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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400108-X-2015-0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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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資本項目管理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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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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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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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合格機構投資者數據報送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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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發[2015]4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合格機構投資者境內託管人:
為改進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上述三類分別簡稱QFII、RQFII、QDII,統稱合格機構投資者)的監管,便利合格機構投資者跨境證券投資,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合格機構投資者有關數據報送方式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外匯局使用境內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13]43號)要求報送的賬戶開關戶及收支餘、涉外收支、境內劃轉、賬戶內結售匯(上述四類統稱逐筆申報數據)、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等數據作為合格機構投資者業務監管和統計監測依據。
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應按照匯發[2014]18號和匯發[2013]43號檔案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報送逐筆申報數據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等相關數據。其中,應按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數據報送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確填寫業務編號或產品編號(QFII/RQFII應填寫產品編號,QDII應填寫業務編號,詳見附件1)。
除賬戶開關戶數據外,託管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前報送的其他逐筆申報數據不需要補填業務編號或產品編號,以避免重複計算和重複佔用額度。對於仍然存續的賬戶,託管人應於2016年1月14日前完成在賬戶開關戶數據中補填業務編號或產品編號的工作。
二、合格機構投資者選擇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託管人的,逐筆申報數據由實際辦理業務的經辦銀行報送。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數據仍由託管人報送。
三、託管人應按照附件2、3、4所列表格(表格電子版已發送至託管人日常聯絡郵箱),補充填寫合格機構投資者獲得額度以來至2015年12月31日發生的逐筆跨境收支、賬戶內結售匯等曆史交易數據資訊,於2016年1月14日前報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加蓋託管人公章),同時以電子郵件方式報送至zb-sc@safe.gov.cn。請將QFII、RQFII和QDII資訊填列為不同的表格並明確說明。
外匯局將於2016年1月17日前將相應的業務辦理憑證資訊(包括業務編號/產品編號、主體代碼、隨機碼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回複託管人。託管人應於2016年1月18日起登錄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核對各合格機構投資者的控制資訊表數據以及曆史數據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資訊門戶-網上辦事登錄,選擇資本項目業務-控制資訊表查詢功能,輸入外匯局提供的業務辦理憑證資訊查詢)。如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應以書面方式(加蓋託管人公章)向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司提出數據修改需求,並附相應的證明檔案。託管人應於2016年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數據核對工作。
四、託管人應確保逐筆申報數據準確關聯。託管人可於申報完成2日後登錄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查看相關控制資訊表和滯留數據,如果存在因申報不準確導致數據未能成功關聯或滯留,託管人應及時修改相關申報數據。
合格機構投資者選擇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託管人的,數據關聯性核對工作由實際辦理業務的經辦銀行完成。
五、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跨境匯出投資本金和資本利得時,應拆分成兩筆並按照附件1的指引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以免匯出資本利得佔用匯出本金額度。
六、2016年1月至6月為數據並行報送期。對於自2016年7月1日起發生的業務,託管人無需再報送匯發[2014]18號檔案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第六章“6.8.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6.8.2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和“6.8.3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等三個部分所涉及的報表數據。其他部分數據報送要求保持不變。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給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託管人應儘快將本通知轉發各分支機構。
如遇問題需要諮詢,請與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347(業務)、010-68402164(技術)。傳真:010-68402208。
特此通知。
附件:1.QFII/RQFII/QDII數據報送指引
2.QFII/RQFII/QDII曆史交易數據資訊—跨境收支
3.QFII/QDII曆史交易數據資訊—賬戶內結匯
4.QFII/QDII曆史交易數據資訊—賬戶內購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
附件1: QFII、RQFII、QDII數據報送指引
附件2: QFII、RQFII、QDII曆史交易數據資訊—跨境收支
附件3: QFII、QDII曆史交易數據資訊—賬戶內結匯
附件4: QFII、QDII曆史交易數據資訊—賬戶內購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