外匯局分局應加強對跨國公司資金池業務的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履行管理職責:

  (一)做好銀行、企業業務指導工作。督促銀行建立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保障。必要時可要求主辦企業對資金池業務的合規性等進行專項審計。

  (二)強化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核查檢查。充分利用跨境資金流動監測與分析系統、資本項目資訊系統等,建立參與資金池業務的跨國公司名單,全面分析資金池業務相關涉外收付款、結售匯及賬戶管理等情況,加強業務監測分析,視情況開展現場核查檢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風險評估。根據具體情節和評估結果,對業務風險較高的跨國公司和合作銀行進行約談、發放風險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對於涉嫌違規的,立案查處。

  二十三、跨國公司和合作銀行開展資金池業務違反本通知、外匯管理和跨境人民幣相關規定的,由主辦企業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國家外匯局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十四、按照本通知開展資金池業務的跨國公司,原則上不得辦理其他跨境資金池業務。

  已開展其他跨境資金池業務且取得本通知資金池業務備案的,設置一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需完成對其他跨境資金池業務所涉資金及賬戶清理。過渡期結束後,跨國公司按照本通知規定開展資金池業務。

  二十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機構、國家外匯局省級分局以適當方式通知到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局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其他開辦跨境人民幣業務的金融機構。


  附件1   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辦理確認書

  附件2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主辦企業所屬省級分局)關於××公司開展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的備案通知書(參考樣式)

  附件3  境外成員企業境外集中收付業務操作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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