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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8413-3-2021-00156
  • 分       类:
    新闻报道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1-04-22
  • 名       称:
    浙江省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实施外汇管理创新措施的通知
  • 文       号:
浙江省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实施外汇管理创新措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萧山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 现就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汇管理创新业务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四)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五)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六)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宁波市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萧山支局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相关银行,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试点的具体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二是每年1月和715日前向浙江省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辖区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三是适时对自贸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银行机构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联系人:秦楠(国际收支处)、葛晋亮(经常项目处)、周申倩(资本项目处);联系电话:0571-876864400571-876861040571-87686137

 

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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